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社会化服务自律管理 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4-11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监管,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
从业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安全生
产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市相关文件
精神,特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金华市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
(安全托管及安全标准化咨询服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服务工作应坚持诚信为先、质量第一的原则,以解决客户问题
为目标,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服务主体责任,建立服务机构负责、专业委自律、接受安监部门监管的机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自我管理,建立内部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不断强化团队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条本协会设立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专业委员会,着力为中介机构营
造一个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发展的环境。通过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嫁接
各种资源,持续提升中介机构团队学习能力,优化管理,从而更
好的服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打造金华市“安全托管”服务品牌。 第七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专业委员会坚持权威性、独立性、自主性、
约束性、可操作性原则。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业委
员会负有下列职责:
1. 协调“安全托管”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2. 收集政府、机构、企业问题反馈,组织人员研讨并确立问题解决方
案;
3. 组织社会化服务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研讨与讲座,提升服务水平;
4. 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工作例会;
5. 做好机构与上级安监部门之间桥梁与纽带,上情下达;
6. 对各机构的服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通过定期抽查样本,监督考核,推动机构服务按照既定模式运行。
7. 评比先进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并向政府和社会推荐优质服务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
二、服务机构
第八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及技术服务能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第九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自觉加强内部管理,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建有托管程序文件、托管企业档案、托管辅导人员档案等文档资料;
第十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凭,或高中文凭从事五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具备相应安全生产业务咨询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专业委组织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专业知识培训,并经
考核合格,发放《金华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辅导员》工作牌。
第十二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事项按金华市安监局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属地安监部门监督、指导与管理。
三、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安全托管服务需包含以下工作内容:
1. 向企业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对企业进行安全诊断,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 3. 协助企业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 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5. 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与台帐; 6. 督促企业依法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7. 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管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或合格证;
8. 协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9. 指导企业开展特种设备及生产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10. 协助企业现场安全规范管理。对存在有较大危险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 督促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的运行,协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建设,事故隐患排查、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并督促企业整改隐患;
12. 协助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13. 指导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
14. 指导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15. 指导企业开展上级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
16. 协助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信息。 四、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服务起始: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自服务协议生效后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咨询)方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查。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咨询)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及问题诊断、现场隐患(含照片)与整改依据与建议、服务工作计划(服务咨询人员、机构负责人签字)等。
第十六条服务频次:要求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每月赴企业现场办公不少于二次,其中:
1. 每月到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一次;
2. 每年协助企业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二次; 3. 每年协助企业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一次;
4. 按当地安监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定期报送工作。 以上工作内容要求有相应工作记录或工作联系单,并与托管企业及属地安监部门保持日常联系。
第十七条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协助企业,并结合实情制订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5. 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 6.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7.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9.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0、生产定置清洁管理制度; 11.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2.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3.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4.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如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
度》。
第十八条台账完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协助企业,并结合实情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记录与台帐,至少包括:
1.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台账; 2.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台账;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台账; 4. 设备(特种)管理台帐; 5. 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6. 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使用台帐; 7.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8. 应急救援器材管理台帐等。
第十九条风险分布图的建立:要求风险点排查到位,风险分级合理,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企业总体安全风险四色图、车间或厂房风险牌、车间内作业场所或岗位风险告知牌。
第二十条亮牌服务:为了有利于被服务企业对辅导人员的了解、配合
与监督,实行身份亮牌服务,严格履行告知程序。逐步引导机构采用电子工卡,实行辅导人员动态监测。
1.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的项目、内容、参加服务的人员、服务活动的时间等向企业和项目所在地安监局进行告知。
2.佩挂《金华市“安全生产托管”辅导员》工作牌。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应佩挂《辅导员》牌(《辅导员》牌应标明: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名称,服务人员照片、姓名等相关信息)进行技术服务;
3.张挂《服务公示牌》。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当在被服务单位张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公示牌》,《服务公示牌》中应标明:被托管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服务机构名称、服务内容、服务频次、服务人员姓名、照片及手机号码、企业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公示牌》由专业委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一条托管服务数量控制:为确保服务质量,每一位辅导服务人员的服务企业一般不超过40家。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服务质量,根据不同企业的规模、行业、简易难度的特点,采用合理的技术服务价格,每家企业一个服务周期服务费建议为1.5万以上。要传达和体现“安全托管”价值,并保有充足的信心,要宣传高价格、高服务质量,形成良性循环。
第二十三条相关信息上报:
1.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将机构基本信息、人员继续学习及执证情况、质量控制程序、管理制度、服务流程等内容上传安全生产智慧云服务系统(中介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
2.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将“安全托管”、“标准化咨询”、“体检站”等形式开展的每份合同相关信息内容上传至系统平台,实现机构工作“在线化”。
3.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根据金华市安监局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工作,并将服务企业的记录、信息、数据及结果上传系统平台。
4.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根据各级部门要求,利用系统平台功能及时整理并提供相关表格、报告,帮助其及时、有效完成监督工作。
五、服务质量考评方法
第二十四条组织时间:每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技术服务”质量进行考评,时间约一周;
第二十五条考评方法:考评采取听取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汇报和抽查服务对象相结合的形式。被考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向考评组提供技术服务工作总结和服务对象花名册,由考评组随机在花名册中抽取签约两个月以上服务企业若干家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合同签约规范性,流程、内容、频次、亮牌服务是否规范等。发现问题责令中介服务机构整改,考评结果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专业委员会于考评结束后统一汇总。
第二十六条考评组组成: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专业委员会设“技术服务质量”考评小组。考评组成员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专业委员会邀
请相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七条考评结果通报。考评结果将在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微信群、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并通报县市区安监部门。
第二十八条违法情况上报。每次考评结果将作为金华市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满意度考评依据。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直接上报金华市安监局。
第二十九条严明考评纪律。考评组必须严格考评,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考评组成员不得接受被考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和抽查企业的宴请,收受好处,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严格问题整改。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要积极落实整改;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要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专业委员将借助群众监督、机构监督、政府监督,实现网络协同。通过系统平台功能,实现即时、精准考核,逐步降低线下考核比例,并将定期公布各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六、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或其托管业务辅导咨询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委员会通报,建议相关企业取消或中止与其业务合作:
1. 技术服务工作运行不规范,挂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 被服务企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未及 时排查发现的;
3. 服务期内受服务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
4.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之间搞价格恶性竞争、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 序的。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金华市安全生产协会安全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金华市安全生产协会
二O一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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