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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2003年第6期(总第96期)

广西社会科学

GUANGXISOCIALSCIENCES

NO.6,2003(Cumulatively,NO,96)

股票期权的实施障碍及其对策

蒋爱先

Ξ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7)[摘要] 股票期权是一种具有激励性的企业分配制度,它的实施需要比较健全的公司治理、有效的股票市场以及适宜的

法律环境等基本条件,然而我国当前在这些方面尚不完全具备。因此,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对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及时调整、修改和完善。[关键词] 股票期权 发展概况 实施障碍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30.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03)06-0052-04

  如何激励并留住人才,是企业决策者面临的焦点问题。绑,促使经营者尽心竭力为企业工作,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从美国企业的实践来看,股票期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本文试从理论的角度分析我国企业目前实施股票期权所面临的政策法律障碍,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的若干政策建议。

化,进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五是股票期权实施的前提是企业的股票具有流通性,即股票期权受赠者的利益来自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买卖差价,所以上市公司比较适宜实施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作为一项分配制度创新,最早萌芽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并在80、90年代的美国得到长足发展。股票期权的产生与当时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高级人才流动给企

股票期权(StockOption)是指企业所有者授予其经营者按授权日的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份额的本企业股票的权利,行权经营者在约定时间(一般3至10年)可将所持有股票在证券市场出售以获取买卖差价收入。具体而言,它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股票期权是企业资产所有者对经营者实行的一种具有激励性的企业分配制度,其激励逻辑是:企业提供期权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股价上升———经营者售出股票获取收入;二是股票期权授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它与职工持股计划(ESOP)不一样,经济学界也将其称为经理股票期权;三是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即对股票期权受赠者而言,其是否行权由其根据股票期权行使是否对其有收入(不确定的预期收入)来选择,同时这种选择权是不能转让的;四是股票期权实施的目的是达到“多赢”,即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把经营者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捆

Ξ[收稿日期]2003

一、股票期权的概念及其发展情况

业带来的威胁以及美国税收政策的颁布等密切相关,同时整个80、90年代美国股票市场的持续牛市也是其得以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据有关统计,截至1999年,在《财富》500强公司中,有80%以上推行股票期权,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推行股票期权的在90%以上。反观80、90年代美国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股票期权这一具有激励性的分配机制功不可没。

在美国股票期权风起云涌并取得成效的同时,我国企业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针对自身特点,制定出适合本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例如,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是年薪制和股票的结合,实际上也是将奖金的大部分转为股票;上海在激励方案中引入虚拟股票的概念,以规避股票来源的法律障碍;深圳实施的是经营成果换股权的方式。上海贝岭是我国上市公司中最早推行股票期权的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上半年开始试行“虚拟股票赠与”激励计划,计划的授予对象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此后,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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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蒋爱先(1966-),男,广西平乐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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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风华高科、亚泰集团等近80家上市公司都实施了股票期权。其中不乏一些通过这一分配制度创新真正激发员工努力工作,从而改善经营业绩,增加投资者回报的案例。

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三)税收优惠障碍。股票期权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

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

(国税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1998]9号)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在累进税率制度下,如果一次获得收入较高时,适用的税率也较高。此外我国税法除了对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外,还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当前税率为2‰)。这些规定无形中减少了股票期权认购人

若干重大决定》肯定了经营者“持有股权”的激励方式。党的十六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股票期权作为一大具有激励性的分配制度创新,得到我国政府的积极引导,试点工作将逐步放开。

二、实施股票期权面临的障碍

从我国上市公司近几年实施股票期权的试点实践来看,面临的障碍主要有六个方面。(一)股票来源障碍。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股票,以备公司行权时使用。依照国际惯例,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所需股票主要有三种来源方式:一是公开发行时预留一部分;二是从二级市场回购;三是发行新股。而这三种来源方式在我国由于受到现行法律限制而难以实施。《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量的35%,其余应向社会公开募集。”这就决定预留部分股票是不可能的。《公司法》第

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国务院发布的《股

的实际收入,不利于股票期权的实施。

(四)公司治理结构的障碍。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2ernance,又译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

