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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姓名:韩冬冬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社会学指导教师:徐华

2010-04

摘 要

不同于其他朝代,或者说在宋代表现尤为突出的有两大特点:一是政治相对宽松,二是文化高度繁荣。宽松的政治环境与繁荣的文化环境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是我们社会学所关注的内容之一。因此,本文从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关系出发,从横向上将宋代女性的一生分为三个阶段,分别论述她们在每一个阶段的地位表现、特点。而后又从纵向上,以朝代为界限将宋代女性分为北宋女性和南宋女性,通过引入法律条文、家范家规以及实际的案例,来论证她们的婚姻家庭地位。因此,本文是分别论证、综合考察、探讨她们的婚姻家庭地位。全文共分为五章十三节,所涉及内容如下:

第一章通过对大量史料的阅读,阐述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表现。依据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承担的不同角色,将本章分为三节,分别研究宋代女儿、妻子、母亲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问题。主要从她们的婚姻自主权、财产的占有及支配权以及家庭事务管理方面的权力与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第二章探讨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特点,分为两节。第一节延续了第一章的思路,探讨宋代女性不同人生阶段的婚姻家庭地位特点,第二节按照社会地位将宋代女性分为不同的阶层,从不同阶层这一视角来探讨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特点。通过前两章的写作,我们了解到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表现与特点,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出现相异的地位呢?第三章对其进行了分析,列出了影响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因素。即:宗法制度、道德观念、文化教育、职业活动。值得一提的是,程朱理学的女性观对宋代女性的现实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关于这一点,从对南宋与北宋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比较中可以看出。

第四章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迁,是从动态的角度来研究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共有两节,第一节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迁概述,一方面了解宋代女性在不同人生阶段的婚姻家庭地位变迁概况,另一方面探讨从北宋到南宋的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迁。第二节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迁的原因,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进行分析。

第五章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社会学解读,将运用社会学的地位理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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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章的史料,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解读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参照马克斯・韦伯的三位一体分层模式,文章最后从权力、经济、文化三个维度来解读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

从整个宋代来看,母亲的婚姻家庭地位是最高的,她们不仅仅是作为女性,更是作为家长的一部分,因此她们的婚姻家庭地位是其他人生阶段的女性所不能比的。同时,相对于北宋而言,南宋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是有所下降的。南宋女性的财产权进一步缩小,再嫁现象也逐渐减少,史书上记载的节妇、烈妇的数据越来越多,说明南宋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要低于北宋。

关键词:女性 婚姻 家庭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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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Unlike other dynasty, the Song has two characteristics: first, relatively loose political, and second, a high degree of prosperity in culture. Relaxed political environment and a thriving cultural environment for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what kind of impact, is one of the elements of concern to sociology. Therefore, this article from the song dynasty women's marriage, family relationship, the song dynasty women from horizontal admiral life is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and discusses their respectively in every phase of position, characteristics. Then, with a longitudinal song dynasty for boundaries will be divided into southern female and northern female,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laws, FanGuGui home and practical cases, to demonstrate their marriage and family status. Therefore, this article is respectively, and discusses the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of their marriage and family position. 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13, involving the following:

The first chapter of reading through a lot of historical data to explain the status of women in the Song of marriage and family performance. Song of women in marriage and family according to assume different roles, this chapt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 the status of Song Dynasty daughter, wife, mother in marriage and family . Mainly from the autonomy of their marriage, property occupancy and control of the power, the power management of family affairs, as discussed. The second chapter discusses the statu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characteristics of women in the Song Dynasty, is divided into two sections. Section I lasted the first chapter of women in different life stages of the Song marriage and family status, the section II,according to social status, The Song Dynasty is divided into different classes of women ,to study the features of song of women in marriage and family. Through the first two chapters of writing, we understand that the status of women in the Song of marriage and family performance and features, then what is the cause of women in marriage and family in the Song Dynasty have different position? The third chapter analyzes the reasons and lists the status of Song of women in marriage and family factors. Namely, patriarchal clan system and cultur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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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al, occupational activities. What is worth mentioning, neo-confucianism in the song dynasty women's view of women in real life, has certain influence on this point, the southern and northern women from the comparis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position.

