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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人签字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法律分析:只有控股股东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不一定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四十三条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4、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持有每股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5、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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