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主与法 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改革刍议 张 燕 ,罗 云 (广西工学院,广西柳州545005;2.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南昌330043) 【摘 要】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社会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核心内容不仅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的现代法治的特点,而且还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做到司法为民。以司法为民理念为指导,才能更好地 对传统进行批判的继承、对中外法律文化进行选择与嫁接,才能走出司法改革的误区与困境,构建符合本土特点的 能真正担负起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维护公平与正义的独立的司法体系。 【关键词】现代司法理念;司法为民;司法改革 【中圈分类号]D925.02 【文献标识码】A 一【文章编号]1002--7408(2006)06-0062-02 我们进行的各种改革中都可以看到它挥之不去的踪影。如果不 清除官本位的观念,不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司法改革就永远不 能胜利。人治主义的思想基础是“神本位”、“官本位”,是以神为 本,以君为本,以官为本,小民百姓只是被奴役、被统治的对象。 “在古代中国,整个政权都被赋予了神圣性,其所制定的法毫无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和价值 1.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概括起来说 主要有以下一些观念:司法中立观、司法独立观、司法公正观、司 法公开观、司法统一观、司法平等观、司法民主观、司法效率观、 司法正当程序观、司法人权保护观、司法廉洁观等等。肖扬同志 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出:“要树立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司法尊严、司法民主、司法文明和依法独立审判等 现代司法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科学确立新思路,推出新举 措,建立新体制,开创新局面。”既简明扼要地提炼出现代司 法理念的精髓,又指出了法院在当前司法改革中必须重视的 原则,可谓切中要害。 2.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虽然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丰富, 但追根究底,却始终离不开两个字——“民主”。法治的基本 精神是公平、正义、自由和权利,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没有民 主就不可能有法治。 疑问是有着神圣色彩的。占 ℃中国的老百姓并不问诸如‘我为什 么要服从国家制定的法’这样的问题,因为法本身就是神圣的, 是天的意志的体现,应该被信仰,被遵守。”啦这种思想观念的 基础上,是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的。 我国的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 属于人民”。2oo4 ̄(宪法修正案)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 进了宪法,使人权在我国从政治宣言上升为宪法规范,可以说, 这是一个划时代的伟大进步,它奠定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的法理基础。 3.司法为民的本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 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的重要原则。具 从我国的历史来看,人治的历史远远要长于法治的历史。中 国有着几千年封建的官本位传统观念的影响。官本位的观念在 式上的矛盾。解决不服行政裁决纠纷首先要判断和解决其中 的民事纠纷。审理不服行政裁决案件时,适用的实体法主要 民事诉讼。张某因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所受损害可以 要求行政赔偿。 ‘行政许可法)第76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 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 定给予赔偿。”因此,在当事人实施行政机关许可的某种行为时, 侵犯第三方的民事权益,第三方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是民法。按照程序法的适用应与实体法相一致的要求,不服 行政裁决不宜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作为行政诉讼审理, 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变更权有限,不适用调解等专门 制度的限制,容易造成反复处理、循环诉讼的弊病。按诉讼经 济的原则要求,此类诉讼宜作为民事诉讼审理。<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裁决违法, 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 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一并审理的制度只是出于诉讼经济 原则,并不是理论界主张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嘲 当事人实施行政机关许可的某种行为时,侵犯第三方的 民事权益,该方提起行政诉讼时,不必附带要求解决民事争 议。例如,张某按规划局颁发的建筑许可证建房时,影响了相 行政许可,不必再就民事争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参考文献: 囝 [1]张步洪,王万华.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述评[M].中 国法制出版社,2000. [2]马风鸣,宋金林.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J].人民司 法,1997,(8). [3]宁诗敏,周富华.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冲突与协 调[J].人民司法,1996,(7). [4]马凤鸣,宋金林.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人民司 法,1997,(8). 邻方的通风、采光,相邻方以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 求规划局撤销其颁发的建筑许可证。此案中,规划局颁发建 筑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了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依法应予撤销。张某的建筑许可证被撤销后,不能继续施工 并应拆除违法建筑,相邻方不必再就相邻关系同题提起附带 [5]张步洪,王万华.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述评[H].中 国法制出版社。2000. [6]董少谋.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解读[J].理论导刊, 2005,(8).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主与法 体到司法领域,就是要做到司法为民,以人为本不是一句空话, 它要求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始终将人民的权力和利 益置于首位。“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各种具体的法律 权利。对以人为本的高度关注,最终要落实到对权利的关注上。 我们不能一边高谈阀论维护人民的利益,一边却漠视、无视甚至 侵犯公民的具体的法律上的权利。’ 孙志刚案导致<城市流浪乞 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城市生活无 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它体现的是立法理念和执法 理念的根本变革;表明了国家在立法上已进一步重视保护公民 (三)司法改革必须实现三个突破。