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并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然而,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撤回仲裁申请后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法律分析
若是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若是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的,再次申请应当受理。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开庭未到场,被仲裁委按撤诉处理,是否可以重新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开庭未到场并被仲裁委按撤诉处理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重新申请劳动仲裁的。根据法律程序,开庭是劳动仲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当按时出庭参与。如果未到场,并且被仲裁委按撤诉处理,意味着原申请被终结。如果您仍希望解决劳动争议,可以考虑其他途径,如与对方协商、调解、诉讼等。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具体建议。
结语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撤回仲裁申请后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如果申请人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自行撤回申请,再次申请应当受理。劳动仲裁法规定,开庭是劳动仲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按时出庭参与。如果被按撤诉处理,意味着原申请被终结。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个人情况的具体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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