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摘要是一篇关于家庭暴力杀人案件中被告辩护词的文章。在辩护词中,辩护人介绍了自己的合法地位和为此案件所做的准备工作,包括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然后,辩护人从事实、法律和被告的认罪态度等方面提出了辩护理由,包括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最后,辩护人提出了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并写明了辩护人的姓名和具体日期。
法律分析
一、关于家庭暴力杀人案件中被告辩护词的相关内容概述。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xx年x月x日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方当事存在家庭暴力而杀人的情况下,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在法律上是必须严惩的,但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对法律适用情况的了解,对本方当事人进行合法的辩护行为,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拓展延伸
近年来,家庭暴力在我国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在家庭暴力杀人案件中,被告的认罪态度往往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探讨被告的认罪态度在家庭暴力杀人案件中的作用及其对被告量刑的影响。
在家庭暴力杀人案件中,被告的认罪态度可能对被告的量刑产生一定影响。认罪态度的认真程度不同,可能直接影响到法院对被告所犯罪行的定性及刑罚的轻重。如果被告认罪态度认真,愿意承担责任,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那么在法院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反之,如果被告的认罪态度消极或者拒绝认罪,则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然而,被告的认罪态度并非唯一影响量刑的因素。在家庭暴力杀人案件中,还应考虑到被告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此外,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家庭关系等因素也会对法院量刑产生影响。
总之,在家庭暴力杀人案件中,被告的认罪态度具有一定的量刑作用。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还需要综合考虑被告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家庭关系等因素,以保证公正合理的审判结果。
结语
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首先,在案发当时,被告×××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情绪激动,失去理智,将被害人×××推倒在地,随后用×××头部猛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其次,被告×××实施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且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经济纠纷,被告人×××实施犯罪系临时起意,并非为了非法占有×××的财产。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款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处于醉酒状态,属激情犯罪,且被告人×××系临时起意,并非为了非法占有×××的财产,因此,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我在此郑重请求审判长根据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依法从轻处罚,并免除被告人×××的刑罚。
辩护人:×××
xx年x月x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2-25)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刑事诉讼法(2018-10-26)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七十三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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