The fourth chapter,changes in marriage and family status of women in Song Dynasty, from the dynamic point of view to study marriage and family status of women in Song Dynasty. Total 2, Section I, overview of women's marital and family status of the Song Change . On the one hand understanding the status change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of the Song of women in different life stages ,on the other hand,studying the status change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of the Song of women from the Northern Song to Southern Song Dynasty . Section II ,the reasons of status changes of Song of women in marriage and family from the prevailing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analysis of three aspects.

Chapter V ,Song of marriage and family status of women in Sociology, will use the status of sociology theory, the first four chapters of the historical 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ology, interpret the Song of marriage and family status of women. Reference to Max Weber's Trinity hierarchical model, the article finally from the dimensions of the power, economy and culture to explain the marital and family status of women in Song Dynast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Song, the mother's marital and family status is the highest, they are not just as a woman, but also as part of the parents, so the other stages of life of woman can not compae with them. At the same time, as opposed to the Northern Song, the Southern Song of marriage and family status of women has dropped. Women's property rights to further narrow the Southern Song Dynasty, Remarriage are beginning to reduce, in the history books record the widows, Liefu more and more data,this shows that women's marital and family status of the Southern Song Dynasty is lower than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Key Words: Women Marriage Family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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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导 论

一、选题缘由

在中国的封建王朝史上,宋代时一个特殊的朝代,也是一个颇受争议的朝代。一方面,从北宋到南宋的三百多年的统治中,一直受到周边少数民族政权的骚扰,政局极其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就在这种不稳定的政局下,涌现出一大批的古代优秀文化的创造者,宋词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一大瑰宝,不仅有王安石、苏轼、范仲淹、欧阳修等一批男性文人的出现,更涌现出李清照、朱淑真、苏小妹等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女性代表。这种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文化的繁荣离不开政治的宽松,同样,政治的宽松与文化的繁荣也会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中国历史上一向被忽视的女性也因生活在这种前所未有的内外环境中而发生改变,其中体现最为突出的是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既是对唐代以前的延续,同时又具有自己独特的气质。将社会学与中国历史相结合,将宋代女性婚姻家庭状况与社会学相结合,用社会学的理论对其进行解释,从社会学的视角来思考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给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这一历史现状赋予更深层次的社会学内涵。

第一、本文之所以选择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这一课题,主要是考虑宋代在中国历史上的特殊地位。在经历了唐代的空前繁荣与短暂的五代更替之后,门阀观念逐步瓦解、商品经济繁荣、文化蓬勃发展,使得宋代在整体上出现了价值多样化。徐秀芳在《宋代士族妇女的婚姻生活--以人际关系为中心》中说,“以往规范妇女的道德礼法因社会的需要做了适当的调整,宋代妇女的身份地位和角色扮演亦有所转变,因此宋代向来被视为中国妇女的转折期,深入探讨宋代妇女地位和角色,将有助于勾勒中国妇女的生活面。”①因此本文以宋代为立足点,研究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

第二、本文运用社会学的相关理论,通过对宋代女性不同人生阶段的婚姻家庭地位进行具体的阐述,同时分析从北宋到南宋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迁过程以及不同阶层的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特点,找出原因。并且运用社会学中的地位理论

徐秀芳.宋代士族妇女的婚姻生活--以人际关系为中心[J].台湾:台湾国立师范大学,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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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这一新兴视角,通过考察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三个维度,使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以一种全新的形态展现在现代人的面前,为现当代的女性婚姻家庭问题得出一些有意义的启示。通过对大量史料、记载的阅读、分析,一层层的挖掘这些现象背后的深层次的制度与体制问题。宋朝的统治者是以文治天下,因此对女性的权利的提高有很大的作用。然而,当时的宋朝是一个动荡的社会,内忧外患。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对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高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理论上说,社会制度与社会秩序问题同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之间有着很大的关系。同时文化、职业等因素在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中也担负着一定的功能。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研究社会制度、文化等因素与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问题的关系,既是对社会学理论得正确运用,又是了解、分析历史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第三、选取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这一课题的现实意义。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高低与女性这一群体关系密切,然而对于统治者来说,他们更加关心的是统治地位的长久以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在得到提升的同时,又受到极大的限制。相对于国家的稳定而言,个人甚至群体的权利就显得微不足道了,为了国家的稳定,适当的牺牲一些个人的权利,是适合社会长期发展的需要的。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在一千年前的宋代,就体现出个人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这对我们在新时期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资料来源和研究方法

