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施高新何冬香夫妇乙方:傅桂英
现甲方(房东)与乙方(租客)签订的位于德兴市玫瑰园A7座的《房屋赁合同条款》(2017-9-21)及“《协议书》”(2018-12-29),双方达成同意于2019年4月20日解除租赁合同及协议书,并作出如下约定:
一、乙方在办理合同解除前,同意退出该租赁房屋,并核算清所欠甲方的所有应缴费用,如: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
二、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提前解除协议的而造成的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设备等所有损失: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于2019年4月19日前打入乙方银行账户:户名:傅桂英,账号:,所在银行支行:。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所有损失费用后,需在2019年4月20日前将乙方所有物品搬离甲方房屋,可暂时存放在甲方车库内。如乙方在2019年5月20日前未将车库所有物品搬离,每超出一天,支付甲方500元车库占用费。除因甲方直接损害乙方物品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外,甲方不对乙方的物品及财产负责。
四、乙方应在4月20日前将甲方房屋回归原样,打扫清理,并赔偿甲方房屋内损坏的物品费,其中包含水池台800元,并将广告架子拆除。如乙方未执行,则甲方请人清扫房屋、拆除广告牌、损坏物品等费用从5000元押金中扣除,不够扣除的部分,乙方需要承担相应赔偿金额。
五、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意给乙方延长1天的退房手续办理及房屋清理,如因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2019年4月21日前办理完退房手续,需支付甲方5万元违约金,如已收到甲方3.5万元赔偿金需退回给甲方。
六、如甲方违背合约拒绝在2019年4月19日前支付乙方赔偿金3.5万元,则需赔偿乙方5万元违约金。
甲方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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