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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违约金是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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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违约金需要纳税。违约金一般属于《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价外费用。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应依法纳税。

一、营改增后旅业怎么计算

旅游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有两种计算缴纳的选择。

一是选择采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方法,以实际收取的费用为销售额,按照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以经营办公取得的专用抵扣联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计算实际应交的。由于这种方法,进项的专用取得比较难,一般旅游业者都不采用。

二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种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入成本,也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销售免税产品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应该缴纳

到目前为止,国家财税部门从来没有就免税产品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纳税、如何纳税问题作出过规定,至于价外费的税收问题,《暂行条例》第六条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就是“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除了明确规定免税或不征税以外,《暂行条例》的所有条款都以纳税义务应该发生为前提。如果根据上述规定得出“免税产品的价外费用需要纳税”的结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价外费用并非于产品销售行为以外,价款与价外费用是产品销售收入的两个部分,价外费用是相对于价款而言的,价款是价外费用存在的前提,如果价款不成立也就没有价外费用,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就本质而言,也是一种行为税,课税对象是销售产品和应税劳务的行为,其税基当然就是销售的全部对价,包括某些不能分摊到单个产品或劳务项目价格中去的价外费用。《暂行条例》中特别强调价外费与价款一样计算纳税,理由莫过于此。

反过来说,销售的产品既然是免税的,那么其豁免征税的税基也应该是销售的全部对价,包含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税收征管中,如果税法规定对某产品免税,一是要定性,要能区别于其他产品,明确表明免税对象;二是要定量,免征多少税,要能够计算出来。价外费用是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随主价款征税,对主价款的税收,理所当然适用于价外费用,且税率相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征”则同“征”,“免”则同“免”。若销售的产品属税率式减免,价外费用也随价款适用该减免税率;若销售的产品属全免税,其价外费用自然也就应随价款全免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务派遣税率怎么算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适用的税率为6%。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即: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5%)×5%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按照正常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即: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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