体系。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直接制约着股票期权的实施,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股权结构。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在股权结构方面,国有股所占比重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65%,其股权比重多在40%以上,个别公司则在80%以上)。由于国有股本身产权不清,在实践中对股票期权的实施有一系列难以操作的问题。例如,在股权转让时可能遇到“国有资产流失”的政策障碍;经营者行权时的一部分资金由股东利润支付时,可能遇到“分割国有资产收益”的政策阻力;在行权时可能遇到“降低国有股比重”的政策问题等。只要仍然强调这些带有一定“政治性”的问的组织结构主要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对公司控制权进行分配的组织关系。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股东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国有股东“自家会议”,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基本上是国有股代表,经理人员也是国有股代表或受国有股东控制的人员。由此会导致两种情况发生:第一,公司的一些重大经营决策时常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干预(甚至直接决策),这样经理人员对公司业绩的贡献难以认定和衡量,根据公司业绩来授予经理人员股票期权,就显得不太合理。第二,在政府部门较为“放权”的场合,经理人员既是股东代表又身兼董事长、董事、监事等职,这种格局实行股票期权难免会出现授予主体和授予对象合一、“自我”确定业绩考核指标“、自我”考核“、自我”激励等不合理现象。

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未依照国家有关该条例第70条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的,对公司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而发行新股又必须经过繁杂的报批程序。所以,股票来源障碍是实施股票期权的最大障碍。

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30条第6款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三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年后在任职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并须经董事会同意。”《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证券法》第7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如此严格的限制,使实施股票期权给经营者带来的收益长期只停留在账面上而不能兑现。

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相当高(据上市公司2001年年报统计,第一股东为国有股的上

(二)股票流通障碍。《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公司董事、题,要实施股票期权就相当困难。二是组织结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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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会科学2003.6/ 经济学

(五)股票市场方面的障碍。一般认为,我国股票市场尚有股票,而只是持有一种“虚拟股票”,其收入就是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价格差,由公司支付,上海贝岭采用这种方式。五是大股东转售,即在不影响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前提下,由大股东承诺向股票期权被授予人转售公司股票,此方式须经证监会批准,存在相当大的政策难度,风华高科采用这种方式。六是绕开关于股票回购的政策障碍,以非公司的名义回购,如通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购买可流通股票,亚泰集团采取这种方式。

(二)放宽对股票流通的限制。实施股票期权时来源于处于“弱有效性”阶段。所谓弱有效性是指股票市场价格不能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实际业绩。由于监管不严、机构投资者少等导致股票市场投机气氛浓,质优股股价长期低位徘徊,垃圾股股价虚升。如果以扭曲的股价实现对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容易诱发股票期权认购者(经理人员)为了使转售时股票保持较高的市场价格,通过内部人控制实施人为包装(宣布公司涉足高科技产业、重大重组意向等虚假信息或公布虚假年报)拉抬股价。2001年7月蓝筹股“银广夏”被发现伪造报关份等)篡改报表、发布误导性财务信息的情况也相继暴露。证券市场的弱有效性使得股票期权在实施时得不到合理定价,经营者的努力不被市场所认可,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就难以发挥。

(六)政策和法律障碍。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类似于美国

单据虚报公司利润,此后其他一些蓝筹股(东方电子、蓝田股“回购”、增发新股的股票,其可流通性质没有障碍,而来源于

国有股、法人股转让的股票,在入市流通方面却存在着政策障碍。应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允许来源于“转让”的股票和来源于其他渠道的所有股票期权股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但可以对其流通时间加以适当限制。如在美国,公司授予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在行权与行权后的股份出售方面存在法律约束,适用的法律包括美国国内税务法则与有关证券法律,这些法律的一些条款对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期权行权时机与出售股票时机形成约束与限制,具体表现在授予期权的行权与股份出售只能在“窗口期”进行。所谓窗口期,又称行权日,是指经理人员可行权购股或售股的具体时间。行权日通常在财务报告公告后第3日开始到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10日止这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经理人员既可行权购股,也可出售已持有的股票。

(三)制定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发达国家对本国实施股

《国内税务法则》的国家法律涉及到股票期权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也缺乏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法》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与交易的法律条款,因而我国目前在实施股票期权方面虽然有许多政策方面的支持,但法律规定却是一片空白。譬如,作为实施股票期权的基本组织———雇员信托机构或职工持股会,其法律地位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除了少数地区如武汉市和上海市颁布了关于职工持股会的地方性法规之外,其他地区均缺乏。《公司法》对企业职工持股会不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解释条款,而且对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股票流通等进行诸多限制。