(一)资料来源

本文资料来源分为三个管道:首先,文献资料类。主要有《宋史》、《宋刑统》、《名公书判清明集》、《宋人轶事汇编》、《宋史纪事本末》、《家范》、《两宋后妃事迹编年》等等。其次,著作类。主要有《宋代社会研究》、《宋代婚姻与家庭》、《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宋代家庭研究》、《宋代社会生活研究》、《宋代婚姻家族史论》等等。再次,论文类。主要有《略论南宋妇女的财产权和婚姻权利问题》、《宋代妇女的独立意识》、《近十年来宋代妇女研究》、《宋代后妃的文化品格-中国女性文化思考之一》、《浅谈宋代妇女的就业》、《简析宋代在室女的财产权》、《宋代女性婚姻家庭生活状况探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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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二)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立足于定性研究,通过对大量历史史料的阅读、分析,在对中国古代女性地位做一个宏观了解的基础上,具体、全面的分析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具体的研究思路是:以宋代女性这一群体作为研究对象,在了解这一课题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从婚姻的缔结形式、离婚权、改嫁权来探讨女性在婚姻中的自主权问题,着重从女性一生中所扮演的三个角色-女儿、妻子、母亲来研究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问题,同时通过分析表示女性地位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家庭中的财产权问题,得出影响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一系列的因素,从而对当时的制度与女性地位之间关系问题、以及程朱理学与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之间的关系问题做出探索。具体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法、比较法。在实际的运用中主要包括三个环节:首先,收集文献:通过阅读历史材料, 主要有《宋史》、《宋刑统》、《名公书判清明集》、《宋人轶事汇编》等等,并且大量阅读前人关于这一课题的研究成果,这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其次,摘录信息:在大量的历史史料中找出与本文有关的历史材料,将之摘录下来。最后,分析文献:对文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来了解其中所反映的外在内容及其本质、规律,进而达到说明研究课题的目的。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国内研究动态

改革开放以来,对妇女的研究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五四以后所倡导的男女平等的思想使很多人关注于女性地位这一领域,分别从女子教育、女性财产权利、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女性的法律地位等等方面加以研究。而在对女性的众多研究领域中,由于女性活动的主要领域是家庭,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研究便成为对古代女性研究领域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关于宋代女性地位的问题,一般认为有两种观点:

1、认为宋代女性地位相对于之前的朝代,是相对低下的。朱瑞熙在《宋代社会研究》一文中认为宋代相对于上一朝唐代而言,夫权进一步得以加强,女权进一步被剥夺。主要是因为:宋代妇女的婚姻自主权降低,财产继承权也逐步减少,另外,开始于五代时期的妇女裹脚在宋代已不是个别现象,这种裹脚行为严重限制了妇女的行动自由。姚红的《从寡妇财产权的变化看两宋女子地位的升降》一文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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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中国古代女性地位严重下降于两宋时期。谷忠玉的《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强化路径》一书指出,早在先秦时期,男尊女卑的思想便已蕴涵于中国的一些典籍中,通过孔子等人的大力倡导,男女有别的制度逐步建立起来。由于男女地位上的差别,男女在服饰、礼仪方面也存在不同。他认为,男尊女卑这一思想从先秦时期一直延续下来,秦汉以后,男尊女卑思想继续得以强化。尤其到了宋朝,理学的兴起以及理学家对“存天理,灭人欲”的鼓吹,使得男尊女卑的影响进一步加深。

