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理论界关于竞争法与经济法关系的观点不一,归纳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学说认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任何对公平、公正竞争机制的破坏均会导致对市场经济生机和活力的压制;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国家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规范各种竞争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以确认和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和调节为主要任务的经济法,必须始终以竞争为自己的关注重点,以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为己任。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应以竞争法为核心。这种观点科学地阐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本质和任务,实现了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有机结合。
德国著名法学家梅斯特梅克持此观点,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中央集权体制下,由于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国家的经济秩序就是国家的计划,因此经济法就成了制定、执行和修改国家计划的法律。然而,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经济主体独立自主地制定其生产经营计划为特征,这种分散订立的经济计划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的成为经济法的核心。
我国学者王晓晔持此观点,他认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反映了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这些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表明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有秩序的经济制度。因为竞争法的作用是保护竞争,保障市场机制或者竞争机制能够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就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对于我国,市场竞争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配置资源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手段,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各种法律制度中,竞争法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
一种学说认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法与宏观调控法难分伯仲。经济法分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竞争法是市场监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从现代经济法的历史来看,经济法是以竞争法为契机而产生,并在相当长时间内以竞争法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法被称为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但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其体系不断完善,各种以间接调控为特征的法律得以充实进来。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也越发明显。二者的共同目标都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提高,不能说谁为核心。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就市场监管法来说,竞争法可以说处于核心地位。
一种学说认为,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核心,认为核心地位已经由竞争法转移为宏观调控法。首先,在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并列为经济法体系中的第一层次的部门法。二者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市场监管为宏观调控奠定微观基础;宏观调控为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的环境。而作为市场监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法,当然不能凌驾于宏观调控法之上而取得核心地位。其次,无论是竞争法还是宏观调控法,其核心地位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时代和经济背景下的。在经济法发展初期,垄断是经济社会的一大弊病,因而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就一再凸显。但是在当今的经济局势下,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已成为经济法的一项重大任务。因此在当今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核心已从竞争法转向宏观调控法。
还有一种学说,姑且称为动态发展学说。它肯定竞争法作为市场监管法的组成部分在经济法中的重要性,但是他们认为现代的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正在经历一个演变过程并且变得更为重要,必将成为未来经济法的核心。宏观调
控法说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适度发展,对市场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现代经济法的本质就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和调节。因此,以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和调节为任务的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位置,正经历一个演变的过程并将日趋重要,必将成为未来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有的学者甚至直接将经济法界定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我个人认为要搞清竞争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就要阐明两者的产生发展过程、历史渊源以及在当代它们的体系结构和包含关系,还有在实际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遂古之初,谁传道之?上下未形,何由考之?”(屈原《楚辞》中《天问》篇)对于经济法和竞争法的产生时期,在处于洪荒时代抑或者是封建君主时代的古代是否存在调节经济行为的法律抑或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行为,我们无处寻觅查证,暂且搁置不提。但不管产生在何时,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仅有客观需要和新兴法律现象的出现还是不够的,它需要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且缺一不可,经济法以及竞争法也不例外。
对于的经济法的产生,就像法学界其他令人捉摸不清的问题一样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产生于国家和法律都出现以后的某个时间,有的则认为是产生自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产生的。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有其客观条件与需要: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程度之后,由于各种矛盾凸显,加之小范围的贸易的扩大,在经济领域整个世界变得纷繁复杂;在经济活动中原来被奉为神明的市场调节显得力不从心而且积疾缠身,特别是当社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之后各国坚守的自由放任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了市场失灵,亟需国家运用“看得见的手”干预市场,恢复资本主义赖以生存的基础——自由市场秩序,为了解决这一市场的欠缺经济法就应运而生;同时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
