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包括的内容范围如下:1、制定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的情况;3、招用职工的情况;4、执行工资收入规定的情况;5、执行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6、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7、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8、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9、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10、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11、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矿山安全、职业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劳动监察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注:指雇工在7人以上的)。(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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