2、认为宋代虽然有上述所阐述的现象,但也存在有离婚与改嫁现象,并且改嫁也不受法律的约束,因而说宋代并不是女性地位急转直下的时期。苗玉勤的《试论宋代妇女的地位及其社会作用》一文通过对宋代妇女的婚姻状况来分析她们的地位,从宋代妇女的再婚及宋代男子的“惧内”现象这两点来论证宋代女性具有较高的地位。并且从妇女在教育、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来说明妇女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这篇文章是从宏观上来说明女性地位的,所做的研究相对来说还比较宽泛。张邦炜在《宋代婚姻与社会》一书对传统观念中的宋代“礼教束缚加强,妇女地位下降”的观点持否定态度。贾桂荣的《宋代妇女社会地位与二程贞洁观的产生》也支持这种观点,该书认为宋代青年在婚姻自主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这在《宋刑统》中是有法律依据的,“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①贾桂荣还指出,妇女对自己的生活有一定的选择权与决定权,主要体现就是寡妇可以再嫁。从法律方面对妇女地位所进行的研究有:袁俐的《宋代女性财产权述略》,该书全面的分析了宋代妇女的财产权。认为宋代女子具有一定的继承权和财产权。刘春萍的《南宋婚姻家庭法规范中妇女地位刍议》也从妇女的离婚权、改嫁权、财产继承权等方面来论述了妇女的法律地位的提升,并认为法律对妇女的人生权和财产权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魏娜娜的《宋代女性婚姻家庭生活状况探析》从女性的婚姻生活、家庭生活两方面论述宋代女性的地位。主要内容有:在婚姻生活中,女性拥有一定程度的离婚权。北宋时期,如果妻子对丈夫不满,感情疏远,可以要求离婚。并且在离婚以后,女性还拥有某些程度的改嫁权。从有关宋代的史料中可以看出,宋代女性改嫁的现象相对还是比较多的,如北宋文人范仲淹在年幼时便随母改嫁。在家庭生活中,女性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如管理家中事务、教育子女、支持丈夫的事业。从这两方面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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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可以看出,宋代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拥有一定的权利,在家庭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自由空间。梁凤荣的《宋代妇女的独立意识》认为,宋代女性拥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意识,她们有着摆脱封建礼教的渴望,在情感上追求独立、在婚姻上要求自主,在文化、艺术上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在政治上也追求自己的独立,这一点主要是说明皇室女性的。季晓燕的《论宋代后妃的文化品格》从两个方面说明宋代后妃所具有的品质,一方面,具有中国古代女性的普遍特性,即强烈的封建贞孝观念,体现出封建女性“三从四德”的特征,她们将自我统一于从君、从夫、从先祖之中;另一方面,宋朝的后宫中也有许多女性扮演着重要的政治角色。如真宗刘皇后、仁宗曹皇后、神宗向皇后、英宗高皇后,她们不仅仅是帝王身边的贤内助,同时还具有政治家的雄才大略。然而她们并无超越权利的举措,而只是在国家需要时代理朝政,一旦时机成熟,她们便放下手中的权力,及时地还政于年轻的皇帝。值得一提的是,宋朝当政后妃人数不少,但是并没有汉朝初期的吕后、唐朝的武后以及韦后等的现象出现。另外,还有人从礼教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宋代女性的地位,如秦玉琴的《双重框架下的宋代平民女性》,该书围绕中国古代两大社会礼教和法律,分别研究宋代女性生存状态与礼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历史实例以及当时社会基本制度,强调了法律对于宋代女性的影响。该书认为,女性或多或少的拥有财产权以及改嫁权,所以,女性的地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女性的地位还是比较高的。栗品孝的《宋代士人家庭教育中的母教》一文从母亲作为孩子的教育者的角度来论述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有别于传统的研究父亲的角度的研究。该文是以宋代士人阶层的女性为研究对象的,一般来说,文中所列女性均为宋代相对比较有名的士人的母亲。这些母亲教育孩子的方式不外乎两种:助夫教子与独立教子,且在教育的过程中涉及道德教化与学业教育两个领域,通过对大量史料的分析,说明女性在孩子的教育中起到相当大的作用,这对人们进一步认识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有一定的作用。

(二)国外研究动态

关于海外研究,最著名的就是伊沛霞的《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这本书的研究对象便是宋代婚姻家庭中的女性,运用的是女性视角。一般研究都将女性描述为受害者、弱者,而该书认为,将女性视为受害者、弱者是对女性群体的一种贬低。该书通过考察宋代妇女的婚姻与家庭,对女性在出嫁之前为出嫁做准备、争夺财产权、赢得丈夫欢心、应对其它女人的出现、如何做一个好的母亲、料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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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务、甚至离婚再嫁等方面进行分析,客观而又生动的展现出宋代女性的生活状态,以说明女性在宋代历史发展中的作用。美国L.斯冈茨尼和J.斯冈茨尼着的《角色变迁中的男性与女性》从社会学的视角研究婚姻家庭问题,作者列出研究婚姻家庭问题的五大社会学理论-发展理论、互动理论、结构功能理论、冲突理论、交换理论,该书分为五个篇章结构,即人际关系探索、婚姻决定、婚姻的结构与过程、儿童、婚姻关系的持续过程,总体来说,该书以时间为主线,逐步深化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

