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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志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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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志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理标志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4]98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志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14]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 》(国务院令第467号)和《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省政府令第140号),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3〕8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志、村志(以下简称乡镇志、村志)编纂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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