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工作进展、农村宅基地确权证的办理程序以及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2020年底全国所有县(市、区)要完成汇交工作,2021年底前完成全国所有县(市、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农村宅基地确权证应当到当地乡镇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以及证明
法律分析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由哪个机构负责发放?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实现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底前,全国所有县(市、区)要完成汇交工作。也就是说,基本上2020年年底是可以领到宅基地确权证的。
农村宅基地确权证应当到当地乡镇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以及证明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来进行办理。
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
二、宅基地所有权谁来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262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在“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中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别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综上,可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四类,即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村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代管)。
三、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农房是农村供村民居住的房屋,农房与商品房的主要区别有:
1、土地性质不同:农房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商品房则占用国有建设用地;
2、取得方式不同:农房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取得宅基地进行建设,商品房是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
3、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4、交易条件不同:农房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批准后交易给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成员,不得抵押;商品房可在市场上出售、租赁和抵押,交易自由。
拓展延伸
宅基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村内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应由村内农民集体来行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情况可能存在一些纠纷。例如,在一些地区,某些农户可能因为历史原因或者政策规定而拥有宅基地,但是这些农户并不实际居住在这里。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存在争议,他们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法律规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划,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如果村民违反相关规定,滥用宅基地使用权,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应由村内农民集体来行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纠纷和法律规定。如果村民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发放,农村宅基地确权证应当到当地乡镇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以及证明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来进行办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由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或者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或者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七条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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