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1〕182号
各市(州)工信委、相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精神,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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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省工信委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州)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省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 建设原则。按照“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 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省、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服务功能趋于完善,服务质量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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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内容。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服务功能: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 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三) 节能环保: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应用及节能评审服务,指导企业加强能源审计、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四) 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法律咨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标准、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等维权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 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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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投资融资、财税申报、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八)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 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6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4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五)主要服务于全省中小企业。满足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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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积极参加省、市(州)工信委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七)申报单位应是市(州)级示范平台。
(八)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九)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比较明显的市(州)示范平台,上述(一)、(二)、(三)、(四)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申报资料。凡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按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 申报程序。各地服务平台向本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及业绩进行测评,填写《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见附件1之表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省工信委。省级有关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第由所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工信委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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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专业、职称情况(附件1之表5);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1之表4);(五)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附件1之表6)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服务工作总结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市(州)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备案证明、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九)认定为市(州)级示范平台的相关证明(省级有关单位为市、州初审意见);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得到各级的扶持情况;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附件1之表3)。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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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家评审。省工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初步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并在省工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平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每年3月1日至31日的工作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平台名单在省工信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六条 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报预算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省财政专项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各地要在本级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支持本地示范平台建设和服务对接活动。
第十七条 及时总结优秀服务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服务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利用服务平台加快发展。
第十 示范平台要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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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工作总结、服务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附件2)报省、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工信委对省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根据属地原则,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服务平台运营情况(附件2)、《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审考核表》(附件3)及《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情况统计表》(附件1之表2)报所在地工信委,由所在地工信委审核汇总后报省工信委。经省工信委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二十条 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一) 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二) 被司法机关处罚的;(三)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四) 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五) 一年内不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扶持。
第二十二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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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2、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表
3、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审考核表
附件1:
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
(一) 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之表1)。
(二) 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1之表2)。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1之表3)
(四)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6、获得各级扶持的情况;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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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服务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投资明细表(附件1之表4)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八)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1之表5),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近两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1之表6);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区域或行业内10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一)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二)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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