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起诉对方最好在其离开住所地一年以内起诉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债权人起诉后被告缺席情况下的处理
债权人起诉后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首先看原告的证据充不充分,如果充分可以公告传唤被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管辖。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当代社会当事人自己手写借条,然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签字,完全是可以的。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必须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必须是真实的。否则的话,借条依然是属于无效的状况。
一、无书面凭证如何要回借款
首先,应当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其次,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起诉,请求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管辖。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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