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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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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检查表

1. 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现状评价

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现状检查表

序 号 检杳内容 依据 检杳 结果 整改 措施 竖井的砌碹,应保持碹壁平整、接口 严密;岩帮与碹壁之间的空隙,应用 碎石填满,(GB123-2006) 1 并用砂浆灌实;碹外有涌 水时,应用导管6.1.5.5 引出,砌碹完毕,要 进行圭寸水。 用吊桶提升,应关闭井盖之前,不应 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和材 料;吊桶上方应设坚固的保护伞;井 盖内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 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 (GB162)的规定。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断绳保险 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 用。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 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 仃次脱钩试验。 采用钢丝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中 间各中段须设稳罐装置。 采用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两 根主提升绳应采用不扭转钢丝绳 2 (GB123-2006) 6.1.2.5 (GB123-2006) 633.2 (GB123-2006) 6.3.4.12 (GB123-2006) 6.3.3.16 (GB123-2006) 6.3.3.17 3 4 5 6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 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 应符合下列规定: 7 1. 地表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 轮,不小于80; 2. 井下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 轮,不小于60。 (GB123-2006) 6.3.5.1 1

8 天轮到提升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 角,应不超过1° 30 /。天轮轮槽剖 面的中心线应与轮轴中心线垂直,不 应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 象。 (GB123-2006) 6.3.3.13 2

9 钢丝绳罐道时,导向器内径应比罐道 绳直径大2〜5mm 使用钢丝绳罐道时,竖井内提升容器 与井(GB123-2006) 6.3.3.8 (GB123-2006) 6.3.3.10 10 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均 不小于350mm。 罐道钢丝绳应有20〜30m备用长度。 罐道11 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 检查,及时12 串动和转动罐道钢丝绳。 井筒内最低装矿点的下面,应设尾绳 隔离装置。 (GB123-2006) 6.3.3.12 (GB123-2006) 6.3.3.14 (GB123-2006) 6.3.3.18 13 不应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 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 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 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 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 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 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GB123-2006) 14 速器、调绳 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6.3.3.23 制设备 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 班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 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 况记录存档。 过卷保护装置: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 示器上;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 常卸装(罐15 笼为进出车)位置 0.5m 时,使提升设备自动停止运转,同时 实现安全制动;此外还应设置不能在 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 装置。 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 卷咼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提升速度v 3m/s时,< 4m;提升速度3-6 m/s时, 16 <6m;提升速度6-10 m/s时,玄最高 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速度,提 升速度咼于10 m/s时玄10m。 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 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 信号装置。17 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 动,除应有闭锁关系,并应在井口与 提升机司机之间设辅助信号装置及 电话或话筒。 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 须悬18* 挂:每班上下井时间表、信号标 (GB123-2006) 6.3.5.10 (GB123-2006) 6.3.3.21 (GB123-2006) 6.3.3.26 (GB123-2006) 6.3.3.28 3

志、每层罐笼每次允许乘罐的人数、 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 设信号19 装置。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 区别。 (GB123-2006) 6.3.3.25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 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 一次;升降(GB123-2006) 20 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 6.3.4.2 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 年,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 应每(GB123-2006) 21 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 一次全面6.3.4.6 检杳。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 层数,应符合: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 降人员和物22 料的,宜缠绕单层,专用 于升降物料的可缠绕两层。 卷筒内应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应 将钢23 丝绳固定在卷筒轴上。卷筒上保 留的钢丝绳,应不小于三圈 提升设备应有能操纵的工作制 动和紧24 急制动的安全制动系统,其操 纵系统应设在司机操纵台。 提升设备应有定车装置,以便调整卷 筒位25 置和检修制动装置。 26 (GB123-2006) 6.3.5.3 (GB123-2006) 6.3.5.6 (GB123-2006) 6.3.5.13 (GB123-2006) 6.3.5.14 (GB123-2006) 6.3.5.26 提升装置必须备有(GB123-2006) 6.3.5.26条的规定的技术资料。 提升运输系统共检查26项

2. 斜坡卷扬运输安全现状评价

检杳 结整改 措施 果 序 号 检杳内容 依据 (GB123-2006) 5.3.6.1 (GB123-2006) 5.3.6.2 斜坡轨道与上部车场和中间车场的连接处, 应设置1 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2 斜坡轨道应有防止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 4

3 斜坡卷扬运输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升 降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的最高速度:斜坡 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 ;斜坡道长 (GB123-2006) 5.3.6.3 5

