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1总则
1.0.1为了在高层建筑箱形和筏形基础的勘察、设计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箱形和筏形基础的勘察、设计与施工。
1.0.3箱形和筏形基础的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整个建筑场地的地质条件、施工方法、使用要求以及与相邻建筑的相互影响,并应考虑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共同作用。
1.0.4高层建筑箱形和筏形基础的勘察、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箱形基础Box Foundation
由底板、顶板、侧墙及一定数量内隔墙构成的整体刚度较好的单层或多层钢筋混凝土基础。
2.1.2筏形基础 Raft Foundation
柱下或墙下连续的平板式或梁板式钢筋混凝土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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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符号
3地基勘察
3.1一般规定
3.1.1地基勘察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查明建筑场地内及其邻近地段有无影响工程稳定性的不良地质现象以及有无古河道和人工地下设施等存在;
(2)查明建筑场地的地层结构、均匀性以及各岩土层的工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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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情况、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判明场地土类型和建筑场地类别,查明场地内有无可液化土层。
3.1.2勘察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筑场地的基本地质情况及分析;
(2)地基基础设计和地基处理的建议方案;
(3)天然地基或桩基的承载力和变形计算所需的计算参数;
(4)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埋藏条件和变化幅度。当基础埋深低于地下水位时,应就施工降水方案和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提出建议并提供有关的技术参数;
(5)基坑开挖边坡稳定性的分析,必要时提出支护方案。
3.2勘探要点
3.2.1勘探点的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体型、荷载分布和地层的复杂程度,应满足评价建筑物纵横两个方向地层土质均匀性的要求.
注:1、取值应考虑土的密度、地下水位等条件、当为密实土,且地下水位埋较深时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2、在软土地区,取值时应考虑基础宽度,当b>60m时取小值;b≤20m时取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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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抗震设防区的勘探点深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的要求;
3.2.2.4对不考虑群桩效应,端承型大直径桩的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达到预计桩尖以下3~5m;当桩端(包括扩底端)直径大于1.5m时,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5倍桩端直径。当遇软层时则应加深至穿透软层。一般性勘探点应到桩端以下1~2m;
3.2.2.5摩擦型桩基需计算地基变形时,可将群桩视为一假想实体基础,并自桩端开始计算压缩层深度来决定控制性钻孔的深度。当利用公式3.2.2/1估算控制性钻孔的深度时,基础埋深d应按桩尖的埋深取值。在计算深度范围内遇有坚硬岩层或密实的碎石土层时,钻孔深度可酌减。
3.2.3取土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和取土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取土和原位测试勘探点数量应占勘探点总数的1燉2~2燉3,且单幢建筑至少应有二个取土和原位测试孔;
3.2.3.2地基持力层和主要受力土层采取的原状土样每层不应少于6件,或原位测试次数不应少于6次。
3.3室内试验与现场原位测试
3.3.1室内压缩试验所施加的最大压力值应大于土的自重压力与预计的附加压力之和。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的计算应取自重压力至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当需考虑深基坑开挖卸荷和再加荷对地基变形的影响时,应进行回弹再压缩试验,其压力的施加应模拟实际加卸荷的应力状态。
3.3.2剪力试验宜采用三轴压缩试验。当地基土为饱和软土或荷载施加速率较高时,宜采用三轴不固结不排水的试验方法;当荷载施加速率较低时,宜采三轴固结不排水的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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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确定一级建筑物或有特殊要求建筑物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参数,应进行平板载荷试验。建筑物安全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划分。
3.3.4确定软土地基的抗剪强度,宜进行十字板剪切试验。
3.3.5查明粘性土、粉土、砂土的均匀性、承载力及变形特征时,宜进行静力触探和旁压试验。
3.3.6判明粉土和砂土的密实度和地震液化的可能性时,宜进行标准贯入试验。
3.3.7查明碎石土的均匀性和承载力时,宜进行重型或超重型动力触探。
3.3.8取得抗震设计所需的参数时,应进行波速试验。
3.4地下水
3.4.1应查明建筑场地的地下水位,包括实测的上层滞水、潜水和承压水水位、季节性变化幅度以及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4.2对需进行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场地的水文地质资料和降水设计的参数,对降水方法提出建议,并预测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重要地下设施的影响。
4地基计算
4.0.1箱形和筏形基础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的变形计算,必要时应验算地基的稳定性。
4.0.2在确定高层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时,应考虑建筑物的高度、体型、地基土质、抗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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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烈度等因素,并应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的要求。抗震设防区天然土质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础,其埋深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燉15;当桩与箱基底板或筏板连接的构造符合本规范第5.4.5条的规定时,桩箱或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燉18。
