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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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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克思·韦伯“价值中立说”的思考

序 论

“价值中立”是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主要内容之一,是马克斯﹒韦伯试图调和“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对立观点的一大结果。 马克斯﹒韦伯被认为是社会学的巨擘,其研究领域涉及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法学等。,他的思想对后世也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尤其是其“价值中立”的方法论思想,是他对社会科学的一大贡献,也成了社会科学研究的一大原则。此“价值中立”原则是带有客观主义倾向的,这种特征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研究中的主观性,从而保证研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本文论述的是本人在阅读了马克思·韦伯的著作《社会科学方法论》后,对其中所提到的“价值中立说”观点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

马克思·韦伯; “价值中立说”; 启迪 正文

一、“价值中立“概念起源

价值中立,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在慕尼黑大学所作的演讲《以学术为业》中提出的。它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所提出的“是—应该”问题,即“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马克思·韦伯提出“应当把价值中立性作为从事社会学研究所必须遵守的方法论准则,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不能拿自己的标准来衡量别的人或事,在研究中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

现在,价值中立的观点日益受到中国广大群众的认同,这体现在人们日益追求辩证思考、思想独立、思想自由等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这些价值观念都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人们独立思考、建构自己的独特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使人们相信自己的观点想法和价值判断标准不应该强加于别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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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亦然。 二、 韦伯的“价值中立“

韦伯所说的“价值中立”是指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对社会现象的观察、探索和解释过程中,只陈述事实,而摈弃价值判断和个人的好恶,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因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只管真假,而与对错、好恶无关。

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只要求陈述事实的一种状态,而对这种状态或者社会现象进行对错、好恶判断,并作出相应措施的,则是“社会政策”所涉及的范畴。

这里我们需要对“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的定义进行了解。 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的任务是研究与阐述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社会科学大体上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及社会心理学。

社会政策是运用立法和行政手段,调节财产所得和劳动所得之间的分配不均问题。 所以,我们所学的“社会学”应该归入“社会科学”的大类里面。由此我们可以更加明确的指导韦伯的价值中立的适用范围。例如,在研究社会自杀现象的时候,社会科学需要做的是统计数据、描述现象等工作,而具体对这种现象的评价和采取相应措施则是社会政策的工作。

三、 关于“价值中立”的思考

下面是本人对“价值中立”观点的一些看法: (一)“价值中立”

这个打了双引号的“价值中立”,它既有积极的作用,但也有潜在的危害性。

1.“价值中立”使人们懂得互相尊重。正因为“价值中立”所鼓励的事实与价值判断没有必然联系,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并且没有对错、好恶之分,所以人们会更加尊重对方的想法,容许不同观点的存在; 2.“价值中立”有利于思想的进步。正是因为包容了各种观点,所以在观点与观点碰撞交流的思维风暴中,更有可能产生出新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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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价值中立”有利于考虑问题的周全性。各种观点都有各自的道理,它们都从各自独特的角度分析了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价值中立”使我们能通过不同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了解社会,对某一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了解得更加全面,也更容易找出其解决方法;

4.“价值中立”有利于避免思想僵化。鼓励有不同观点的“价值中立”,使人们敢于向传统的权威提出挑战;

5.“价值中立”有可能导致道德缺失。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并且没有对错之分,那么就有可能像哲学中出现诡辩学派那样的情况出现。如果每种价值判断都没有对错之分,那么社会秩序就无从谈起,最终会导致社会道德的一片混乱;

虽然说不能把价值判断强加给他人,但是有一些价值判断是社会正常运行所必须认可的,这其中就包括一些基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法规。“价值中立”必须建立在有效的社会规范之上。 (二)韦伯“价值中立“的 两面性

1. 韦伯的价值中立使人们认识社会现象更加客观。由于韦伯的价值中立强调社会科学工作者在观察、研究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时只陈述事实,不加入对错、好恶的判断,所以能够更加客观地了解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 2. 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界限的模糊不清。韦伯的价值中立的适用范围是社会科学,然而,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的边界却一直没有办法划清。实际上我们会发现,社会科学中也有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存在的下一级学科,所以社会科学一直都没有只局限于描述现象,它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应用方面的,并且与社会政策有一定的重合;我们在了解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时确实应该采用价值中立原则,这样才能客观了解问题。但在对现象和问题做出评价时,我们应该遵循最基本的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作为我们的判断标准。

(三)正确认识价值中立的程度

很多时候对一个概念的过度使用会削弱概念本身的力量,极端地坚持价值中立可能会违背我们的初衷——更好地认识世界。 我们只拥有一个置身于其中的生活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事实和价值融合在一起的,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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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就没有价值,而失去了价值引导的人类生活是无法想象的。 在生活世界里事实和价值融合在一起,人为将其分开只是一种思维现象。 分别看待事实和价值,保持价值中立,只是人类为了认识世界而发明的一种认识方法,方法的重要性仅体现在它认识事物的能力上。 不能因为对方法的执著而损害方法服务的目的。 因为,没有两个独立的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所以事实和价值不可能完全分开来,对价值中立原则的坚持应有个程度问题。不同现象对应着不同的确定性,自然现象有着很大的确定性,很少受价值倾向的影响,而社会现象是不同价值体系和文化背景下变动的人的现象,其确定性要小得多。 自然科学研究很少受价值倾向影响,其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很高,而以价值负载的人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怎么能要求做到同等程度的价值中立,得出同样客观的结论呢。“不能期待一切理论都同样确定。 正如不能期待一切技艺的制品都同样精确。 ”为了保持研究的客观性,价值中立是一个有用的原则。

然而,从研究问题的选择到研究方法的运用与研究结论的陈述,都无可避免地会受到价值倾向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做到价值中立。仔细考察“事实”与“价值”之争,实际上绝大多数是关于“度”而不是关于“是”与“非”的争论,也就是说不是关于是否要保持价值中立而是保持价值中立的程度的争论。 至于需要多大程度保持价值中立,这取决于研究的问题、研究者的能力、研究服务的目的等多个因素,要靠研究者的实践智慧去把握和平衡,很难给出普适的可操作性的原则。比如说,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不同,首先在于其研究对象的差异,因为自然无涉价值判断。马克思说:“我们不可能从对小麦的品尝中,来判定它是由封建社会的农奴生产的,还是由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劳动者生产的。”但是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社会生活本身就充满着价值的分化甚至冲突,因此对社会事实的认知也就难以实现价值中立。一个社会有不同的侧面,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即使对于持同一价值取向的不同的人来说,也会有价值大小和程度的不同。我们很难将其各种价值全面地展示出来。

国内外的学者中不乏很多人被意识形态或者权力体制所绑架,甚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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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丧失了学术研究本应该有的高贵和骨气,自愿迎合甚至拜倒在权杖之下。韦伯所处的时代就已经存在这种现象,或者这种现象是任何时代都会存有的,而当下这种现象更是愈演愈烈。因此,我们必须回去看看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一书中的最后重申:“这里当然既不阐述也不维护这种评价立场或者各种可能的评价立场中的任何一种,而是仅仅要提请人们注意:如果有什么事情的话,那么,职业‘思想家’特别应当明确的责任就是:面对当时盛行的各种理想,哪怕是最崇高的理想,都要在个人能力的意义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必要的时候还要‘反潮流’。” 参考文献:

1. 韦伯:《以学术为业》,1919年,冯克利译; 2. 休谟:《人性论》下册,1739年,关文运译; 3. 陈晓平:《“是—应该”问题及其解答》,2010年;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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