度大于300m时,5m/s;在甩车道上运行, 1.5m/s ;用箕斗运输物料和矿石的最高速 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 300m时,5m/s;斜 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7m/s;运输人员的 加速度或减速度,0.5m/s2。 4 斜坡卷扬运输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限速保 护装(GB123-2006) 置、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 置、过卷保5.3.6.4 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 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卷扬机操纵手柄与安全 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卷扬机与信号系统之 间的闭锁装置等。 卷扬机紧急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 矩和实际运输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 K, 均应不小于3.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保险 闸的K值可适当降低,但应不小于2。调整 双卷筒绞车卷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 置在各卷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应小于 该卷筒悬挂重量(钢丝绳重量与运输容器重 量之和)所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计算 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 测确定,一般米用 0.30〜0.35,常用闸和 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应沿斜坡道设人行踏步。斜坡轨道两侧应设 堑沟或安全挡墙。 斜坡轨道道床的坡度较大时,应有防止钢轨 及轨梁整体下骨的措施;钢轨敷设应平整、 轨距均匀。斜坡轨道中间应设地辊托住钢丝 绳,并保持润滑良好。 矿仓上部应设缓冲台阶、挡矿板、防冲击链 等防砸设施。矿仓闸门口下部应设置接矿坑 或刮板运输机,以收集和清理撒矿。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不小于80。 卷筒直径与钢丝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200。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不小于 6.5 ;运送人员的,应不小于 9。钢丝绳在 卷筒上多层缠绕时,卷筒两端凸缘应咼出外 层绳圈2.5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钢丝绳弦 长不宜超过60m超过60m时,应在绳弦中 部设置支撑导轮。 卷扬司机、卷扬信号工、矿仓卸矿工之间, 应装设声光信号联系装置。联系信号应清 楚;信号中断或不清,应停止操作,并查明 原因。 5 (GB123-2006) 5.3.6.5 6 7 (GB123-2006) 5.3.6.6 (GB123-2006) 5.3.6.7 8 (GB123-2006) 5.3.6.8 (GB123-2006) 5.3.6.9 9 10 (GB123-2006) 5.3.6.10 11 在斜坡轨道上,或在箕斗(矿车)、料仓里 6

(GB123-2006) 工作,应有安全措施。 12 调整卷扬钢丝绳,应空载、断电进行,并用 工作制动。拉紧钢丝绳或更换操作水平时, 运行速度不应超过0.5m/s。 13 5.3.6.11 (GB123-2006) 5.3.6.12 (GB123-2006) 对钢丝绳及其相关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与 试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应更换:专门运 输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达 到钢丝总数的10%因紧急制动而被猛烈拉 伸时,在拉伸区段有损坏或长度增加 0.5% 以上;磨损达 30%有断股或直径缩小达 10%多层缠绕的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 的临界段应加强检查,并且每季度应将临界 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运输物料的钢丝 绳,自悬挂之日起,隔1年做第一次试验, 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1次。箕斗卷扬钢丝绳 的连接套拔出5mm以上,或出现其他异常现 象时,应重新浇注连接。 5.3.6.13 斜坡卷扬运输共检查13项

3. 供排水、防灭火系统安全现状评价

供排水、防灭火系统安全现状检查表

序 号 检杳内容 依据 (GB123-2006) 6.6.2.3 检杳 结果 整改 措施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 井1 口的标高,应高丁当地历 史最咼洪水位1m以上。 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 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 持有疑必2 探,先探后掘 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 由同类型的三台水泵组成, 工作水3 泵应能在20h内排 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井 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 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 备用。 (GB123-2006) 6.6.3.4 (GB123-2006) 6.6.4.1 7

水仓应由两个的巷道 系统4 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 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 (GB123-2006) 6.6.4.3 8

容纳2-4h的井下正常涌水 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 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 涌水量。水仓进水口应有篦 子。水沟、沉淀池和水仓中 的淤泥,应定期清除。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 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 防水计5 划,其工程应在雨季 前竣工。 (GB123-2006) 662.2 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 系《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6 统,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 下和露条(七) 天采场的措施。 应结合生活供水管设计地 面消防水管系统,水池容积 和管道规7 格应考虑两者的 需要。 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 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室内 应有醒8 目的防火标志和防 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 灭火器材。 9 井卜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 于安全地点。 (GB123-2006) 5.923 (GB123-2006) 6.7.1.5 (GB123-2006) 6.7.1.6 (GB123-2006) 6.7.1.7 (GB123-2006) 6.7.1.10 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 出10 现漏油应及时处理。 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 定11 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 措施。 地面防火应按照国家颁布 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 防机关的12 要求,对建筑物、 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炸 药库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 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 防器材。 13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 和占地面积符合要求。 总平面的分区应按照厂区 设置行政办公用、福利用 房;生产区14 布置生产车间和 辅助用房的原则。 (GB123-2006) 5.9.2.5 GB50016-2006 GBZ1-2002 4.2.1.2