4.0.3箱形和筏形基础底面的压力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5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
5.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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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箱形和筏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地基土的承载力、上部结构的布置及荷载分布等因素确定。当为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要求而扩大底板面积时,扩大部位宜设在建筑物的宽度方向。
5.1.2对单幢建筑物,在均匀地基的条件下,箱形和筏形基础的基底平面形心宜与结构竖向荷载重心重合。当不能重合时,在永久荷载与楼(屋)面活荷载长期效应组合下,偏心距e宜符合下式要求:
5.1.3当高层建筑的地下室采用箱形或筏形基础,且地下室四周回填土为分层夯实时,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5.1.3.1单层地下室为箱基,上部结构为框架、剪力墙或框剪结构时,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可取箱基的顶部(图5.1.3a);
5.1.3.2采用箱基的多层地下室及采用筏基的地下室,对于上部结构为框架、剪力墙或框剪结构的多层地下室,当地下室的层间侧移刚度大于等于上部结构层间侧移刚度的1.5倍时,地下一层结构顶部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图5.1.3b、c),否则认为上部结构嵌固在箱基或筏基的顶部。上部结构为框架或框剪结构,其地下室墙的间距尚应符合表5.1.3的要求;
5.1.5符合本规范第5.1.3.2或5.1.3.3款要求的多层地下室,在进行抗震验算时,地下室的框架及剪力墙的加强部位应从地下一层结构顶板标高往下延伸一层,地下室加强部位的框架柱、剪力墙的弯矩设计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建筑物的抗震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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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设计规范》(GBJ10)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中的有关底部加强区的规定进行计算,其构造措施也应符合相应规定。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加强部位应从箱基
顶板或平板式筏基或梁板式筏基梁的顶部开始。加强范围以下的结构构造可遵循非抗震设计的构造要求。
5.1.6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筏形基础和桩箱、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当采用防水混凝土时,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根据地下水的最大水头的比值,按表5.1.6选用,且其抗渗等级不应小于0.6MPa。对重要建筑宜采用自防水并设架空排水层方案。
5.2箱形基础
5.2.1箱形基础的内、外墙应沿上部结构柱网和剪力墙纵横均匀布置,墙体水平截面总面积不宜小于箱形基础外墙外包尺寸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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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当箱基的外墙设有窗井时,窗井的分隔墙应与内墙连成整体。窗井分隔墙可视作由箱形基础内墙伸出的挑梁。窗井底板应按支承在箱基外墙、窗井外墙和分隔墙上的单向板或双向板计算。
5.2.16与高层建筑相连的门厅等低矮单元基础,可采用从箱形基础挑出的基础梁方案(图5.2.16)。挑出长度不宜大于0.15倍箱基宽度,并应考虑挑梁对箱基产生的偏心荷载的影响。挑出部分下面应填充一定厚度的松散材料,或采取其它能保证挑梁自由下沉的措施。
5.3筏形基础
5.3.1筏形基础分梁板式和平板式两种类型,应根据地基土质、上部结构体系、柱距、荷载大小以及施工等条件确定。
5.3.2梁板式筏基底板的板格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梁板式筏基的板厚不应小于300mm,且板厚与板格的最小跨度之比不宜小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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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桩箱与桩筏基础
5.4.1当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下天然地基承载力或沉降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桩加箱形或筏形基础。桩的类型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结构类型、荷载性质、施工条件以及经济指标等因素确定。有关桩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要求。
5.4.2当箱形或筏形基础下桩的数量较少时,桩宜布置在墙下、梁板式筏形基础的梁下或平板式筏形基础的柱下。基础底板的厚度应满足整体刚度及防水要求。当桩布置在墙下或基础梁下时基础板的厚度不得小于300mm,且不宜小于板跨的1燉20。
5.4.3当箱形或筏形基础下需要满堂布桩时,基础板的厚度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基础板沿桩顶、柱根、剪力墙或筒体周边的受冲切承载力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计算。
5.4.4基础板的弯矩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5.4.4.1先将基础板上的竖向荷载设计值按静力等效原则移至基础底面桩群承载力重心处。弯矩引起的桩顶不均匀反力按直线变化原则计算,并以柱或墙为支座采用倒楼盖法计算板的弯矩。当支座反力与实际柱或墙的荷载效应相差较大时,应重新调整桩位再次计算桩顶反力。
5.4.4.2当桩基的沉降量较均匀时,可将单桩简化为一个弹簧,按支承于弹簧上的弹性平板计算板中的弯矩。桩的弹簧系数可按单桩载荷试验或地区经验确定。
5.4.5桩与箱基或筏基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5.4.5.1桩顶嵌入箱基或筏基底板内的长度,对于大直径桩,不宜小于100mm;对中小直径的桩不宜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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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2桩的纵向钢筋锚入箱基或筏基底板内的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对于抗拔桩基不应少于钢筋直径的45倍。
