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探讨劳动关系建立的判断标准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劳动关系的主旨是从特征方面分析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劳动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劳动者已付诸实施、不负商业经营风险的特点。劳动关系建立后,存在管理与服从关系,受国家法律框架约束,劳动者将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结合,不负有单独承担商业经营风险的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从其特征方面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劳动关系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人身隶属性的特征。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一种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虽然每一职业的具体情况所要求的监督或指挥程度不一样,但若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则必定存在某种程度的管理与服从。

二是劳动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虽然是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而形成的,但该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国家预设的法律框架内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其合同虽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但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

三是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已经将劳动付诸实施后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若仅有双方当事人签约的行为,尚不能认定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另外,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它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生产过程。

四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负有单独承担商业经营风险的民事责任。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人身关系,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呈现出劳动者的从属性和非自主性。因此,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对外并不承担因其劳动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而对内亦是仅仅依照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劳动关系的认定需从特征方面分析判断。首先,劳动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建立了指挥和服从的管理关系。其次,劳动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需在法律框架内约定权利义务。再者,劳动关系是劳动实施后产生的法律关系,签约行为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最后,劳动者不承担商业经营风险的民事责任,表现为从属性和非自主性。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