供排水、防灭火系统共检查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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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电及通讯系统安全现状评价

供电及通讯系统安全现状检查表

序 号 检杳内容 依据 检杳 结果 整改 措施 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 应不超过220V;米掘工作面、出矿 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 间,应不超过36V ;1 行灯电压应不超 过36V o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 超过127V o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 缆的配2 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接地。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 建立3 主要检杳制度。 (GB 12—2006 6.5.1.2 (GB 12—2006 6.5.6.1 (GB 12—2006 6.5.7.1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 要求〈〈矿山安全法》 第4 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十一条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 矿用(GB 5 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 性点不应12—2006 直接接地。 6.5.1.4 (GB 6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变 配电所12—2006 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 重合闸装置。 6.5.1.5 水平巷道或倾角 45以下的巷道, 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 45°的巷道,7 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 套电缆。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 使用铠装电缆。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 45以下的巷道 内,电缆悬挂咼度和位置,应使电缆 不致受到撞击,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 不大于3m o与巷道周边净距应不小 于50mm; 在竖井8 或倾角大于 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 在倾斜巷道内不得超过 3m,在竖井 内不得超过6m。 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 门、9 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 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 (GB 12—2006 6.5.2.1 (GB 12—2006 6.5.2.6 (GB 12—2006 6.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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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供电及通讯系统共检查9项

5. 地下开采系统安全现状评价

地下开采系统现状安全检查表

序 号 检杳内容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的直 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 不小于30m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 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 好的梯子间。 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梯子的 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的两 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 8m;梯子宽度不小于0.4m。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 其有效净咼应不小于1.9m,有效宽 度应不小于0.7m。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 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 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 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米矿 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 冋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 型硐7 室,应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 技术措施。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 封8 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有明显 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依据 (GB123-2006 6.1.1.3 (GB123-2006 6.1.1.3 (GB123-2006 6.1.1.4 (GB123-2006 6.1.1.6 检杳 结果 整改 措施 1 2 3 4 5 (GB123-2006 6.1.1.8 6 (GB123-2006 6.1.6.1 (GB123-2006 6.1.6.2 (GB123-2006 6.1.6.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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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 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 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 进出口设栅栏门。 (GB123-2006 6.1.7.1 12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 往作10 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 明。 每个米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 人行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 与通往地11 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 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 子。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米工作面、米 准和切割巷道,应米取支护措施, 因爆破或12 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 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 准作业。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底柱和间柱 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 专人检杳13 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 利用期的稳定性。 溜矿井不应放空。不合格的大块矿 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 物,不应14 放入井内,以防堵塞。溜 井口不准有水流入。 米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 人员15 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 区进行处理。 16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 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 理措施。 (GB123-2006 6.5.5.1 (GB123-2006 6.2.1.2 (GB123-2006 6.2.1.7 (GB123-2006 6.2.1.4 (GB123-2006 6.2.1.5 (GB123-2006 6.2.1.6 (GB123-2006 6.2.1.8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 疋的《矿山安全法》 第十四17 期限内,应丁以保护,不得开 米或者破条 坏。 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 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a: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 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 好预测、预18 报工作; b: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 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 点。 C: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 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 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 采用溜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 应米19 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 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 (GB123-2006 6.2.1.9 (GB123-2006 6.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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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薄和孤立的米空区,是否需要及 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回米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 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不 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 石。作业中发现20 冒顶危险预兆,应 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 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 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GB123-2006 6.2.1.7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架设 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掘进高度超 过7m时,(GB123-2006 21 应有装备元好的梯子间 和溜渣间等设6.1.4.1 施。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 有标22 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 板。 (GB123-2006 6.1.7.2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 过当《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23 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 炸物品必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炸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应 符合24 (GB672— 2003)中7.4条的 规定。 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 井的25 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应 有人。 地下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设立警戒 标志。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 信26 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 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 和公布信号表示的意义。 27 井筒掘进起爆时,应打开所有的井 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应撤 离井口。 28 井下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该 进行爆破作业。 同一层罐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 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 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中段信号工 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 30 民用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的仓 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四 十条 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 范设施。 (GB6722-2003 7.4 (GB6722-2003 532.5 (GB6722-2003 5.3.1.4 (GB6722-2003 5.3.2.9 (GB6722-2003 5.3.1.4 (GB123-2006 6.3.3.4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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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 炸物《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31 品的,应符合临时存放爆炸物 品的条件,管理条例》第四 十二条 并设专人管理、看护。 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 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应类别 和作业范32 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 持证上岗。 爆破后检查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 石、33 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GB6722-2003 4.2.1.3 (GB6722-2003 4.13.2.1