6施工
6.1一般规定
6.1.1箱形基础与筏形基础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整个建筑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以及现场环境等条件进行。
6.1.2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环境、水文地质和气象条件制定监测计划。
6.1.3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各类观测点和监测点。
6.1.4施工中应做好监测记录并及时反馈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6.2影响区域的监测
6.2.1基坑开挖前应对邻近原有建、构筑物及其地基基础、道路和地下管线的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发现裂缝、倾斜、滑移等损坏迹象,应作标记和拍照,并存档备案。
6.2.2施工过程中应按监测计划对影响区域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水平位移和沉降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应作为调整施工进度和工艺的依据。
6.2.3对影响区域内的危房、重要建筑、变形敏感的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应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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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降水
6.3.1当地下水位影响基坑施工时,应采取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或隔水措施。
6.3.2降水、隔水方案应根据水文地质资料、基坑开挖深度、支护方式及降水影响区域内的建筑物、管线对降水反应的敏感程度等因素确定。
6.3.11对无抗浮措施的箱、筏基础,停止降水后的抗浮稳定系数不得小于1.2
6.4基坑开挖
6.4.1在下列情况下,基坑开挖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1)深度较大不具备自然放坡施工条件;
(2)地基土质松软,并有地下水或丰盛上层滞水;
(3)基坑开挖危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与使用。
6.4.2基坑支护结构应根据当地工程经验,综合考虑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场地条件及周围环境因地制宜进行设计。
6.4.3在场地宽阔,不影响邻近建筑、周围地下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的情况下,宜采用放坡开挖,并根据稳定性分析确定坡度。
6.4.4当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挖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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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基坑边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荷载值。
6.4.6开挖深基坑时,宜布置地面和坑内排水系统。
6.4.7冬期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基土的冻胀。
6.4.8基坑开挖完成并经验收后,应立即进行基础施工,防止暴晒和雨水浸泡造成基土破坏。
6.5支护结构施工
6.5.1板桩的制作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的规定。当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或型钢作为支护板桩时,应有出厂合格证。
6.5.2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榫口应结合紧密,钢板桩应锁口或相互搭接。
6.5.3第一根沉打的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桩尖应做成双面斜口,桩长应比以后沉打的长2~3m,以后沉打的桩的桩尖应为单面斜口。
(1)钢筋笼的拼装应采用焊接,不得采用铁丝绑扎;
(2)钢筋笼的构造应便于准确就位,不得采用强行加压或用自重坠落的方法沉入槽内;
(3)从钢筋笼沉入槽内到混凝土浇筑的时间不宜超过4~6小时,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钢筋笼上浮;
(4)地下连续墙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按流态混凝土设计并经过试验确定。坍落度宜为18~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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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支护结构的横梁和支撑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安装和拆除。支撑与横梁的接触面应平整紧贴。当采用拼接的支撑系统时,拼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6.5.12当圈梁作为顶层支撑或锚杆锚固端的支承梁而承受水平力时,应满足强度和变形要求。
6.6箱基与筏基的施工
6.6.1箱基与筏基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6.6.2基础长度超过40m时,宜设置施工缝,缝宽不宜小于80cm。在施工缝处,钢筋必须贯通。
6.6.3当主楼与裙房采用整体基础,且主楼基础与裙房基础之间采用后浇带时,后浇带的处理方法应与施工缝相同。
6.6.4施工缝或后浇带及整体基础底面的防水处理应同时做好,并注意保护。
6.6.5基础混凝土应采用同一品种水泥、掺合料、外加剂和同一配合比。
6.6.6大体积混凝土可采用掺合料和外加剂改善混凝土和易性,减少水泥用量,降低水化热,其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掺合料和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6.6.7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蓄热养养护,其内外温差不宜大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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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斜面式薄层浇捣,利用自然流淌形成斜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凝土将钢筋推离设计位置。
6.6.9大体积混凝土必须进行二次抹面工作,减少表面收缩裂缝。
6.6.10混凝土的泌水宜采用抽水机抽吸或在侧模上开设泌水孔排除。
6.6.11基础施工完毕后,基坑应及时回填。回填前应清除基坑中的杂物;回填应在相对的两侧或四周同时均匀进行,并分层夯实。
