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时,法院需要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来作出裁决。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那么即使被告不认可也可能败诉。若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提供证据反驳,但是反驳要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由原告举证;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对一件事实的陈述认定相反,各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该项事实由有关方面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足,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的,由认为有利于该项事实的当事人的主张予以确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证据的形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有关规定,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和其他材料及时查明案件的事实,并根据法律予以适用。
处理被告不认可证据的情况,往往需要依靠法院的裁定。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如果证据证明原告有理,即使被告不认可,法院也可能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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