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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活动评价机制与现代司法理念的悖离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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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 社会科学家 SOCIAL SCⅡ NTIST Ju1.,2006 (第4期,总第120期) 【法学与法制建设】 (No.4,General No.120) 我国司法活动评价机制与现代司法理念的 悖离及其原因 丁建军 (荆门大学政法系,湖北荆门448000) 关键词:现代司法理念;司法评价机制;悖理;原因 摘要: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司法活动的评价机制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在要求存在着错位,在很 多方面悖离了现代司法理念,从而加剧了司法信任危机。深入分析这种悖离及其原因,有助于探寻解决这一矛盾的 办法,并将司法评价机制纳入现代司法理念的轨道,以理念为视角去理性评价司法价值。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06)02-0103—04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总结司法历史进程和基 的法律领域。…现代司法理念对司法地位和司法独立 本理念的基础上,所探寻出的符合现代社会司法共性 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为司法地位越高,司法越独立, 规律、体现现代司法精髓的科学的基本司法行为观念 它就越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矛盾和纠纷,人们就对 和价值观念,是当代司法活动的精神追求,其最基本 它越信任、越崇尚。在西方法治社会中,不论在英美等 内容包括司法至上、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 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欧洲等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 司法效率、程序正义等。司法评价是人们对司法和司 能的重要地位是有目共睹的,法律至上至尊对大多数 法行为的价值评定,体现了人们对司法及其行为的基 人来说是“不争之理”,司法独立、司法至上成为不朽 本立场和褒贬程度,体现了大众对司法的好恶和基本 的社会意识和精神,人们信仰司法,信赖司法作出的 情感。由于评价主体的复杂性带来了评价的角度多样 裁决,依赖那些凭法律和良心断案、不受他人干扰和 性、标准不确定性和结果不稳定性,进而导致司法评 左右的法官。正因为如此,世界许多国家的司法独立 价与现代司法理念的错位。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历史 都十分强调法官的个人独立,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 和现实的多种原因,司法活动评价机制与现代司法理 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日本宪法 念出现较为严重的悖离,司法评价机制混乱,违背司 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 法规律,形成了对司法不利的评价局面,在一定程度 本宪法和法律的拘束”。而在我国,司法的地位十分尴 上加剧了“司法信仰危机”,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尬,虽然法律文本赋予了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虽然 理论界对树立司法权威地位十分推崇,但事实上“法 二者悖离的表现形式 院在政府的权力结构中处于边缘化的地位”【2】,社会尚 未真正形成司法权威、司法独立的意识或者说这种意 (一)对司法独立的评价标准悖离了现代司法理 识仍是处于较低层次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 念 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权由地方党政机关掌管,司法无 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重要的一极,其 法独立。司法权的地方化成为不争的事实,这种体制 社会地位和权威的现状印证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 制约着司法地位的上升和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人们 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治理效果。美国学者劳伦斯・M-弗 有理由怀疑地方法院要受制于地方,不可能完全独立 里德曼指出,法治的观念就是法院和其内部行政管理 依法审判,从而对司法裁判产生不信任感,出现不利 功能应当不受政治制度干预而工作,换言之,有或者 的司法评价局面。二是法官职业化建设落后,法官素 应当有一个自由、独立、不受来自权力领域直接控制 质参差不齐,难以形成职业崇拜。在我国法官被看作 一、收稿日期:2006—04—28 作者简介:丁建军(1967一),湖北荆门人,湖北荆门大学政法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政研究。 l03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是一个普通的工作岗位,什么样的人都可以进入法院 规则和评判标准,不可能为了依从个体的好恶、满足 当法官,法院、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毫无神圣性可言,加 个体的愿望而放弃这个规则和标准。这一多样化的评 之近年来法院系统内大量优秀人才流失,法官队伍在 价标准必然同现代司法理念发生冲突。 (三)对司法中立的评价标准悖离现代司法理念 业界内都难说是一流人才聚集地,更不用说是社会精 英了,因此,类似于西方的法官职业崇拜在我国短时 源于意识形态化的司法理念,如“为市场经济保 间内是难以形成的。