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同村不同组村民之间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未经发包方同意生纠纷。
李甲和李乙是同村不同组的村民。二轮土地承包时李乙家庭承包耕地10亩。2006年1月,李甲与李乙签订协议,约定李乙将其承包的6亩耕地一次性永久转让给李甲耕作。此后李甲一直耕种上述土地至今,并领取相应的粮食补贴,但该村村委会并没有与李甲签订新的承包合同,也没有解除与李乙的承包合同。2012年,李乙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甲返还耕地。仲裁委员会以李甲和李乙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为由,裁决李甲于2013年夏季农作物收获结束时返还李乙6亩承包耕地。
李甲不服诉至法院,称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土地流转协议,而且自己还承担了该地块上三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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