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且为学界、官方和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所认可。这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
经济法形成法律部门所需要的主观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国家被动地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也就是说国家的职能发生了转变,现代国家经历了保护阶段、干预阶段、参与阶段、调控阶段四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国家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对市场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力也不尽相同。同时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且为学界、官方和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所认可。这是经济法产生的主观条件。
下面来看竞争法产生的主客观条件。
就像前边所述,当社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之后各国坚守的自由放任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了市场失灵,亟需国家运用“看得见的手”干预市场,恢复资本主义赖以生存的基础——自由市场秩序,在众多对自由市场秩序造成危害的情形中各种反竞争、限制竞争的活动无疑是最严重的。其原因在于市场秩序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即为存在竞争。因而,世界上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就以竞争法为基础发展起来,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在德国,竞争法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并有其历史必然性。作为基础性市场规则的德国民法典在这一时期由于德国的社会形势产生巨大变化而遭遇到了市场的困境,传统自由主义精神和个体利益主义遭到挑战。1896年德国第一部也是世界第一部独立竞争法出现1906年又颁布了其《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这两部法律都未能摆脱传统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后来经由魏玛宪法的确立,二战后的逐渐发展,以及当代的逐步完善形成了的德国现行竞争法。
由经济法和竞争法的发展过程来看,两者渊源颇深。经济法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发展到
一定阶段,市场接连出现一系列问题后产生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而在这些问题中最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反对竞争、限制竞争,竞争法可以说是解决一系列问题中核心问题的方案。毋庸置疑的,竞争法就是经济法的一个子集,并且是最重要的那个子集。另一方面,从德国的发展演变来看,经济法是在竞争法的基础上一步一步发展演变而来的,竞争法作为尖锐矛盾的解决方案领先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出现,并且充当了基石,加上解决其他问题的方案——其他经济法的组成成分——慢慢形成了经济法。
现如今,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十分突出。市场竞争对于建立和完善无论何种形式的市场经济体制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配置资源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手段,竞争法恰恰可以维护好竞争关系,进而对建立和完善经济体制、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场竞争更是越来越激烈.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不和谐的事件也屡次发生。今年11月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因控制复方利血平原料,强迫下游生产企业抬高投标价格,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价格招投标制度,依据反垄断法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总计687.7万元和15.26万元。这也显示出竞争法在经济生活中维护健康稳定市场秩序作用。
当然,随着世界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经济的蓬勃发展壮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预言极有可能最终实现。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之间的矛盾得不到解决,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动荡不断,经济危机还在酝酿。为了减缓矛盾,预防经济危机的发生,这些国家都在逐渐加强对国家主干产业的国家宏观干预;处于经济困境之中的欧洲国家也在向增大调控寻求解决方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更不必说。
在一轮又一轮的调控热过后,好像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已经易主,宏观调控俨然成为或
者将要成为经济法的重头戏。而长久发展而来的竞争法似乎要因为宏观调控的增多而失去原有的核心位置。实则不然,有这种感觉说明我们认识到了宏观调控在实现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中的重要作用,表面上看起来也似乎符合资本主义国家避免经济危机以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这种理论只看到了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却没有看到其背后的更深层的原因,忽视了宏观调控的微观经济根源,因此是一种貌似正确的理论主张。
在看到各个国家不同程度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的同时,不应忘掉我们正处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竞争的变化是:从国内竞争到国际竞争和全球竞争,从单一竞争到复合竞争,从孤立的企业竞争到国家参与、协调和管理企业竞争,从无规则竞争到规则竞争。世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得这些国家“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诸要素都成为世界性的了。”经济的全球化导致的竞争的新变化使得这个时代的竞争法具有了往日不曾具有的使命,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肩负了更加重大的责任。一个国家需要通过竞争法来保护本国、本集团利益竞争优势的价值倾向越来越浓厚,在竞争政策上采取双重标准,对国际竞争比较激烈的产业里的国内企业的兼并及联合放宽限制或鼓励合作,面对于进口压力不大的传统产业则是适宜比较严格的反垄断管制,己成为普遍性的趋势。要想在当代的世界经济中有一席之地、站稳脚跟,就不得不遵守这条准则。任何一个明智的国家都不会将经济法里的竞争法束之高阁、不管不问,而一味的去追寻宏观上的政府干预。从这方面来看,宏观调控就像是经济的自我调节、自我维护,而竞争法带来的保护则更加具有对外的属性,具有了域外效力,在保护自己的基础上似乎多了主动出击的意味。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经济的未定健康的意义可想而知。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竞争法理应是其重中之重。
所以从经济法产生之日到如今甚至到将来相当长的时间里,竞争法还应该是经济法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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