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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育局关于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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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育局关于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号)等文件精神,XX教育体育局决定对假期期间中小学校及在职中小学教师举办培训班、参与有偿补课行为严格责任追究,现将有关精神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公、民办学校、幼儿园)及在职教师(含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

二、责任追究内容

(一)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 (四)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在职中小学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迫使学生参加补习班并收取补课费;

(六)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七)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三、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

XX教育体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开展专项督查。XX各学校要立即开展自查,对责任追究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方和学校,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的违纪行为实行“零容忍”。

(一)对当事教师处理

1.对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一律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违规行为;若有收费行为的清退违规所得,当年各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在全市教育体育系统通报批评,3年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不得参加职务晋升、职称晋级。

2.按规定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文明奖)。

3.省特级教师、各级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中层干部等违反责任追究内容的行为,除按上述条款严肃处理外,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或主管部门免除其职务。

4.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等处分。

5.对违纪行为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所在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处理

1.一年内发生1起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取消该学校书记、校长和分管领导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一年内发生2起除按上述处理外,学校书记、校长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扣除学校书记、校长和分管领导当年绩效奖(包括文明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校书记、校长和分管领导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

2.一年内发生3起或3起以上的学校,根据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免去书记、校长和分管校长职务,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三)对学校的处理

1.一年内发生1起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该校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2.一年内发生2起或2起以上的学校,取消学校当年参评“市长教育教学质量奖”资格;学校是省市县(区)级文明单位的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并核减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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