6.7施工监测
6.7.1从基坑开挖至基坑回填完成期间(软土地区尚应延长4~6个月),应对影响区范围内的邻近建筑物和管线垂直与水平变形进行监测。
6.7.2实施降水和回灌方案时,应进行降水观测井和回灌观测井的水位测试以及邻近建筑物、管线的沉陷与水平位移观测。
6.7.3采用护坡桩系统时,应对挡土桩的变形、桩的内力变化进行监测。
6.7.4当采用地下连续墙作为围护结构时,应监测墙体位移、平面变形、结构整体稳定、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土体位移和地下水位等项目。
6.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对水平支撑系统和锚杆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和监测。
6.7.6施工中应进行大体积混凝土的测温工作。测温点的布置应便于绘制温度变化梯度图,可布置在基础平面的对称轴和对角线上。测温点应设在混凝土结构厚度的1/2、1/4和表面处,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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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的距离应大于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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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公文一篇,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关于进一步加快精准扶贫工作意)为认真贯彻落实、扶贫工作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扎实推进扶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经乡、研究确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立下愚公志,打好攻坚战”,从今年起决战三年,实现全乡基本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现象,实现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脱贫、无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保障,不让一个贫困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掉队。
总体要求:贫困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遏制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和贫困代际传递;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县平均水平;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
年度任务:2015-2017年全乡共减少农村贫困人口844人,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
二、精准识别
(一)核准对象。对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收入为依据再一次进行核实,逐村逐户摸底排查和精确复核,核实后的名单要进行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排除,确保扶贫对象的真实性、精准度。建立精准识别责任承诺制,上报立卡的贫困户登记表必须经村小组长、挂组村干部、挂点乡干部、乡领导签字确认,并作出承诺,如扶贫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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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不符合条件愿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确保贫困户识别精准。
(二)分类扶持。通过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分为黄卡户、红卡户和蓝卡户三类,第一类为黄卡户,是指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在贫困线边缘的贫困户;第二类为红卡户,是指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家庭贫困程度比较深的贫困户;第三类为蓝卡户,是指年老体弱或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和五保户。优先扶持黄卡户,集中攻坚扶持红卡户脱贫,对蓝卡户则通过保障扶贫来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挂图作业。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三年制定脱贫规划。乡里将根据各村情况对每年精准脱贫任务落实到户到人,建立台账,并用图表标注清楚,挂图作业,脱贫一户销号一户,做到“贫困在库,脱贫出库”。
三、精准施策
针对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清类别,分类施策,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扶贫落实到实处。在抓好贫困村公共设施和服务方面的建设同时要抓好对贫困户的帮扶,做到精准施策。
(一)推进基础设施扶贫
1.对“十三五”扶持贫困村25户以上的所有自然村,由规划所牵头负责进行村庄建设规划。
2.重点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着力解决贫困群众最需要、最期盼的交通、电力、水利、就医就学等方面“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让贫困群众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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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完成2个贫困村25户以上自然村水泥路建设,确保到2016年底新一轮贫困村中25户以上自然村全部通水泥路;在调查摸底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保到2016底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户土坯房和危旧住房的改造任务;灌溉渠系建设和小山塘除险加固改造主要倾向贫困村,提高灌溉能力,到2017底基本解决贫困村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生产用水困难问题;每年安排贫困村至少一个“一事一议”项目,以帮助解决路、桥、水等问题。
(二)推进产业扶贫
1.培育壮大特色富民产业。大力发展高产油茶、白莲、等特色种植业和特色养殖业,鼓励支持贫困户依据当地资源禀赋发展“一村一品”富民特色产业。为贫困户发展种养业优先立项和优先提供苗木和种苗。每年通过产业扶持贫困户50户以上,到2020年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每户都有一个长效增收的主业。
乡财政筹集资金,重点打造空坑——XX扶贫产业带,带动全乡贫困群众发展扶贫产业。
