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以下简称丙方)
因乙方在 进行 项目施工,将涉及燃气管道及其设施,为确保工程的安全顺利实施和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到如下协议:
一、根据《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工程开工前,乙方应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即将实施项目的工程建设情况,会同甲方、丙方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甲乙丙三方应签订《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书》。
二、乙方作为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若无监理,则职责由乙方承担)对丙方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护甲方燃气管线安全。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以及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建设红线总平面图等资料提供给甲方。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准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是否存在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并向乙方和丙方提供该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因施工变更超过上述范围,三方应另行签订保护协议。
三、由于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图纸标注与现场可能会有一定的误差,乙方和丙方必须对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实际位置进行现场探测和地下物探;对不能明确的管线情况,丙方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在甲方的监护下进行人工开挖样沟,探明管线情况。丙方应在已探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甲方现场交底情况由三方签字确认。
四、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丙方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
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会同甲方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经甲方、乙方审核同意后,签订《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书》。如甲、乙、丙任意一方对保护方案有争议的,乙方或丙方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估或组织专家论证。
五、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中需说明待实施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内容及范围、施工方法、工期等内容,并绘制燃气管道与施工区域、施工管线的平面布置图,注明两者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埋深、标高等,同时说明施工将会给燃气设施带来的影响和制定应急预案。 六、甲方指派专人对施工范围内的燃气管线实施巡护,乙、丙两方应积极配合,提供便利,巡护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需建立燃气管线安全保障体系,并指定专门联系人:建设方代表: 联系电话: ,丙方作为燃气管线现场保护方案实施主体,安排管线保护专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联系人如需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其他两方。
七、丙方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暴露管线、横穿管线、对管线采取保护措施和拆除保护设施、回填管线等,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巡护人员,在甲方巡护人员的监护下实施;对特殊情况下的巡护要求,甲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安排巡护。 1、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规定
<1>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实施一般建设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1)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
<2>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从事打桩、新建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路面明显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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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1)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丙方对暴露的燃气管线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加固,防止管线下沉和位移等,不得推压、敲砸、损坏燃气管道,不得损坏管道防腐层;对燃气管道附近的深坑、沟槽等开挖时,必须对管位土体进行有效防护,防止土体位移、塌方等损坏燃气管道,在燃气管线附近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3、丙方需对燃气管线阀门井、凝液缸、电位测试桩等地表设备进行保护,不得掩埋、遮挡,不得堆放重物、杂物,不得停放施工设施、车辆,严禁重型车辆在其上方通行,要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影响甲方对地表设施进行操作,对于丙方原因损坏、遗失的地表设施,丙方需按价向甲方进行赔偿。
八、丙方对施工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设施需要拆装、移位或升降的,需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不得自行操作,各项作业费用由丙方承担。
九、丙方埋设的各类管线、设施必须与燃气管道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见附表),并便于燃气管道的抢修和维修、保养,对达不到安全间距的管线、设施,丙方须无条件进行拆除。 十、丙方需在确保燃气管线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拆除各类管线防护设施,对暴露的燃气管线必须分层夯实,燃气管道周围30厘米内必须采用黄沙充水回填。
十一、乙丙两方有对燃气管线、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管理保护和泄漏报警的义务,发现燃气管道及其设施损坏、泄漏,应及时拔打燃气抢修电话:85356666,并及时联系甲方巡护人员。 十二、施工期间因丙方原因造成的燃气管线及其设施的损坏、遗失,由甲方负责抢修,丙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一切抢修费用及其它损失。
十三、以上未尽事宜,各方应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十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建设工程土建项目完工时结束。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十六、其它: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丙方: 代表: 日期:
附表1:地下燃气管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项 目 低压<0.01 中压 B≤0.2 A≤0.4 建筑物 基础 0.7 1 1.5 2
外墙面(出地面处) 给水管 0.5 0.5 0.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 1.2 1.2 电力电缆 直埋 0.5 0.5 0.5 (含电车电缆) 在导管内 1 1 1 通信电缆 直埋 0.5 0.5 0.5 在导管内 1 1 1 其他燃气管道 DN≤300m 0.4 0.4 0.4 DN>300mm 0.5 0.5 0.5 热力管 直埋 1 1 1 在管沟内(至外壁) 1 1.5 1.5 电杆(塔)的基础 ≤35kV 1 1 1 >35kV 2 2 2 通信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1 1 1 铁路路堤坡脚 5 5 5 有轨电车钢轨 2 2 2 街树(至树中心) 0.75 0.75 0.75
附表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 项 目 地下燃气管道 (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 0.15 热力管、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0.15 电缆 直 埋 0.5 在导管内 0.15 铁路 轨底) 1.2 有轨电车(轨底) 1 *附表1、2规定除地下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他规定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执行。 *附表1、2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16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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