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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后还能主张吗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如果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期满后出借人要求借款利息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如果有约定利息,只是约定的不明确且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则需要综合交易方式、此前的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多种因素来确认借款利息。律师补充,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法律分析

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期满后出借人要求借款利息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如果有约定利息,只是约定的不明确且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则需要综合交易方式、此前的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多种因素来确认借款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的,法院均不会支持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主张。

律师补充: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时,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利息的主张。如果有约定利息,只是约定的不明确且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则需要综合交易方式、此前的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多种因素来确认借款利息。在自然人之间借款时,如果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的,法院均不会支持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主张。但如果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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