法律关于地役权从属性的规定是: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抵押。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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