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卷第4期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JOURNAL OF HUANGHE S&T UNIVERSITY 2010年7月 Ju1.20lO Vo1.12 No.4 ・法学研究・ 试析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王金艳 (黄河科技学院商贸学院,河南郑州450006) 摘 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不可少,特别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入,尤为重要。然 而,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如国家在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的立法方面相对落后,调解人员的培训尚未形成 行之有效的制度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现状;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424(2010)04-01194)3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 现纠纷解决的民间化。 3.一部分附属于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或机构, 如消费者协会和劳动仲裁机构等。他们将会更多地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Alternative Dis. pute Resolution),源于美国,原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 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 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 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对于ADR,概念上存在着广 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的ADR,主要是指非诉讼非 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不包括仲裁和行政处理 脱离行政管理体系,作为民间和中立性纠纷解决机构 发挥作用 。 (二)行政机关介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机关介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 1.行政调解。如:各主管行政机关处理的因治 安事件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消费者争议、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及医疗事故赔偿等。 2.行政裁决。又称行政裁判,具有准司法性质, 如林木和土地权属纠纷、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纠纷、 著作权专利权纠纷等相关纠纷的裁决。 3.行政投诉。随着行政功能和权限以及公共对 (尤其是裁决),或者特指现代新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 方式,它们与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不同的时 代背景和理念 。广义的ADR,可以涵盖所有非诉 讼纠纷解决方式,既包括传统的民问调解和商事仲 裁,也包括当代新型ADR(如美国的混合型ADR),同 时还可以容纳更多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类型,包括行政 性和准司法性解决纠纷机制 _6 。世界各国的研究者 行政机关诉求范围的不断扩大,行政投诉制度也迅速 发展,建立了包括行政救济、纠正行政违法、对行政机 和实践者更倾向于接受广义的ADR概念,本文采用 的也是这种广义的ADR概念。 二、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关及官员的检举、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专业组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行业组织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 指调解,目前不再仅仅以“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 机制的唯一形式,而是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一)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专业组织解决纠纷,主要是针对一些专业性质比 较强的案件进行的,其兼有行政、民间、行业属性,如 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消费者纠纷的调解、交通事故 处理及调解、土地和林木权属争议、医疗纠纷协商与 行政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等。 我国的行业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正处于初建 民问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建立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和居民 自治)基础上的民问调解。此外,社区内的其他形式 的自治组织(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也能 阶段,正在逐步建立行业自治组织,正在形成各自的 行业规范,并开始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程序。 (四)司法性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的司法性质的ADR,主要是在某些诉讼前 够承担一部分纠纷调解工作。 2.具有司法或行政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如仲裁、 公证、律师事务所、社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等,进一步实 收稿日期:2010—03—09 作者简介:王金艳(1978一),女,河南焦作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120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设置有ADR的前置程序。其主要就是审前调解制 会因无法保证中立而出现种种问题,或者效果不佳、 难以奏效,或者是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力或利益而压制 度,即法官在诉讼中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促进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合意的活动。我国的司法调 解经历过由昌盛到衰落再到兴起的曲折发展,现在司 法调解制度已成为解决纠纷的不可缺少的措施,同时 基层民众的权利主张,也可能为了避免冲突升级委曲 求全、放弃原则而妥协。 4.没有建立调解人员的培训制度。我国的调解 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总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有效降低当事人 和社会解决纠纷成本,有效利用司法资源,适应当事 人员,在参与纠纷处理时,在经验、知识和技巧方面均 有不足,相关纠纷解决机构或组织也缺乏对调解人员 根据纠纷类型和调解组织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培 人和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从而促成纠纷解决的双赢 (多赢)与纠纷的和平解决。 三、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 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它还有以下的不足: (一)思想方面的问题 1.急于求成的思想。随着社会商业化的发展, 解决纠纷成为一件并不容易的事情。纠纷一旦激化, 对于社会的安定具有重大的威胁。在这样的前提下, 各个纠纷解决机构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出现各种 急功近利的做法,甚至打压纠纷的当事人,这不利于 纠纷的解决。 2.效率与效益追求。追求效率是当今经济社会 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大量案件强 迫当事人调解,强迫当事人接受争端解决机构的意见 和方案,纠纷的结束就意味着效率。上述情况对于纠 纷的解决有很大负面影响,只会暂时压制纠纷,并不 能彻底地解决纠纷 ] 卯。 (二)立法及相关方面的问题 在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没有一项专门、完 善的立法,而是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因此,对于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极为不利。 