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讨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问题,包括该罪行的内涵和特征、非法手段的认定,以及犯罪情节的评估。该罪行指的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三个特征。情节严重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的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
法律分析
本文主要探讨了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问题,包括该罪行的内涵和特征、非法手段的认定,以及犯罪情节的评估。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修正案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有人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笔者认为,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个人信息的内容会更加丰富,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何为非法获取?法条采用了枚举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无法穷尽,但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拓展延伸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个人隐私权受到了严重的威胁。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手段和法律制裁手段是必要的。然而,在刑罚与非刑罚手段的选择上,需要进行权衡。刑罚手段可能会对个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处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案件时,需要谨慎权衡刑罚与非刑罚手段的优缺点,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结语
本文主要探讨了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问题。该罪行的内涵和特征、非法手段的认定,以及犯罪情节的评估都有所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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