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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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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征收工作的通知

【标    签】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地﹝2004﹞601号【发文日期】2004-12-14【实施时间】2004-12-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税)征期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及征收方式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手续,2005年在继续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北京银行的基础上,又增加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行)为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代征单位。  2005年车船税的征收在保留原有征收方式基础上,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将增加远程缴纳税款的方式,即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用农行、工行、北京银行、招行的银行卡在各行的网上银行缴纳税款。同时,农行的电话银行也开设了缴税功能。  二、征期时间的安排  

  2005年度单位和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期仍以《关于做好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 〔2003〕 658 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准。为保证纳税人能够及时缴纳税款,在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期内农行、工行、北京银行、招行所属部分联网营业网点节假日照常办公。  三、关于车船税征收系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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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机动车车船税IC卡征管协查系统使用截止期到2004年12月31日,自2005年1月1日起各征收点和代征点均使用新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系统。届时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各征收点和代征点联网征收,实现数据实时传输。各局要严格按照市局关于《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系统操作手册》及操作要求执行,杜绝由于征收人员的疏忽造成错误数据的发生,不得擅自修改数据库中的有关信息。在征收工作中发现有关业务和系统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联系。 

  四、关于处罚的问题

  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处罚问题,仍按《关于做好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 〔2003〕 658 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停止车辆纳税协查IC卡登记工作的问题

  由于使用新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系统,纳税人缴纳税款时不再携带车辆纳税协查IC卡(以下简称IC卡)。因此,我局自2004年6月1日起全面停止IC卡的登记工作。  已办理IC卡的纳税人,仍可持IC卡在农行的各种征收方式中使用。  六、配套服务问题

  目前我局已在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了车船税税源库并开发了配套的查询功能,为我局实现车船税的源泉控管打下坚实的基础。各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车辆信息资源做好车船税的税源监控工作。  (一)单位应税车辆的确认

  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单位应税车辆的确认功能。车船税纳税单位可通过网上或上门方式,分别以车辆的号牌号码、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为条件,在系统中查询到符合条件的所有车辆信息。纳税单位进行确认后,系统自动告知该单位应税车辆的辆数与年应缴纳的车船税。

  各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可依据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单位应税车辆确认的功能,提前做好单位应税车辆确认工作,以便准确掌握车船税的税源底数,为应收尽收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车辆纳税情况的查询

  为了方便纳税人对车辆纳税情况的查询,我局在tax861网站上增加了个人机动车车辆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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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情况查询功能,自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根据机动车行驶证的有关内容,登录tax861网站即可查询车辆的纳税情况。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局应根据市局与各行签订的《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协议》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做好本局委托代征工作。要主动与代征单位及相关部门协调,做好税款征收的培训与辅导,凡需再签订代征协议的,将签订的代征协议报市局备案。并提前准备代征工作所需各种票证,征期工作结束后及时结报代征单位票证。  (二)为了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市局统一印制了车船税税收政策宣传材料,各局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和发放,并做好《通告》的张贴工作。

  (三)征期结束后,请各局分别于2月10日和8月10日前报送单位车船税征期总结和征期报表, 3月15日前报送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期总结。  附件:

  1.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协议  2.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各牵头银行联系表  3.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牵头银行联系表  4.北京银行各牵头银行联系表  5.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各牵头银行联系表

  附件1: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委托证书号:

  委托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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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征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个人机动车车船税)。

  二、委托代征范围 乙方负责代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已缴纳2004年度税款的本市个人机动车2005年应缴纳的车船税。  三、代征时限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10日。 

  四、征收标准 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一)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类别 项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10座以下 每辆 200元  11座至30座 每辆 250元  乘人汽车 31座以上 每辆 300元  二轮(含轻便摩托车) 每辆 60元  摩托车 三轮 每辆 80元  机动三轮汽车 每辆 80元

  机动车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二)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  类别 项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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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座以下 每辆 120元  11座至30座 每辆 140元  乘人汽车 31座以上 每辆 160元  小型二轮 每辆 20元  二轮 每辆 32元  摩托车 三轮 每辆 48元

  机动车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48元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所需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管理系统。  2、向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并对代征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辅导。

  3、有义务确保下属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乙方领用计划表后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必需的表证单书。

  4、有义务确保下属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5%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

  5、答复乙方在代征税款、代开发票工作中的业务问题。

  6、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定协议书。

  7、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乙方代征权利:  (1)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3)乙方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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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乙方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5)乙方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扩大或超范围代征税款的;  (6)乙方不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开具甲方提供的有关票证的;  (7)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或暂停代征关系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使用牌照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软件系统操作说明使用甲方提供的征收系统,并负责开发本单位的代征系统。