综上所述,近年来对宋代女性问题的研究确已取得了比较丰盛的成果。围绕女性这一领域,从婚姻、财产、法律等不同的侧重点来加以论述,使研究的范围和深度都有了一定的突破。但是由于这一研究的对象是一千年前的宋代女性,以及妇女研究的基础较弱,有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很多人容易将这一研究局限在史学的范畴,社会学研究视角少见,并且所做的研究都是从整体出发,个案研究较少。同时,由于史料对平民女子的记载较少,因此对平民女子的研究匮乏。

四、相关概念界定

德国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从社会分层的角度来说明地位问题,在他创立的三位一体的分层理论中,将从经济、声誉、权利三个维度来考察社会地位。马尔科姆・沃特斯在他的《现当代社会学理论》第2版中是这样定义地位的,“地位则是这样一种安排,其中的各个个人或群体相互之间的评价与排序各不相同。在这里,各个范畴或群体既非必然相互依赖,也不是必然相互对立。地位并不是“零和”性的,因为某个群体的提升可以属于整个体系的结构重新调整的一部分,所以可以与原先地位较高的群体平起平坐,而无须取其位而代之。地位被理解成群体之间或个人之间在相互评价的连续性向度上展开的一场各方皆有成功可能的竞争”①。马尔科姆・沃特斯认为,“可以作为地位分层体系的地位属性有好多种,理论阐述中最为常见的是职业地位,但民族、社会性别、宗教地位、年龄、辈分、亲属关系或者种族也都可以构成地位分层体系”②。婚姻家庭地位从婚姻家庭的特色中去寻找衡量地位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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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第2版,345页 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第2版,3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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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根据本论文研究旨趣,本论文中涉及到的核心概念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婚姻家庭

“婚姻”在中国古代又被称之为“昏因”,通常认为,“婚姻”的起源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汉朝的郑玄说,认为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礼。在我国古代的婚礼中,“昏”指的是一个时间概念,男方通常是在黄昏时到女方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门,这种“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的习俗,是“昏因”一词的起源。也就是说,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过程。另一种说法出现在《尔雅》对婚姻一词的解释里,“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制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也就是说,新郎的父亲称为“姻”,新娘的父亲则称为“婚”。婚姻一词在这里就是指姻亲的关系了。不论是上述的哪一种说法,我们都可以从中得出几点相同之处:第一、“婚姻”必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结合的基础上,同时与男女双方所出自的家庭相关联。第二、夫妻的这种结合是以男方为本位的,在夫妻关系中,男方处于主导地位,女子处于支配或者附属地位。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古代社会,是一种普遍被众人所认可的。

“家庭”是在婚姻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它是由婚姻、血缘或者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基本生活单位。所以说,在中国的古代,家庭伴随着婚姻、血缘关系的产生便产生了,然而,人们不是一开始便使用“家庭”这一概念。“家庭”这一概念最初是以“家”的形式出现的,在中国的上古时代,““家”的概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与卿大夫治理下的政权组织合而为一的父系大家族,另一种是指共同生活的几代父系亲属组成的小家庭”①。到了南北朝的时候,“家庭”一词才正式出现,如南朝宋的《后汉书・郑均传》:“常称疾家庭,不应州郡辟召”。在中国古代,只是出现了“家庭”或者是类似的称谓,到了近代,人们才真正对“家庭”一词的含义进行解读。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认为:“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②。中国社会学家孙本文认为家庭是夫妇子女等亲属所结合的团体。费孝通先生认为家庭是父母与子女形成的团体。不论是上述的哪一种解释,我们都可以看出,第一、家庭是由夫妻关系、父母关系以及亲属关系所组成的单位组织。第二、家庭都是有其自身的生产功能的单位组织。因此本论文所说的婚姻家

陶毅.新编婚姻家庭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3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2002:第3卷,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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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庭就是指这种由婚姻与家庭所组成的初级单位,将宋代女性这一整体放入这一基本单位中进行研究。

(二)地位

社会地位是指“具有社会意义的社会属性,指的是社会关系空间中的相对位置以及围绕这一位置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地位是指“某一个人或某一个群体在社会体系中的位置”②。地位的体现与处于该地位的个人或群体所拥有的权利和支配权力的程度以及在履行义务时所起到的作用密切相关,可以说,对于地位有一些衡量的客观因素,但更多的是人们对此的主观评价。通常人们用法律地位、教育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家庭地位等来衡量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整体地位,这些衡量整体地位的指标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既可以作为研究某一整体地位的分指标,也可以作为研究某一特定群体的总指标。家庭不仅是社会的细胞,也是整个社会的缩影。某一时期的女性婚姻家庭地位既是女性社会地位的构成要素,又是女性在社会中整体地位的缩影,不仅反映了这一时期女性所拥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情况,也是对与她们相对应的男性的权利义务状况的体现。

