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破产清算期间股权可否质押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一、破产清算期间股权可否质押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并没有规定不能质押股权,如果质押股权,要及时所选债权人委员会。如果在重整期间,为继续经营而借款的,可以不借款设立股权质押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二、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