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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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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0 目的

为贯彻国家专利法,提高企业的科技进步水平,鼓励自主创新,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使专利制度成为推动科技进步的动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的专利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和文件、法律法规

2.1 ZTJJ/XGZSC03-2006《行政管理总手册》 2.2 《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3 术语和定义

3.1 本办法引用ZTJJ/XGZSC03-2006《行政管理总手册》中的术语和定义。

3.2 本办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3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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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4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5 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是指员工执行本单位所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具体包括:

a)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b)员工在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c)主要利用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d)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单位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 职责和权限

4.1 中铁九局总工程师是本办法的主管领导。

4.2 中铁九局技术中心是本办法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实施本办法。

4.3 中铁九局技术中心负责中铁九局本部及直属项目经理部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维护和全局专利统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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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铁九局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专利申请及维护费用的支付管理工作。

4.5 中铁九局及各分、子公司其他部门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4.6 分、子公司总工程师为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 4.7 分、子公司科技工作负责人为本单位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4.8 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是项目专利管理工作的直接管理者,结合项目实际鼓励员工进行发明创造。 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5.1 专利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充分依靠和运用国家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提高中铁九局科技进步水平和科技创新的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职工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中铁九局科技创新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5.1.1 各级专利工作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掌握、研究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件检索,为科技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提出对策,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5.1.2 中铁九局技术中心专利管理人员配合中铁九局本部及直属项目经理部办理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及维护,负责中铁九局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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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的登记、资料的归档及申请、授权后专利证书的保管,建立专利管理台帐,制定下一年度专利申请计划。 5.1.3 分、子公司专利管理人员配合本单位技术单位(项目组)办理专利申请及维护专利权的相关事宜,负责本单位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登记、资料的归档及申请,建立专利管理台帐,制定下一年度专利申请计划,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单位当年专利申请、授权、变更情况及下年度申请计划报中铁九局技术中心。 5.2 专利申请立项

5.2.1 拟申请专利的单位应在及时分析和把握国内外当前和未来市场竞争形势的基础上,结合科研立项,对专利申请的时机、地域和申请专利的类型做出统筹安排、部署,力争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

5.2.2 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产品时,应先检索专利文献,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提高研究开发水平,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5.2.3 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改造、引进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申请专利的,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到当地专利局或相关单位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保护。

5.2.4 专利的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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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

1)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本单位专利工作管理人员提出专利申请申报请求书;

2)申报请求书应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3)专利管理人员负责对申报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总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专利管理人员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或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申请。

b)非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

必须持有本单位的证明,经专利管理人员审查确认,总工程师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的证明后,方可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5.3 专利产权管理

5.3.1 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属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被批准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为专利权人。

5.3.2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属于专利权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5.3.3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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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申请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5.3.4 对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单位专利战略及经营活动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5.3.5 各单位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若无实施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的专利技术,应按相关法规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合法性和受到法律保护。 5.3.6 在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5.3.7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各单位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其本人及接收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 5.3.8 中铁九局和各分、子公司应依法维护其拥有的专利权。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产生专利侵权纠纷或其他专利纠纷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起诉。

5.3.9 各分、子公司要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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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与评估,估算企业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企业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

5.3.10 各分、子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缴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性。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中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时建立管理档案。

5.4 考核、评价、奖励、处罚

5.4.1 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数量作为评价各单位科技进步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的主要指标。

5.4.2 专利发明成绩将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聘任技术人员职务和给予相关奖励时,应将其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权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技术人员所作出职务发明专利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务时可破格晋升。

5.4.3 申请批准后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由中铁九局奖励发明人或设计者奖金。一项发明专利奖金为7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奖金为5000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奖金为3000元。 5.4.4 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中铁九局或分、子公司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3%,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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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0.3%,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5.4.5 如果专利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15%,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

5.4.6 因未及时申请专利或忽视专利权保护工作给本单位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及直接责任者应承担责任,接受法律、行政、经济处罚。 6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 专利申报计划 6.2 专利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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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年专利申报计划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发明人 专利权人 计划申请日期 代理机构名称 国内外专利文件检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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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利管理台帐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发明人 申请号或专利号 国际专利主分类号 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期 专利期限(自申请日算起) 代理机构名称 申请费交纳情况 年费交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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