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4.04.08 • 【字 号】河府办[2014]13号 • 【施行日期】2014.04.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费标准的通知 (河府办〔2014〕13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5日起,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具体如下: 基建投资额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标准 1 2 3 1-6层建筑 7-9层建筑 10-19层建筑 元/平方米 1250元 元/平方米 1600元 元/平方米 1900元 配套费(4%) 50元 64元 76元 调整后城市基础设施4 5 6
20层以上建筑 元/平方米 2200元 88元 32元 20元 工业厂房(含钢结构) 元/平方米 800元 临时建筑 元/平方米 500元 二、在上级或本市有关文件中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可按照规定减免。
三、市区内拆迁安置户自建自用的商住、住宅建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区内农民宅基地、村民保留点、农民生产生活用地内自建自住的商住、住宅建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市区内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按标准的50%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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