1.观念上的突破,必须坚决 摒弃旧的“官本位”的陈腐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新的理念,在 此基础上,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价值观念,强化司法的公正意 识。延续几千年的“官本位”观念及其衍生出来的各式各样的陈 腐观念,冲淡甚至抵消了正在生长起来的现代法治观念,以致让 人对现行法律制度产生怀疑,有人甚至认为我们目前的法律制 度不能称为法治,只能是一种变种的人治。只有确立法律至上的 原则,才能消除各式各样陈腐观念产生的错误认识,才能实现公 正、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才能在此基础 的基本权利,将保护人权放在首要位置;意味着政府在执法观念 上由过去的强调管理和控制转变为强调自身的责任和服务。 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工 作中,以人为本的意识不断得到强化和落实。近年来出台的法律 法规,绝大多数是根椐代表的议案制定的,对于司法工作如何贯 彻以人为本的现代理念,2003年l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强 调:“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可以这样说。以人 为本是新时期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的核心价值,而司法为民则是 新时期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理念。 二、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改革的路径 (一)现代司法理念必须成为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础。要彻底改 革落后的司法体制,首先必须树立全新的现代司法理念。使现代 司法理念成为全社会的主导观念,成为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础。否 则,即使有了较好的体制,也难以摆脱陈旧的思想观念的影响。 使改革半途而废。“使现代司法理念成为全社会的主导观念,起 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司法人员的职业观念,必须符合当代进 步的文明的法律思想要求,摒弃一切阻碍司法事业发展的落后 的关于司法价值、司法行为和司法道德准则的认识:一个是领导 者、立法者、司法工作管理者,对司法的认识,必须符合司法规律 和特点的要求,摆脱陈旧的思想窠臼。’呻国传统的“官本位”的 等级观念,“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观念等,不可能在我们高 举改革大旗后就自动消失。在改革司法体制的同时,必须改造陈 旧落后的文化观念。现代司法理念必须坚持以司法为民为核心, 以及公开、公正、公平等观念。这些观念如果能够深入人心,新的 法律文化和司法体制便能顺利得以确立。 (二)司法改革应当解决的几个方向性问题。要找到司法改革 的成功之路,除了必须坚持以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 改造我们进行法治建设的文化士壤之外,还必须坚持公开、公 正、公平的三大原则,确保法的基本价值的实现,明确司法改革 的目的,确立司法改革的标准,敢于面对现行司法体制暴露出来 的根本性问题,对症下药,从制度上革除弊端,最后才能真正建 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司法体制。 ‘ 1.司法改革坚持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三 大厉 Ⅱ.也是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坚持的最基本的原则。 2司法改革的目的。司法改革的目的和法治化建设的根本目 的应当是一致的,答案只有一个.就是更好地保障民主。更好地 做到司法为民。 3.司法改革的标准。司法改革的标准应当是就是现代司法理 念所体现出来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即司法为民。司法为民的 理念要求我们在司法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公开、公正、公 平的基本原则,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上构建宏伟的法治大厦。 2体制上的突破,必须下决心打破旧的按行政区划设置司法 机关的模式,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司法区,在此基础上设置司法机 关,以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 现行的法院机构设置,存在着 诸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消极因素,最主要的方面是法院按行 政区划设置,将法院自身的利益与地方利益捆绑在一起,在这种 情形之下,各级地方法院在听命于最高司法机关,还是听命于地 方政府方面,往往会作出无可奈何的选择,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可能被漠视,而与法院自身各种利益捆绑在一起的地方利 益却可能会占据主要位置,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要打破 目前这种僵化的局面,首先必须打破这种法院设置上的陈旧模 式,改变事实上从属于地方政府的“官本位”状态,为实现以人为 本的司法价值理念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比较科学合理的模式是, 按人口与社会发展状况,在全国划分若千司法区,法院按司法区 进行设置,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领导与管理。 3.管理形式上的突破,必须花大力气改变司法机关人、财、物 的管理方式,建立符合司法部门特点的科学的管理方式,以保证 司法人员社会角色的中立性,重心是对司法人员的选拔与任免, 应当打破沿用已久的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 围绕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当前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1) 建立法官选拔制度。“完善法官遘选制度,取消套用行政级别任 命法官的做法,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逐步从资深律师、 法学家、优秀法官助理中选任法官,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上级 法院的法官。 (2)i变变法官由地方任命的做法,“借鉴国外法官 任命制度,提高法官任命的等级,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增加法官 的荣誉感,另一方面有利于克服司法权的地方化,增加审判人员 独立的能力。’ 3)改革法院内部审判管理中层层审批的行政化 模式,在完善监督和考核机制的前提下,做到审判合一,赋予法 官独立裁决案件的权力。(4)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经费保障体系, 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统一编制预算,提高法官的待遇,增加法 官的职业保障。 囝 参考文献: [1]李光昱.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款性[J].中外法学。 1999,(2). [2]钱锋著.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司法事业前进的强大 动力[N].人民法院报,2004.(3). [3]祝铭山.法官职业化与现代司法观念[J].法官职业化建 设指导与研究。2003. [4]詹顺初.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调查与思考[N].人民法院 报,2004,(4、. [5]陈卫东,韩红兴.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J].法官 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3. 【责任编辑:孙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