  2、按照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认真查验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凭证,向纳税人开具甲方规定使用的完税凭证。

  3、代征工作结束后,乙方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代征车船税手续费返还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乙方结清各种票款的前提下办理手续费返还手续。

  4、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接受甲方的政策辅导。  5、自代征义务发生之日起设置代征税款帐簿,逐笔记录代征税款。

  6、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7、设立代征税款专用帐户。乙方应在代征税款的当天按代征税款的预算科目进行汇总,并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于次日将税款解缴入库,不得挪用或滞留。为准确分清代征人的自纳税款和代征税款,代征人入库税款时必须在税票上注明“四代解缴”字样。  8、乙方应在领用代征所需的票证前十天将领用计划提交甲方,并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领取、保管、使用、开具完税凭证等税收票证。

  9、乙方应在代征工作终了后十五日内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解缴入库的《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及相应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第二、三联(存根联、报查联),以及作废、损失、停用的票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

  10、按照发票及税控装置管理的规定办理发票、税控装置领购手续,并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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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出示《委托代征证书》;  12、乙方应妥善保管以下证件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  (2)乙方设置的代征税款账簿  (3)税收票证领、用、存的结报资料  (4)代开发票及使用税控装置的资料 

  (5)税款解缴入库的资料  (6)委托代征证书

  (7)乙方因代征税款、代开发票向纳税人索取的相关资料  (8)其他与代征税款有关的资料。

  13、对代征税款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疑难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  14、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15、乙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16、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17、对征收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把该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以外之任何目的;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以前,不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从甲方征收数据库中获得的任何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决不复制此类信息的任何文件或图样。  18、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及时向甲方报告。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协议书规定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缴未征、少征的税款及滞纳金。乙方在限期内未能追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由乙方向甲方缴纳,并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滞纳金一倍的违约赔偿金。

  2、乙方不按协议书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解缴,并从逾期未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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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向甲方支付未按期解缴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违规多征税款,造成纳税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4、乙方违反发票管理、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5、乙方遗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的,按每份200元进行赔偿。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十一、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管理办法》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委托代征工作,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系统

  (一)代征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开发、维护本单位车船使用(牌照)税代征系统程序。该系统程序须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代征单位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征税款。

  (二)代征单位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行联网征收。代征单位负责申请和安装联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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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网络通讯线路及相关网络联接设备。  二、代征范围

  代征单位负责代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系统中已缴纳上一年度税款的本市个人机动车当年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税款征收

  (一)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的时间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并公告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期。

  (二)代征单位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应查验机动车行驶证,在确认机动车行驶证的内容与征收数据中车辆信息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方可代征当年税款。

  (三)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应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并将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的收据联交给纳税人。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的印章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在互联网自助终端上缴纳税款的,代征单位应将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的《代收业务专用发票》无偿送达给纳税人,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四)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四、税款解缴

  (一)代征单位应将所辖的各营业网点划分为21个区域(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昌平、通州、顺义、大兴、房山、怀柔、密云、平谷、延庆、开发区、西站),每个区域确定一个牵头银行。

  (二)各牵头银行应将其下属的各营业网点当日结清的税款按预算科目进行汇总,并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于次日将税款解缴入库,不得挪用或滞留。为准确分清代征人的自纳税款和代征税款,代征人入库税款时必须在税票上注明“四代解缴”字样。

  (三)对纳税人重复缴纳税款的,由牵头银行所在地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票证管理

  (一)代征单位在代征税款时应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或税务机关指定的有关票证,不得使用其它票证或私自更改和印制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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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牵头银行应在使用税收票证前十天向所辖区内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单》,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单》后十天内,应及时通知牵头银行办理领用手续。

  (三)牵头银行在向税务机关领取税收票证时,应使用《票款结报手册》。牵头银行对领取、使用的税收票证应建立明细帐,记录领、用、存情况。

  (四)各牵头银行在征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解缴入库的《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及相应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第二、三联(存根联、报查联),以及作废、损失、停用的票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

  (五)遗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的,代征单位应按每份200元进行赔偿。  六、手续费返还

  (一)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实际代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款的5%返还牵头银行代征手续费。

  (二)征期结束后,牵头银行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代征单位结清各种票款的前提下于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返还手续。代征单位不得直接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七、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权单方终止代征协议,并可按照代征协议的有关约定追究代征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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