2.筹集精准扶贫到户资金。县乡筹集精准帮扶到户资金,对贫困户发展产业给予奖补,或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补助农业保险,以及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县财政每年从产业扶贫资金中,切出一半以上用于精准扶贫到户,发展了扶贫产业的贫困户,经验收合格后每户获得一次性扶持资金5000元,按规划分批实施,5年内全覆盖;另外切除部分资金,用于贫困户精准扶贫发展产业贷款贴息。
3.积极探索“四位一体”的产业扶贫新模式。指导贫困村选择一个适合当地发展的高效产业;组建一个支撑有力的合作组织;设立一个产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为条件成熟的贫困村安排20万元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作为贫困户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合作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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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1:8放贷;创建一个部门配合的帮扶机制,县委农工部、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蔬菜局等相关部门在贫困村产业选择、合作社组建、技术培训推广、市场开发等方面会给予大力支持,共同推进。
4.创新产业发展服务体系。鼓励贫困农户以土(林)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方式,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和联户经营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贫困户创办的家庭农场和有贫困户参与的合作社,县财政将重点给予资金扶持。广泛推行“千村万户老乡工程”,力争2-3年覆盖黄卡、红卡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
(三)推进搬迁扶贫
1.正确引导。对地处边远、生存和发展条件较差、就地扶贫难以奏效的贫困户,坚持群众自愿、规模适度、梯度安置的原则,稳步推进贫困人口向县城工业园、县城次中心、中心圩镇或中心村有序搬迁转移。
2.整合资源。积极整合资源支持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道路、通水、通电、学校、幼儿园、卫生所、文化等公共设施。
3.扶持叠加。搬迁移民户可同时享受搬迁移民扶贫补助和农村危旧房、土坯房改造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搬迁户,进一步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一对一”帮扶;搬迁移民户除享受移民安置各项扶持外,迁出地的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经营权不变;帮助其解决后续发展问题,实现稳得住、奔小康能致富。
(四)落实智力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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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支持贫困村发展教育。加强贫困村学校规划,优先立项解决贫困村薄弱学校改造,同步实现标准化和现代远程教育,新招聘的老师优先安排到贫困村小学任教,每年安排优秀小学教师到贫困村小学轮流支教,让贫困村的小学生能就近享受优质教育资源。优先支持贫困村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公办幼儿园、村小增设附属幼儿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项目。
2.加大贫困生资助力度。落实好现有国家济困助学,逐步提高贫困生资助标准。公办幼儿园、村小附属幼儿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前教育的保教费减半;对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在上级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00元;择优录取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到县属中学上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外,每人每学年再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助,并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对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每人一次性补助8000元;为当年被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大力实施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支持职业学历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校期间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职业技能证书的扶贫对象,给予每人1000元培训补助;为贫困户免费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此项工作由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实施。面向农村贫困家庭定向培养人才,今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报考“三定向”的加20分录取;从2016年起,县里将切出20%的“三定向”招生指标,专门用于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并根据当年招生考试情况确定具体加分标准。
(五)推进劳务扶贫
1.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户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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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能人创业扶贫。凡通过创业带领贫困户家庭成员就业,经当地就业部门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3.解决贫困户进企业务工。积极帮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农民工进企业务工,解决贫困家庭收入来源问题。
(六)推进保障扶贫
1.落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低保、“五保”补助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
2.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让其享受基本养老金保障。
3.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对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县内住院给予特殊倾斜。
4.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七)推进社会扶贫