而且在不少人的意识中,司法机 驾护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及“做人民满意的好 关归属于党政机关的序列,国家的治理方式主要实行 法官”等等,人们对司法行为模式的积极评价是司法 的是“行政最终解决”甚至“政治最终解决”而不是“司 能够主动进行服务,但是这一要求与司法的被动特性 法最终解决”的原则,【 也就是说很多矛盾和纠纷不该 是相反的,司法因此也常会被置于社会的批评之下。 由司法去解决,也轮不到司法来解决,最终的处理决 在主动式司法的观念下,当事人希望案件诉到法院, 定权不在法院。因此,一些当事人一旦对法院裁判不 法官就把公正送到手中,而把举证责任甩给法院。某 服,往往也习惯于奔走求告于党委、人大、政府部门之 市的法院也为了显示服务的诚意以取悦于民,搞起流 问,认为这些部门是法院的上级,法院当然要听从这 动法庭,主动上门服务、指导当事人进行具体的诉讼, 些部门的领导和指挥。这些观念和认识显然与现代司 还津津乐道于此举是法院改革的重大举措。笔者认 法独立的理念是有一定差距的。 为,法官不能超越中间裁判人的角色,参与双方当事 (二)对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悖离现代司法理念 人的利益冲突而加入到一方当事人的力量中去,否则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 就会使司法的天平发生倾斜,因为法官帮助了一方就 求,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 会对另一方不公平。法官应是一个消极、被动、中立的 平、平等、正确、正义的精神。评价司法公正总是有一 仲裁者角色,【s】被动性是司法的天性和本性,法官只能 个标准的,笔者认为,有两个最基本的标准:一是法律 消极地行使司法权,这在西方已形成法谚“法院不得 标准,二是社会标准。法律标准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 对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法官不得判给原告 定要符合法律规定,违法的裁判一定是司法不公正 比其要求更多者”。随着证据规则的完善,当事人的举 的裁判。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以裁判适用的法律分为 证责任得到强化,法官被动、消极、中立的行为模式得 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规范,自然派生出的实体法律标 到进一步确认。 准与程序法律标准是两个既相互依存,又彼此可分, 再从司法的功能来看,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法院作 具有各自独立判断价值尺度的标准。适用实体法律是 为一个国家机关,必然要维护国家的利益,甚至要想 否公正,必须而且只能根据裁判结果做出判断。人民 方设法维护地方国家机构的利益。现代司法理念强调 法院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幅度内作出的裁 权利本位主义,如果司法只代表国家利益,那么当私 判,就是公正的。适用程序法律是否公正,则只能以适 人合法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司法便自觉地站 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根据案件审理的 到国家利益的一边,无法以中立裁判者的身份进行决 过程和方式做出判断。只要没有违反程序法,而且程 断,司法的公正性就大打折扣。笔者以为司法权的本 序正确,就是司法公正。社会标准是指舆论、广大人民 质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国家,法官在身份上不是国家 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判的态度是赞同还是反对。在社会 的代表。法官居中裁决,不管一方当事人是强大的国 群体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进行的评议中,往往采用的 家机构,一方是弱小的平民,都依法律和良心来公正 是这一标准。但作为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在作为特 裁判,不能偏向国家利益一方。因此,当我们看到法院 定标准使用时,必然显示其双重特征:一方面它是客 判决国家机关败诉时,哪怕法院的判决会使国家利益 观的,反映了社会舆论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态度, 蒙受重大损失,但只要法院是在依法裁判,公平地对 在一定条件下它是确定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主观的, 待了双方当事人,我们就不能指责法院置国家利益于 作为思想意识各异的个人,以其个人的价值观念、法 不顾。在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上,法律 律意识等形成自己的感受对人员目的所作出的裁判 效果始终是第一性的,只能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前提下 的评价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作为司法公正评价的 设法兼顾社会效果,不能为了迁就社会效果而舍弃法 社会标准其实质和要害恰恰表现在这种不确定性上。 律效果。 【4】因为公众的评价标准是朴实的,他们往往从善良的 (四)对司法效率的评价标准悖离现代司法理念 感情出发要求司法体现公正精神,而且是不折不扣、 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司法系统内部还是社会外 绝对的公正,因此人们希望法官探求案件的客观事 部,人们常把司法改革、服务地方、办案数量、执行效 实,实体正义便成为人们对司法公正的美好愿望。同 果等作为评价司法效率的主要依据和标准,这几项依 时,由于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与个体的主观意 据和标准从一些方面的确可以反映法院的工作成绩, 识和客观环境密切相关,导致标准的多样化。然而,司 但将其作为评定法院业绩的主要依据和标准却是不 法作为一项特殊的活动,它有自己所依据的一套行为 科学的,是违背现代司法理念的。 一104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司法活动革旧陈新是社会前进的需要,但司法改 望通过层层监督来约束法官权力的行使。司法监督是 监督者自身素质的高低和监督方式的优 革是一项涉及社会深层次问题的重大变革,应当自上 柄“双刃剑”,而下进行统筹安排,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谨慎 劣决定着司法评价的效果,恰当的司法监督会促进司 行事,而不是各自为政、遍地开花。