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表
民非名称 姓 名 性 别 证件类型 政治面貌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人主要简历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在何地区何单位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职务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民 族 证件编号 民非职务 兼职 专职 出生日期 国 籍 本人签字 其他社会职务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印章) 经办人: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请正反面打印本表)
填报说明:
1.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会聘任的院长、校长、主任等)、监事填报该表。
2. “民非职务”填写: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监事,院长、校长、主任、所长、馆长等。
3. “专职/兼职”:除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外,不担任其他任何社会职务的请填写“专职”,其他的请填写“兼职”。 4. “其他社会职务”是指除简历中填写的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及职务、拟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 5. 简历从参加工作以来开始写起,按时间顺序依次填写,不得出现时间空缺。在同一单位工作简历的情况可以合并,在职务栏写明历任职务。本人已退休的,需要在简历中写明退休单位,并在职务一栏填写“退休”。
6. 新成立民非,民非意见处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不需盖章。
7. 根据理事、监事是否兼任在其他单位职务,“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本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任职,同时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执行机构负责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人事专用章。
本人在其他单位工作同时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执行机构负责人的,由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8. 请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在备案表背面,身份证正常尺寸复印。
9. 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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