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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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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局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审计主体

审计监察科室。

二、审计对象

(一)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和其它特定事项。

(二)下属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三、审计程序

(一)确定项目。根据审计监察科室提出并经局务会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或局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

(二)成立审计组。由审计监察科室根据项目需要,提出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建议方案,经纪检组长审核、局长审定后成立具体项目审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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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发通知。由审计组组长撰写《审计通知书》代拟稿,经局纪检组长审定签发后提前3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应注明审计组组长和成员及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和其他协助事项。特殊审计项目可直接实施审计。

(四)实施审计。审计组组长组织审计组成员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依法依规收集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影音及电子数据证据、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等),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或调查对象签名或盖章, 如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五)汇总情况。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取证资料归纳汇总,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研究。

(六)交换意见。审计组组长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撰写形成《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局纪检组长审核后,撰写形成《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在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增开审计意见交换会。

(七)出具报告。在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修订形成《区城乡建设局审计报告》,经局纪检组长审核、局长审签后统一编号印制,送达被审计单位。

(八)督促整改。被审计单位必须按《审计报告》执行整改,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诉。审计监察科室跟踪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审计意见。

(九)立卷归档。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归集项目审计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并年底由审计监察科室统一移交局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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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行日期

本规程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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