由于价值导向存在 法权的自我净化,而失位的司法监督会干扰法官的审 偏差,各地各级法院争先恐后纷纷出台新的改革措 判视线,同时也使监督者失去对司法的评价基准。英 施,有的法院领导为了显示自己的改革创新精神和能 国法律职业界普遍认为,任何针对法官的监督都必然 [I1在我国对法官素质的认同感尚 力,想方设法求新求异,似乎司法不改革就没有成绩。 损害法官的独立性。殊不知,这种思想是有害的,也是有违司法品性的,改 未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抛弃监督显然是不现实 革的开拓性和司法的保守性之间存在着剧烈的冲突。 的,但某些监督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人大的个案监督, 法官的保守性与法律的内在品质——稳定性有着天 近几年各地报刊上关于人大代表对冤案追踪数年矢 然的联系,法官的这种稳妥有时表现为遵循业已形成 志不渝,最终得于伸张正义的报道屡见不鲜。但是,我 的传统价值,因而,其思维总是向过去看,不求激进, 们应该看到,这样的“民主监督”没有任何司法程序保 甚至还表现为比较保守。[嗣这一冲突的存在使得不少 障。作为监督人的人大代表也并非合格的法官,他仅 司法改革失去理性基础,缺乏生命力,因此我们不应 仅体现民意甚至只能说是部分民意,有什么理由可以 寄希望于法官成为改革家,也不能让法院成为改革的 认为他比具备专业理论知识及相关实践经验的法官 “试验田”。 更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呢?再如传媒监督,传媒监督司 服务地方利益的成效是不少地方党政领导衡量 法,可能因其对实情的掌握,对问题的合理分析以及 法院工作的主要标尺,不少法院为了迎合这种领导口 对民意的反映而促进司法公正,防止“暗箱操作”,有 味,经常积极主动地参与地方社会事务,从事税费征 着克服司法封闭性缺陷的功能。但是我们应该看到, 收、招商引资、各种综合整治等业外工作,或者在案件 强调媒体“监督”司法同时也具有很大的弊端,它可能 中片面地强调本地当事人的利益,体现服务地方的政 使舆论成为法官,法律被彻底架空。“法律是人民意志 绩,争取地方对法院的高评价,但这些做法显然是与 的体现”,当此种认识落实到司法层面,一种“大众型 司法的消极被动性、中立性、公正性相违背的,也会使 司法”就出现了:毋须法律理性的裁判,有效的裁决诉 司法失去应有的尊严,结果得不偿失。 诸大众的情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难以得到充分的 办案数量的多少说明了一个法院工作量的大小, 权利保护,因为他们是社会的公敌。变动不居的舆论 但工作业绩并不只是用一个数量来衡量的,它还包括 至此高于法律,这样的审判在现实中常常破坏司法程 质量、效益等多项指标,而且,案件数量是由一个地方 序的内在机制,导致司法程序正义的丧失。 政治、经济、文化、观念、治安状况、风俗习惯等多种因 素共同决定的,“不告不理”的被动司法观决定了案件 二、影响二者悖离的原因分析 数量不是由法院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的,因此用办案数 量来评价法院业绩的做法不合情理。 (一)经济发展因素。物质决定意识。司法理念的现 执行效果决定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程 代化过程就是司法运作的理念和价值观趋向现代化的 度,当事人的要求是实际的,追求执行效果最大化本 过程,同时又是司法制度趋向理念化、现代化的过程。 无可厚非。当前的司法现状是整体执行工作不甚理 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实际上亦即司法制度的内涵中现 想,实际执行率不高,“执行难”现象普遍存在且一时 代化因素不断生成和增长的过程。而司法制度是一个 难以根除,“赢了官司输了钱”表达了人们对“执行难” 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理念则是 的困惑和无助,这也是社会对法院产生消极评价的一 一个国家法律思想、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 个重要原因。其根源在传统的司法万能主义理念。其 内容和范围必然受制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即生产力 实,执行的效果是由申请人的举证能力、被执行人的 发展水平。 生产力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落 履行能力、执行人员的素质以及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 后、文明与愚昧的根本标志。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外显为 决定的,其中有的原因法院是无能为力的,让法院独 相应的物质财富,这就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这一发展成 自承担执行不能的责任是有失公允的。 果对特定的上层建筑包括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将产生决 (五)对司法监督的评价标准悖离现代司法理念 定性的影响,司法理念自然涵盖其中。我国目前仍处于 监督是评价的手段方法,评价是监督的结果体 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传统性和 现,可以说监督的方式与评价的结果休戚相关。司法 落后性的因素还占相当大的比重,国家的司法制度建 权操纵着生杀予夺,与人们的利益调整有直接的利害 设仍处于起步及初步发展的阶段,这就决定了司法体 关系,使得司法经常处于冲突的焦点位置和矛盾的漩 制和司法制度离系统化、科学化和完善化仍有相当大 涡中心,基于对司法地位的漠视和对司法权力的制 的距离,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司法理念 衡,人们习惯于将司法置于严密的监督圈之中,寄希 的现代化因素还比较少,还有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 l0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来,传统的观念在司法中大行其道。如审判活动行政 难以对司法活动作出科学的评价。 法院不仅在外部即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上依 (二)政治和体制因素。一个国家和社会在受到专 化问题,法院的人、财、物供应也仰赖于行政, 制的统治,思想束缚于传统的观念之中,则国家和社 附于行政机关,会的许多活动受到禁锢,人们的思想尤其不自由,行 而且在内部管理体制方面也仿效行政建立起了一套 下级关系的权力架构。