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丰农场幼教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和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庆丰农场幼教中心。
园所地址: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场部。
第三条 本园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隶属于牡丹江管理局教育局。
第四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本园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办园规模为九个班级,现有幼儿187人。园区建筑面积5111平方米。
第六条 办园理念:“兴趣为先,快乐为本,育人为己任”。
第七条 办园目标:“幼儿为本,注重个体差异;游戏为主,促进全面发展”。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依法办园,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招收幼儿。
(四)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与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五)遵照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幼儿园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幼儿园充分
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
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五)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六)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八)组八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九)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下设年级组、教研组、
后勤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实
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建立女工工作小组;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
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幼儿园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活动、观摩活动、反思活动等;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健康地发展。
(三)热爱幼儿,尊重幼儿,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儿童观、教育观。
(四)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探索新教法。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防止发生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做好家长工作,争取家长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幼儿园工作,本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
第十九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园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园,做到各项工作有有章可循。
第二十四条 本园实施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二十八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一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八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
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园建立合理的膳食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为幼儿提供科学的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促进幼儿健康发育。
第三十五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
第三十八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四十条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十章 幼儿园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园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
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园按要求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财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
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四条 本园不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
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一章 办园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定每三年或五年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
(二)参与民主管理,评议监督幼儿园的领导干部。
(三)审议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查、检查、评比与指导。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园情况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东莞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
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解释权归园务委员会,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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