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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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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拒绝或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提起的诉讼。其具有以下特征:(一)股东代表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二)股东代表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公司拒绝、怠于行使法律救济请求权当情况紧急,或者当公司收到股东请求起诉的请求书后拒绝起诉或30日内未起诉时,股东才能代表诉讼。(三)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四)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限制条件包括什么

(1)股东的主体资格,即股东必须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具备股东身份,并在提起和进行代位诉讼时一直保有股东身份;股东身份是原告资格的基本标准,只有一直保持股东身份,才可以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公司法》对该股东身份的具体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用尽内部救济手段,即股东在提出代位诉讼前应先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申请,但公司怠于行使才可以提起诉讼。《公司法》对怠于行使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拒绝提起诉讼,二是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三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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