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对方坚持起诉,可收集婚姻维持的证据。根据最高院的具体意见,有14种情形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等。若一方坚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然而,如果有一方坚持离婚,首先应和平解决,如无法和解,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仍有存在的可能性及对孩子的利益等。
法律分析
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对方起诉,可以收集婚姻维持的证据。
最高院《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一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
9、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即过错方两次要求离婚可判离)。
10、一方好逸恶劳、有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期徒刑的。
12、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夫妻中如果有一方一定要离婚,首先考虑得是用和平的方式和解,如果实在没有办法和解,可以收集一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有存在的可能性或者说存在的好处,对孩子的好处等。
结语
通过协商解决是解决夫妻离婚问题的首选方法。然而,如果协商无果,根据最高的规定,有14种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以收集证据来证明夫妻关系仍有可能存在或对孩子有益等。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我们应该尽力寻求和平解决,同时也要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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