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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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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可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提起,涉及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法院可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人财产。若刑事案件不成立,被害人可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律分析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102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只有刑事案件立案了,刑事诉讼开始了,才能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只有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赔偿:权益保护与法律赔偿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赔偿涉及到权益保护与法律赔偿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被告人赔偿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赔偿,被告人承担责任,减轻受害人的经济负担,实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被告人赔偿也需要考虑到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能力,以避免过度惩罚和不公平对待。在权衡双方利益时,法律应当确保被告人赔偿合理、公正,并与刑罚相协调。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赔偿的实施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原则、社会公众利益和个体权益的平衡,以实现公正与效益的统一。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获得物质损失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案件立案为前提,并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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