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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运人有请求承运费用、要求包装等权利和安全运输义务;托运人有要求按合同约定运输货物等权利和如实申报义务。法律依据为《民法典》。承运方有收取运杂费、保管货物等权利和按时运输、保证货物安全等义务。收货人有凭证领取货物、变更到站的权利和按时提取货物、缴费的义务。

法律分析

一、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1、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有:请求给付承运费用的权利、要求托运人按照要求进行包装的权利、强制缔约义务、安全运输义务等;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有: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约定运输货物的权利、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八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二、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结语

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有权请求承运费用,要求包装货物,强制缔约和安全运输等;托运人有权要求按合同约定运输货物,并按约定交付运杂费;收货人有权凭证领取货物,并有变更到站或收货人的要求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安全运输货物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托运人应准确提供货物运输相关信息。承运方的权利包括收取运杂费用和扣压货物权利,义务包括按时运输货物并保管货物。收货人的权利是凭证领取货物,义务是按时提取货物并缴清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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