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准确、及时、快捷办理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接待群众了来访制度》,请各地信访部门参照执行。 一、 接待人员要在指定场所接待来访群众。
二、 对群众集体来访,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推选不 过5人代表反映问题。
三、 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了解来访人的有关情况,认真 写《来访登记表》。
四、 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要求,属咨询事项且政策界
明确的,当场答复来访人,并宣传政策,耐心说服,以理服人,劝其息诉罢访。
五、 根据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属性,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流,并向来访群众宣传好《信访条例》有关规定。
六、 对群众反映属于涉法事项,告知来访人直接向“一委四长》接待室提
出。
七、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用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引导来访群众通过法律手
段解决,并向来访群众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
八、 对群众没有按规定程序上访的,应填写《越级上访告知单》,告知其
到相应的地区或部门上访,必要时可与县信访部门或有关部门、单位联系,畅通信访渠道,方便群众来访。
九、 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的,按照《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通知
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自控行为、妨碍信访程序的精神病人,可请求所在地城镇公安局派出所将其带离,并按国家规定予以收容或者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十、 对不按规定程序上访,又不听劝告或坚持无理要求的来访群众,要做
耐心细致的工作,宣传有关的规定。对不听劝说、影响接待部门和正常机关办公秩序的,要通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 对有关机关在接访办信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给工作造成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阿合其小学
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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