受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人 动上不能自主选择,思想和行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 上、 展,国家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现代 们自然不能树立起正确的司法评价。(四)思维方式因素。法官在长期的司法理念的熏 司法理念更是无从谈起。民主政治制度的健全是现代 这种 司法理念生成的前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陶中形成了一套符合司法内在规律的思维方式,使得法 社会主义文明”的提出印证了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健全 思维方式与普通思维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是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西方的历史经验证明,司法 官用法律思维方式得出的结论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 政治思维方式的特点是权衡利弊、缓和冲 理念和司法制度的现代化都是民主政治背景下的产 解和认可。物,中国司法制度近代化遭遇挫折的历史教训证明, 突、调和矛盾,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是分清是非、分  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治只能孕育人治式的理念,而不可 清责任,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分出个你胜我负来,在认识 能生成现代意义的司法理念。要实现“法制国家”的目 真正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案件凤毛麟角。公众的思维方式是穷尽一切手段查明事实真 标,实现由传统司法观念向现代司法理念的转变,必 事物上,而法律思维方式 须要由民主政治制度作为基础。二千多年的封建人治 相,总是希望看到事物的真实面目,传统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治制度影响颇深,虽然经 是证据决定一切,法官通过法定程序依据查证确认的 所推出的事实通常与客观事实 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迫使政治制度 证据来推定案件事实, 趋向民主化,但由于传统的影响,民主政治制度更多 有所出入,因而法官和公众的意见就会有不同之处。公众是按照情理标准来取舍 地体现在理论或制度的构思上,在司法活动中并没有 在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上,符合情理的行为就是允许的,而法官按照法律标 得到很好的贯彻。 Ⅱ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党的绝对权 的,公权只有法律允许的才是合法的,私权 威不可动摇,人大作为权力机关也在不断谋求在政治 准来衡量,即“结构中相应的地位,政府机关的实际权力十分强大, 只要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对行为性质的认识 相对而言“两院”的主导地位不明显,力量较为孱弱, 差异必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对司法正义来看,公 党委的意见不能违,人大的意见要听,在有关案件上 众所持的正义是社会公德的正义,而司法正义是依据 两者具有两重性 还得要看政府的眼色行事,甚至党委、人大、政府的一 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的正义,对正义的理解并不一致,诚如有学者所说,法律的 个工作部门就能影响司法机关的意志,“婆婆”太多的 格,后果就是司法机关失去了相应的人格魅力,司法独立 本质是一种善德,一种道德秩序,然而现实生活中的 的品格无从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权威难以树立, 法律并不必然体现出一种道德正义,“应该怎样”和 公众对司法缺乏足够的信心,司法也就难以赢得公众 “实际怎样”之间是有距离的。㈣有的案件公众认为是 符合道义的,但在法律上却不被允许,而有的案件在 的好感和好评。 (三)法律文化因素。法律文化是人们对有关法律 公众看来是非道义的,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却是公正 体系最基本最核心的看法,I81人们所从事的每一项与 的,“司法与民主对同一个问题往往会得出截然不同 。 法律有关的活动都是在法律文化的引导下进行的,司 的评价结果”…】法理念作为一种司法制度本身及司法活动中所蕴含 的观念和主导价值观,是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三、结语:调和与展望 分,而法律文化又必然地受到整个民族和国家的整体 文化的影响。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国司法活动的评价机 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直接碰到的、 制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离不是一时形成的,其调和 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o-[91中国传统 也非一日之功。但并不是说无所作为,我们要在普及 法律在观念上强调德主刑辅,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 现代司法理念的基础上,赋予司法独立的权威地位, 和国家的义务,公权异常发达,且强调权力的暴力成 使其审理的案件真正体现法律的精神;同时加强我 份,无视私权的存在,这一传统延绵几千年而生生不 国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形成高贵的法官职业品质,塑 息。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 造全新的法官职业形象,赢取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和 律制度,无法可依已成为历史,但礼治文化并没有退 热情;还要完善同社会公众的司法沟通机制,做到 出历史舞台,法律还没有必然地成为调节社会生活和 “透明司法”、“阳光审判”,从而增强对司法的信任。 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的权威还没有真正地树立起 也就是说,要逐步将司法评价机制引人到现代司法 来,政策、道德风俗、习惯时常代替和行使着司法的功 理念的轨道中去,实现同频共振的完美结合,推动司 能,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还没有建立起 法现代化进程。 (下转第110页) 106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在给国家造成沉重负担的问题。何况很多国家在建立 带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维护的,可在一定期间内向法 该制度时财力不一定比我国富足,但仍然建立了国家 院申请国家补偿,期间不宜太长,国家补偿委员会认为 补偿制度并较好的发挥了作用。 申请人主张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成立的,则可参照 笔者认为,补偿基金来源有二: 《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1.国家预算; 理。若被害人因重伤而丧失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代 2.其他社会资金。又包括:①社会捐助;②罪犯 理人申请;若被害人死亡的,可由其继承人申请。 的罚金;③犯罪人的犯罪所得或其财产被依法没收后 2调查。在被害方提出补偿申请后,法院应进行补 的变卖所得;④监狱服刑者的劳动收入;⑤法院收取 偿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被害人有没有取得犯罪人赔 的诉讼费;⑥上交国库的无主财产的一部分。 偿;有没有从保险公司等机构处获得补偿,如果有,数 补偿基金应采用分级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额又是多少;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情况如何;被害 单独核算的办法,由人民法院统一掌握,一般只使用 人自身有无责任等等。 孳息,不轻易动用本金。 3.判决。法院审查之后,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判 (五)补偿的机构和程序 . 决,决定是否补偿及补偿的数额。申请人若不服,可在 关于补偿机构的设置,众说纷坛。我们认为法院 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作为国家补偿的机构较为恰当。因为法院在审理刑事 (六)附则 案件后对该案件已相当熟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 最后,前几章不宜规定的一些补充性条款,如相 决作出时,对是否需要补偿、需要补偿多少、有无减额 本法的解释权、修改权的归属,与其他 等情况已经掌握。所以,由法院来进行补偿有利于作 关术语的含义,该法的生效时间等条文可置于附则 出正确的裁判,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诉讼成本。至于法 法律制度的协调,院内部具体应由哪个机构负责,可参照《国家赔偿法》 中规定。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主要涉及到与刑事附 对被害人 的规定,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国家补偿委员 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依补偿辅助原则,的救济应先进行刑事附带民事救济,在无法使用或虽 会负责此事。关于补偿程序,可作如下建构:  1.申请。犯罪被害人若认为自身权益未在刑事附 适用但仍无法使被害人摆脱贫困时方进行国家补偿。参考文献: …虞浔,李鹏.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卟犯罪 研无2004,(1):56.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73. [5】许启义.犯罪被害人的权利[M】.台北:中央警官学校, 1 987.58-60. [2】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07. 出版社.2002.334—335;335 [31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6】(日)大谷实删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11. 林辉煌.犯罪被害人之司法保护一美国制度之借鉴fA】.犯 [4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北京:中 罪被害人保护研讨会实录[c】_厶北“法务部”编印资料,1995.60. [责任编校:周玉林] (上接第106页) 参考文献: [1】贺绍奇.英国法官制度[A】.唐明毅,单文华.英美法评论(第1 [6】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卟法学研究,2001,(4). 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84. [7】周建民.浅谈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DB/OL1.http: [2】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wwwchinacourt.org 2004.9.8中国法院网 1998.245. 【8】 张中秋.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卟法学,2004,(3) f33】 翁晓斌.追求司法改革理想目标的现实思路Ⅱ】法学,2001(2)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p .9】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32 [4】王智.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认识与追求[DB/OL】.http f10】沈庭洋.神意与理性——试论古希腊法本质观念的转化 //www.dffy.con 2004—9—1 1人民网. 与意义Ⅱ1.当代法学,2(}03,(2). ,[51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M1.北京:法律出版社, [111 张泽涛.“议行合一”对司法权的负面影响卟法学.2OO3(10) 1 999.63. [责任编校:周玉林] 1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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