县工业园管委会将牵头联合县工信委、县扶贫和移民办在企业界开展主题为“全民扶贫,邀您同行”结对帮扶活动,积极组织工业企业自愿参与到贫困村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激励和引导“爱心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争取社会各界参与结对帮扶等扶贫攻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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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精准帮扶
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机制,搭好精准扶贫的平台,实现扶贫方式由过去大水“漫灌式”向精准“滴灌式”转变,真正扶到点上、扶到根上。突出抓好“七个到村到户”:
(一)产业到村到户。每个贫困村都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围绕富民产业,选择一个符合当地实际的特色产业,引导贫困户通过参与产业发展,实现增收致富。
(二)项目到村到户。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脱贫项目,找准脱贫路子,做到能种则种,能养则养,能外出务工则外出务工。贫困村要根据当地产业特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服务。
(三)柚苗到村到户。县委农工部将安排专项资金、县农业局负责购买调运柚苗,给每户贫困户免费发放20株以上柚苗,扶持贫困户种好“摇钱树”。
(四)资金到村到户。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户制定发展目标、落实脱贫项目和帮扶资金,做到专项扶贫与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并举,专项扶贫资金要全部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行业扶贫资金、涉农部门项目资金要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与扶贫资金捆绑使用,实现贫困户精准扶贫全覆盖。
(五)干部帮扶到村到户。进一步加大干部挂点帮扶贫困村和结对帮扶贫困户工作力度。实施“四个一”组合式扶贫:每个贫困村都安排有一个以上县领导、一个以上县直单位、一个以上工业企业和一笔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挂点帮扶。要按照“交朋友、摸实情、找路子、扶资金、促增收”的思路,继续推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2”结对帮扶工作,即每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扶助3户黄卡、红卡贫困户,按“一户一策”发展一项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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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产业,增加贫困户家庭经济“造血功能”,所帮扶的贫困户每户每年增收要达到2000元以上。通过三年扶贫攻坚,使全乡所有黄卡户、红卡户真正脱贫,对蓝卡户进行最低生活保障。
(六)跟踪管理到村到户。加强扶贫信息监测工作,及时更新扶贫对象统计监测系统的数据信息,每年都要对贫困村、贫困户的收入变动状况、干部帮扶、项目帮扶、资金帮扶、扶贫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并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对象统计监测系统。按照“贫困在库,脱贫出库”的原则,对已经脱贫的贫困户及时销号,对有特殊情况返贫的登记入库,做到贫困户有进有出。对扶贫项目的安排及实施、扶贫资金使用、贫困户得到扶持等情况,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土坯房改造到村到户。凡居住在危旧房或土坯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三年内必须全面实施危旧房、土坯房改造,严格按照省定危旧房、土坯房改造补助标准补贴到户。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乡、和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是实现扶贫攻坚的责任主体,各村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落实扶贫攻坚任务和措施。乡、的主要领导是扶贫攻坚的第一责任人,乡党政班子成员、各村主任是扶贫攻坚的具体责任人。各村要广泛宣传扶贫攻坚的方针和上级、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的决心和措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乡组建扶贫工作站,由分管领导担任站长,同时安排4名有工作经验的干部集中办公,切实解决基层扶贫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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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夯实基层组织。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贫困村的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好村党支部,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着力解决贫困村“无址办事”和“无钱办事”的问题,2015年实现贫困村村级组织都有活动场所的目标;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到2018年底贫困村全面消除“空壳村”。
(四)加大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力度。严格把握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本着“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扶贫资金专款、专帐、专人管理、封闭运行。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凡涉及扶贫和移民资金的项目,一要严格按规定采取相应招投标形式,确定建设队伍;二要将所有与扶贫资金有关的施工合同必须列入廉政承诺条款;三要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必须签订廉政责任状。
(五)严格考核奖惩。一是将扶贫攻坚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和村、主任个人年度考核及述职的重要内容;二加强工作督查,每个月对各乡村的扶贫攻坚工作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结果一要作为扶贫攻坚工作考核依据;二要与评先评优相结合。对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有实招、干实事、见实效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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