1.立法相对落后。国家对非诉讼机制的立法中 没有整体设计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对非诉讼机制的 地位和作用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民事诉讼法》等程 序法的修改中,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虽然被提 及,但相对于诉权扩大和简易化等“制度改革”而言, 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2.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机构和方式相对单一。 国家和有关部门在调解的发展方向方面显然存在重 大的分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也在一定程 度上限制了调解和仲裁的发展及应用。专门性纠纷 解决机制,如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事故赔偿等专门 性调解与仲裁机制等均未制度化 ]2 加。 3.现有调解机制在部分案件中无法发挥作用。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基层政府或行政机关自身成 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或与其利益相关时,这一机制就 训,更未形成相应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 的解决。 (三)社会环境的问题 1.理论准备不足。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正当 性虽然已得到学界认可,但是尚未进入理论化阶段, 甚至未被主流法学接受,亦尚未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 究中获得应有的地位。 2.社会观念与社会环境的不协调。调解需要依 赖当事人双方的合作和配合,需要理性及和谐诚信的 社会氛围;如果缺少这些基本条件,调解的利用率和 成功率就会非常有限。对社会整体而言,调解与诉讼 及判决的比例并非只有一个合理标准,最终取决于当 事人和社会的选择。公众的精神需求、心理状态、道 德意识、合作精神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支 撑。缺少这些基础性的建设,仅凭政策推动是很难重 建调解文化的E _2 如。 四、完善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 目前,我国没有完善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随 着和谐社会的发展,以及世界性ADR潮流的推动,完 善和构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一)注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建构或改革 中的可行性分析与论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往往需要改革一系 列现有机制或制度,事关重大,为了避免因设计失误 导致资源浪费,每一步都需精心设计,谨慎论证,尤其 需要认真对待不同意见。为了保证制度建构的合理 性和现实可行性,需要对当事人和社会需求、成本效 益、实施条件、各种意见分歧等进行大量深入细致和 全面的调研与分析;如果缺少这些基本依据,则很难 提出合理方案 。因此,把可行性分析与论证纳入非 诉讼纠纷解机制的建构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注重利用传统资源 我国保留和创建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制 度,特别是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受到世界各国的高 度重视和褒扬,并开始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资源和财 富。很多国家都声称其调解制度是从我国学习、引进 的“东方经验”,高度评价我国《宪法》将人民调解组 王金艳:试析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121 织的地位加以确定的意义。因此,在当代,面对世界 信力及纠纷解决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强调法院尊重 和重视非诉讼机制的同时,加强司法审查和监督,使 当事人有机会获得司法救济;并且在非诉讼机制的实 践中,应充分注意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在制度和程序保障不健 全的条件下,不应急于建立强制性ADR。与此同时, 性的ADR运动,我们应充分重视、发掘和创新自己的 传统资源。 (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构建 笔者认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应形成 这样的框架:在价值取向或功能上,一端是社会自治 取向,另一端则是法律服务和司法利用取向;在运作 方式上,分为公益性和市场性两种类型,而中间不同 层次的民问性和行政性纠纷解决机构,则可以为当事 社会应大力提倡协商、和解精神,逐步培养和唤起社 会主体的合作、协商和诚信的理念和意识,创造有利 于非诉讼机制运行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江[2]范人提供多种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中一部分会逐 渐消亡或重构,每一种机制的利用率也会呈现此消彼 长的动态过程。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则应通过法律 加以规范,确定其基本原则,以及每一种具体制度,制 度中应明确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基本程序、效力、相 互间衔接及司法审查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J。 伟.民事诉讼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223— 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225. 社,2002:197. [3]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M].第二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 (四)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有效制约、监 督与救济,创造有利于ADR运行的市场环境 目前,我国各种民问性和行政『生非诉讼纠纷解决 机制存在许多亟待改进之处。例如,仲裁的高成本和 低利用率,民间调解机构及其作用的良莠不齐,劳动 仲裁后起诉增加、调解率降低,等等。此外,腐败、职 业道德自律差、法律不健全等因素及复杂的社会环 社,2005. [4]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243. [5]江伟.民事诉讼法[M].第四版.北京:高教出版社,2008. [6]范[7]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J].比较 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M].北 法研究,2003(6):72. 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481—489. 境,也容易增加其风险。因此,在社会转型期间,一方 面,应注意改造现有的非诉讼机构和制度,提高其公 [责任编辑张晓红] (上接第109页) 文学教育功能,其使命是合理 的、崇高的。这一功能,从根本上说,是那种能够影 由人文精神的展示,因此,文学教育应是体验和感悟 的过程,重点在于通过人性和人文精神的熏陶,更好 地指导人生。 响人的思想感情、伦理观念、精神品格和人生境界的 力量;是那种能够净化人们灵魂、激励人们意志、陶 冶人们情操、培养人们素质,从而实行改造世界、重 铸自我的功能。因为文学不仅告诉人们生活是“什 么样子”,而且它实际上也在告诉人们应该“怎样生 活”、“怎样做人”。文学通过艺术地赞美、歌颂、鞭 挞、谴责、揭露、陶醉、叙述、呼吁等形式,客观地起着 处世“指南”和人生“教科书”的作用 。 通过上述对文学教育现状和李健吾文艺思想等 [参考文献] [1]李健吾.咀华集・咀华二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李健吾.李健吾文学评论选:序华铃诗[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 社.1983:178 [3]高尔基.高尔基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 l95. [4]鲁定元.文学教育刍议[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5(1):91. 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文学教育是体验和感悟 的教育,人文教育是其核心。文学教育是人性和自 [责任编辑汤保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