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可变更合同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撤销合同需基于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合同变更不影响赔偿权利,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范围,债权利益与瑕疵继续存在。变更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损失赔偿视具体情况而定,情事变更原则不赔偿,重大误解应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而合同如果是基于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签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合同变更会产生哪些效力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发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而基于欺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签订的合同可以被申请撤销。合同变更时,原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前提,变更部分不得超出原合同关系范围,原合同债权的利益和瑕疵仍然存在。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生效,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履行的债务不因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具体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类型和损害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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