地下开采系统共检查33项

6. 平硐运输系统安全现状评价

平硐运输系统安全现状检查表

序 号 检杳内容 依据 检杳 结果 整改措施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的 直达地1 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 间距应不小于30m。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 所在2 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 向。 (GB 12—2006 6.1.1.3 (GB 12—2006 6.1.1.3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 道,其有效净咼应不小于1.9m , 有效宽度:(GB 12—2006 3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 于0.7m,机车运6.1.1.8 输的巷道不小 于 0.8m。 GB 12—2006 6.1.3.1 (GB 1232006 5.1.5 4 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 格按照设计进行支护和砌筑挡 墙。 平硐的运输设备,必须有安全可 靠的5 制动装置。

平硐运输系统共检查5项

7. 通风、防尘系统安全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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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防尘系统安全现状检查表

序 号 检杳内容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有 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 标准或者1 行业标准;矿山企业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 期检测。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米 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 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箕斗井不应兼做进风井,主要 回风井巷,不应用做人行道。 矿山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 而乂无贯穿风流通风的米场、 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 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 员进入。 依据 检杳 结整改 措施 果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十六条 2 3 4 (GB123-2006) 6.441 (GB123-2006) 6.4.2.5 (GB123-2006) 6.4.2.1 (GB123-2006) 6.4.4.4 5 6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 尘的作业,应当米取综合防尘 措施,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制粉尘危害。井下风 动凿岩,禁止二十五条 干打眼。必须采 取湿式作业。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 进行回采作业。矿井主要进风 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 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 的通风假巷引流。主要进风巷 和回风巷,要经常维护,保持 清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材 料和设备。 爆破和卸矿(岩)时,应进行 喷雾洒水。凿岩、出渣前应清 洗工作面10m内的巷壁。进 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 壁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在正常情况下,主扇必须连续 运转,当主扇发生故障需要停 机检杳时,应立即向调动室和 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 下作业人员。 7 (GB123-2006) 6.4.2.3 8 (GB123-2006) 6.4.5.3 9

(GB123-2006) 6.4.3.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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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 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 I级标准要求。 (GB123-2006) 5.5 通风、防尘系统共检查10项

8. 其他方面安全现状评价

其他方面安全现状检查表

序 号 1 检杳内容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 护罩和栅栏。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 触噪声声级的不同而异,最咼 值限不应超过115dB(A)。应积 极米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 噪声危害。 矿山企业应根据气候特点,米 取防暑3 降温措施或防冻避寒措 施。 依据 (GB123-2006 7.1.9 (GB123-2006 7.1.19 检杳 结整改 措施 果 2 (GB123-2006 4.6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 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组防法》第十四条 织检验、维修,确保 消防设施和器材(五) 完好,有效。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 险的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 统的操作人防法》第十 员,必须持证上岗, 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 程。 斜井运输时不应蹬钩;人员、 扒车不应在运输道上行走。 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 (GB1232006 6.3.2.4 5 6 7 人员出入口时,应米用罐笼或 电梯升降人员。 (GB1232006 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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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共检查5项

9. 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现状检查表

序 号 检杳内容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1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 产责任制、职冃匕机构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 依据 检杳 结整改 措施 果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2 (GB123-2006) 4.1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 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监局令第9号第 五条隐患 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 (一) 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 操作监局令第9号第 五条规程。 (一) 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 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 记和检查制度,入井人员应携 带照明灯具。 入矿新工人应进行职业健康 检查,并健全健康档案;对接 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拍 胸大片;不适合从事矿山井 下、作业的不应录用。 (GB123-2006) 4.18 4 5 6 (GB123-2006) 7.21 7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 障安条 全生产所需要的劳动防 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 工伤《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 纳保险条 费。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 专业《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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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10 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 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 上、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立在与消 防安(GB15630-1995) 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 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防 碍公共视读的6.1 障碍物。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 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 发展规划的同时,应编制安全 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 戈V,并按国家规定取得和使用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 用应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 生产条件,不应挪做他用。 12 (GB123-2006) 4.19 13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经过 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 识和矿山《矿山安全法实施条 例》 安全工作经验,能胜 任现场安全检第三十条 查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条 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早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 关规(GB123-2006) 疋,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方可上岗4.4 作业。 新进地下矿的作业人员,应接 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 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丄 作至少四个(GB123-2006) 月,熟悉本工种操 作技术、并经考4.4 核合格,方可 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应 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第50有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要(令344号)条 有演练记录。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 检查,《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 14 15 16 17 18

条 19

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 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 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 记录在案。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 者兼19 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 疗急救组《矿山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织,配备必要的装 备、器材和药物。 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 性较 20

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 保障措施 监局令第9号 安全管理系统共检查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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