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讲的是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简单来讲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一些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话,相关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能够证明尽到责任的话,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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