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
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仪器、设备及材料的采购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采购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条件
凡使用学校资金(包括各种专项基金、科研经费、校内外捐赠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购买设备、材料:
1、总值1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材料;
2、单台(套)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同类设备总值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设备、仪器;
3、基建工程中甲方供给的设备、材料等;
4、已经立项论证或经有关校领导同意,且经费已落实的。
第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机构
学校分别成立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或其授权委托人担任。成员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由主管职能部门、项目单位、校监察处、审计处、工会及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为5至7人。若采购金额较大,且属重要的项目,可适当增加招标小组人
数。
招标小组为非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分别为学校或校区的设备、基建与后勤管理部门。若有招标工作,由上述部门负责组建招标小组,开展招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原则
招标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
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校监察处、审计处和校工会对校内(含校区)招标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方式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一定的形式发表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但受邀单位不得少于3家;
议标:是指招标人与不少于3 家的厂商通过谈判决定采购厂商。
具体采用何种招标方式,由招标小组根据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1、招标采购申请。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单位,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招标项目申请(由主管部门制发统一表格),经主管部门审批;
2、制订招标文件。项目单位与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招标文件(标书),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通知、投标人须知、项目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指标等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3、通知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主管部门依据采购对象及招标文件的具体情况通知投标单位、定价发售招标文件。所收经费须进入财务,专设户头,作为编制招标书、打印复印相关文件和专家酬劳等项开支。大型设备的招标,投标人同时要交纳招标金额的2%-10%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招标工作结束后,及时退还;
4、投标。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书。主管部门应认真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密封不好的,应予退还。并做好投标书送达时间的记录;
5、开标。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24小时内进行。由投标人、招标小组长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后,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6、评标。招标小组依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信、投标价格、质量等级、技术安装、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也可组织答疑,投标人需补充的资料,须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在招标小组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选出中标候选人,一般为2至3个;
7、考察。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不需要考察的项目除外),考察内容包括:资证、产品、规模、管理、实力及信誉等。考察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监督部门的人员参加;
需进行样机测试的设备、仪器,由招标小组组织专家测试,测试后专家应在测试报告上签字;
8、定标。考察或测试工作完毕后,招标小组听取考察人员或测试专家的报告后进行评议,确定中标人;
主管部门对招标小组工作的全过程要作好详细记录,评标结果须由全体招标小组成员签字;
9、向投标人发出通知。定标后,由主管部门在2至3日内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落标通知。
第 合同签订
1、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合同经招标小组审核后,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和中标人签字,主管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生效后的合同书送达校监察处一份备查。
2、投标人签订合同中使用的货币应与投标书采用的货币相一致,如中标设备为进口设备,则须签订外贸合同并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九条 付款方式
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对仪器设备及材料的申购经费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执行人须凭主管部门审批招标项目申请表和合同书,到财务部门办理请款付款手续,否则将不予付款。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管理
主管部门须将每个招标项目的全套资料(包括招标小组成员名单、招标书、中标的投标书、招标过程中的来往信函与传真件、测试报告和评标结果、招评标会议记录等)立档保存。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纪律
1、招标小组成员在定标前不得私自与投标方接触,任何人无权在定标前将标底泄露给投标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在定标后改变中标者;
2、领导干部不得为配偶、子女、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在招标中提供便利和谋取私利;
3、主管部门、招标小组成员、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均不得收受回扣、贿赂及索取好处费;
4、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5、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投标承诺、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纪、违规罚则
1、违反第十条之第一、二、三款规定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2、违反第十条之四款规定者,若投标人中标,除将其中标判为无效外,并处以中标项目总金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十的罚款;
3、违反第十条之五款规定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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