票期权的公司和个人往往给予税收优惠,以降低公司的激励成本和提高个人收入,鼓励实施股票期权。譬如美国的《国内税收法则》对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期权的价值以经营成本计入损益表并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对激励股票期权(Incentive

StockOption)收益中符合税务法则规定的部分可以作为资本利

三、进一步完善股票期权的若干政策建议

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股票期权在我国是一种分配制度的创新,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消除一切不利于其实施的障碍。

(一)妥善解决股票来源问题。一是参照美国的“授权资

得纳税,而在美国由于个人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的边际税率差别很大,因此,激励股票期权是美国政府鼓励公司使用的一种措施。我国当前可借鉴美国的做法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明确股票期权行权时不纳税,转售时对股票转让行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但对转让所得免税或开征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税;二是对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以低于市价的约定价向受权者提供股票带来的资产损失可被视为公司工资成本作为务。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十六大报告提出“:按照现代企

本制”,修改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制”,即允许公司在实行股票期权时改变资本状况,公司在发行新股时预留一中关于不允许公司回购自身股票的规定,即允许上市公司回购部分法人股、国家股或转配股作为预留股份以满足行权需要(上市公司以回购方式取得预留股份不仅成本较低,而且对配股中预留股份。但从新股发行中预留股份额度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有相当大的政策难度。从送股、配股中预留股票,只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即可,不存在其他政策障碍,中兴通讯采用这种方式。四是虚拟股票,即经营者并不真正持

部分股票,行权后公司股本可逐渐增加。二是修改《公司法》税前扣除项目;三是明确上市公司、证券商的代扣缴税收义

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是要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彻底改变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关键是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逐步降低国有股的比重,直至其不能控股为止

二级市场影响较小)。三是国家股股东从新股发行或从送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这表明党和国家已高度重视法人治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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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公有产权领域的上市公司除外)。只有形成了国有资本成的,为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公司法》形成于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初期,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难以适应当前经济改革与公司发展的要求。从实施股票期权的角度来看,现行《公司法》需要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1)修改第

83条,变实收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即明确公司可以有大于注

和社会资本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才能为构造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其次,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国有股“一股独大”使董事会丧失“独立性”。西方许多国家公司发展的实践证明,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是董事会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前提条件,也是约束“一股独大”行为的有力措施。为了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中国证监会颁发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并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五)培育有效的证券市场。为了使我国公司中的股票期册资本的授权资本。(2)修改第149条,允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回购股票。(3)修改第147条,允许经营者在任职期间出售本公司股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禁止流通改为限市流通。(4)增设独立非执行董事,完善监督机制,提供监事会更多的监督措施和手段。(5)增设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明确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时间等规定。(6)强化对董事、监事的约束,建立董事、监事个人赔偿责任,提高处罚力度等。同时还需要对证券法、税法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制定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目前正在草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以期使股票期权的实施走向法制化轨道。

[参考文献]

[1]厉以宁.中国企业管理教学案例[M].北京大学出版

权制度能够正常运转,必须努力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规定必须由股东会批准实施股票期权方案,方案应当明确授一是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规范。监管部门要加大投资宣传,倡导理性投资的理念,审慎调节市场供求,使证券市场向稳定、高效的方向发展。二是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自

2001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

度。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会加剧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拖累《股票期权行权与交易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据悉,中国证

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来,先后有PT水仙、PT粤金曼等9家上市公司从主板市场上被摘牌,这有利于倡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和激励上市公司努力提高业绩。三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四是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投资中国A股市场的监管规定。它不仅可以增加市场资金供应,引进先进的投资理念,而且能防止短期炒作及境外游资对本国资本市场的冲击,达到吸引中长期投资的目的。五是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六)尽快修改《公司法》,并制定一部统一的股票期权法

社,1999.

[2]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规范全书[M].中国法

制出版社,2000.

[3]崔振南,明星.激励机制与管理层持股[M].中国经济

出版社,2000.

[4]陈清泰,吴敬琏.公司新酬制度概论[M].中国财政经

济出版社,2001.

[5]吴敬琏.股票期权激励与公司治理[J].投资与证券,2001,(12).

[责任编辑:仇  ]

规。1993年12月,我国第一部《公司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从199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公司法》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基础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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