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 用途 住 宅 分类 拆迁安置住宅 单元式住宅 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 单位 车位/户 车位/120m建筑面积 车位/户 2标准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小于等于2000 m部分取;超过2000 m的以22000 m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旧城区取~;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旧城区取~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旧城区取~;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四、五星级宾馆~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车位/客房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旧城区取~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旧城区取~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旧城区取~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 22车位/100m商业建筑(区) 建筑面积 商 批发交易市场 农贸市场 业 酒 店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2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客房 22办 公 车位/100m专业餐饮、餐馆 建筑面积 2车位/100m行政办公楼 建筑面积 2商业办公楼 车位/100m(写字楼) 建筑面积 其它办公楼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2工 业 厂 房 仓 库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其它公园 大型体育场馆 小型体育场馆 市级影剧院 一般影剧院 公 园 文 车位2/10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0 2m占地面积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2~ ~ 需进行专题研究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车位/100m博物馆、图书馆 建筑面积 用途 体 设 分类 单位 标准 展览馆 施 医 区以下医院 疗 设 施 中 学 教 育 小 学 设 施 幼 儿 园 交 通 设 公交枢纽站 区以上医院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2车位/100学生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车位/100学生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车位/100学生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火 车 站 长途汽车站 施 注: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