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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工作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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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工作奖惩制度

2013年9月

语言文字工作奖惩制度

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是教师的基本功之一,为了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促进全体教师说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特拟订下列奖惩条例:

一、全校教职工必须讲普通话,使之成为学校工作语言,并且每位教师必须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二、全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家长工作中必须正确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字和语言。

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检查小组对各处室、教师使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及时在校务公开栏中通报抽查情况。

四、充分发挥语文课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语文教学要重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切实改变重知识,轻能力,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和语言习惯,对做的好的教师给予适当奖励。

五、对在各类语言文字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教师、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在各种宣传媒体投递语言文字工作信息稿件并被采纳的,每篇给予适当的奖励;对积极参加市教育局、语委办和其他部门及学校组织的语言文字工作活动,并有突出表现的,给予适当奖励。

六、对45周岁以下的教职工的使用普通话、规范字和用语情况同考核、评优相挂钩,凡被通报批评两次的教师,该学年度不能评为优秀;被通报批评三次或以上的教师,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同时取消职称评定、晋级的资格,限期不能整改的,将不再聘用。

七、将学生使用普通话情况计入教师的教育教学考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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