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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篇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计算机100台,每台单价1万元,甲公司应付定金3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30万元的定金交给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台单价1.2万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了违约金20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赔偿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20万元损失,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 1.定金条款是否无效,
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即超过合同金额20%的部分无效 2.如果定金无效,是否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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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低于20%部分仍然有效
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因此,甲公司只能在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中选择一项要求乙承担。
4.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合同责任限于签署合同的双方,对第三人不具有效力。从理论上讲就是合同之债的相对性。 篇二:合同法复习案例
一、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简屋出租给乙使用,乙将该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击,导致该出租的简屋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5000元。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2)如何评价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请具体说明理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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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与乙的合同解除了,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4)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二、20XX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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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三、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场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在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订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做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厂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试分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2)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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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3)甲鞋店做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
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五、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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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1
二、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三、答:(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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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反要约。
(2)未成立。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新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 四、答题要点: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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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要点: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2
篇三:合同法案例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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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要点:(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
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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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
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题要点:(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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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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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
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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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依据?
(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6、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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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试分析:(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2)为什么? 答题要点:(1)法院的处理正确。(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 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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