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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部现行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公司(局)及各县区分公司(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盐政管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 (三)劳动争议案件;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

(五)公司遭遇的行政处罚,以及因此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仲裁案件;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公司(局)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对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局)实行法律纠纷案件主管领导负责制。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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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徐州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各县区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协助处理本公司范围内的法律纠纷案件。局盐政法制处及各县区局盐政法制科负责对本级单位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各单位应在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后一个工作日内上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主动处理或积极协助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处理法律纠纷。

第七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处理与徐州公司有直接联系的法律纠纷案件; (二)受理各县区分公司综合管理部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告,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三)对各县区分公司上报的法律纠纷案件作出法律指导意见; (四)解答各县区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提出的有关纠纷的法律咨询问题;

(五)负责徐州公司与有关司法、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负责徐州公司外聘代理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七)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局盐政管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应在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后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盐政法制处,并主动处理或积极协助配合市局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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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纠纷内容和处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法律纠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法律纠纷,各单位应当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当天口头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情汇报; (二)已经搜集到的证据;

(三)有关司法、行政、仲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四)案件处理具体预案; (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各单位上报的同时可以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就调取证据等方面提出协助要求。

对于各单位上报的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直接处理该法律纠纷,各单位如有外聘法律顾问,可自行处理,案件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告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收到各单位的上报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办公会的要求对案件处理预案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各单位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以便及时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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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对案件处理预案进行调整并严格按照调整后的预案执行。

各单位在按照案件处理预案处理法律纠纷时应将阶段性结果反馈至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以便根据变化的具体情况对预案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在各单位上报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回复期间,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以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本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全部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分析,并于当年七月十日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分别将上半年、下半年发生案件(含上一年度发生但当年并未处理终结的案件)的统计分析结果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计分析结果应当包含本办法所附《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表》及相关分析内容。

第十五条 处理法律纠纷的代理律师原则上由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担任。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另外聘请专项法律顾问的,按照公司有关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法院、仲裁机构及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送达的法律文书、函件一律由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处理和签收,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签收。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

当定期对纠纷案件进行评估。纠纷案件的评估主要为案件的影响范围、财产损失大小可能性、非财产损失大小可能性三方面。

评估完成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根据指导意见开展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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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在法律纠纷处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案件

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并附相关材料上报至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上报的案例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情介绍: 1、案件处理的起至时间; 2、当事人;

3、起因、事实和理由;

4、处理机关、审理法院或仲裁机构; 5、处理结果、判决结果或仲裁结果。 (二)主要证据; (三)主要法律依据; (四)案件的处理经过;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简要评述;

(七)附件(包括与案件相关的民事起诉书、上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或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实际成效,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为挽回企业经济损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部门和公司,视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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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一)有关责任人员未及时报告,导致工作被动,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商业信誉和公司形象受损等负面影响);

(二)有关责任人员工作不负责,导致公司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中蒙受不应有的损失的;

(三)有关责任人员隐瞒实情不向上级报告,放任事态发展,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有关责任人员不经报告私自组织和解而放弃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表

附件2:法律纠纷案件详情表(各单位上报备案格式) 附件3: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表(各单位上报备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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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表

关于 纠纷一案情况汇报

案 由 当事人各方 争议标的及金额 主要事实/理由陈述 种类 法律文书 答复时限或开庭时间 争议焦点 案件处理准备情况及 案件处理方案 联系拟外聘律师情况 姓名 所在律师事务所 电话 法律管理部门经办人 员确认 起因单位 协助单位 意见 指定经办人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意见 法律管理部门负责人 原告 送达时间 被告 公司领导批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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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法律纠纷案件详情表(各单位上报备案格式)

关于 纠纷一案详情表

案 由 原告(或当事人一方) 当事人各方 被告(或当事人另一 方) 纠纷发生时间(法律 文书送达时间) 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 及金额 处理方式及审理机构 案件处理情况概述 案件审理终结的法律文书 案件处理结果的执行 情况 负责案件的联系人 姓名 联系电话 种类 生效时间 审理 结果

说明:将案件所涉及书面材料的复印件作为附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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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表(各单位上报备案格式)

(分公司/部门)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表

处理方争议标序号 案件起止时间 名称 额 构 况 当事人 案由 的及金介 审理机情注 案情简式及 理备处统计单位: 统计起始日期: 统计人: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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