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自首的认定标准及条件。一般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特别自首要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如实供述未为司法机关所知的其他罪行。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的对象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所在单位等。自首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才能被认定为自首。特别自首还要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如实供述未为司法机关所知的其他线索。
法律分析
一、《刑法》规定自首怎么认定?
《刑法》规定自首应该是根据应当是根据是否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来判断。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只有满足自首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具体来说: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认定自首的标准是什么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要想认定自首,必须要符合《刑法》当中所规定的构成条件。也就是必须是主动的而投案同时也是需要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当然了,这指的是一般的自首,如果要想成为特别自首,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前提是而且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其他线索。
结语
自首的认定主要根据《刑法》的规定来判断。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自首的标准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如实供述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自首对象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所在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的相关负责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符合相应条件的自首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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