本文将围绕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这一领域来探讨她们在这一领域的地位。分别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将宋代的女性这一群体分为不同的层次,既从社会的层面上将他们分为不同的阶层,也从家庭这一基本的单位将她们分为不同的层次。“分层体系是以阶级(经济差异)或地位(文化差异)为基础的”③。因此在研究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这一文化差异时,将从不同阶层的女性以及同一阶层女性的不同人生阶段着手,比较、分析,最终得出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

结合本文所述的历史材料,本文提到的地位不是一个宏观的概念,而是从宋代女性婚姻家庭这一特定领域里挖掘出的特定维度对其进行衡量与研究。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只存在于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因此对地位的研究不会单纯的运用西方社会学中的地位理论,同时也会从民族文化中去寻找衡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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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3版,218页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3版,218页 ③

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北京: 华夏出版社,2000:第2版,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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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五、特定群体-宋代皇室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综论

宋代皇室女性作为宋代女性的一个构成部分,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然而,笔者却将宋代皇室女性这一群体单独列出,在导论部分对其进行阐述。宋代皇室女性的婚姻家庭生活与社会中的其它女性的婚姻家庭生活有着很大的区别,作为皇室女性,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她们至高无上的地位与优越的生活条件,却忽视了从整体上来研究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作为皇室女性,她们的婚姻与皇权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也与皇权密不可分。因此,要全面的理解宋代皇室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就不能孤立的从家庭这一层面来进行研究,而是要上升到家、国、天下的研究层面之中。

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处于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之中,而宋朝在几千年的王朝统治中又处于一个转折时期。一方面,宋朝承袭汉唐的繁荣,将封建社会的繁荣推向了顶峰;另一方面,与经济的繁荣相反的是政治上和军事上的无能。经济、文化的空前繁荣与政治、军事的无比落后的局面使得宋朝的统治者在对待皇室女性的婚姻家庭问题上也有一些与前代不同的措施。这里主要将皇室女性分为两类:后妃和公主。下面将分别研究她们的婚姻家庭地位。

(一)宋代后妃婚姻家庭地位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里,后妃是指帝王的母亲以及妻妾。而对于后妃们来说,她们在婚后所生活的场所就是后宫,在她们的婚姻家庭中,除了同一般家庭的女性一样要处理与丈夫的关系、子女的关系、长辈即舅姑的关系之外,还有更复杂的与丈夫的其它妻妾之间的关系以及皇权同自己原来家族之间的关系。

1、宋代后妃与皇帝的关系

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夫妻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这里,后妃与皇帝的关系主要体现的是夫妻关系,当然也有母子关系。自古以来,夫妻关系中最典型的模式就是“夫尊妻卑”的夫妻模式。这种关系模式在宋代皇宫里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因为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不仅是他们自身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对于当时的社会来说,他们的关系模式就是一面旗帜,因而皇帝与后妃之间的尊卑观比社会上其它阶层的夫妻之间的尊卑观要更加强烈。后妃的命运不是由自己决定的,而是由她们的主宰者皇帝来决定,她们自身就归皇帝私有。因此,她们必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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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有婚姻的自主权,不能拥有自己想要的生活,而是以皇帝的需要与喜好为标准。即便是贵为后宫之主的皇后,生与死也在皇上一念之间,仁宗郭皇后便是如此。史书上的记载如下:

“初,帝宠张美人,欲以为后,章献太后难之;天圣二年,立为皇后,后既立,而颇见疏;其后尚美人、杨美人俱幸,数与后忿争,一日,尚氏于上前有侵后语,后不胜忿,误批上颈,上大怒,如内都知阎文应因与上谋废后,帝以抓痕示执政,且告之故,吕夷简亦以前罢相怨后,诏称皇后以无子愿入道,后遂废,(明道二年十二月)诏封为净妃,玉京冲妙仙师,赐名清悟,居长乐(宁)宫;景佑元年,出居瑶华宫;又赐后号金庭教主、冲静元(原)师;后帝颇念之,遣使存问,赐以乐府,后和答之,辞甚怆惋;帝尝密令召入,后曰:“若在见召者,须百官立班受册方可”;属小疾,遣文应挟医诊视,数日,乃言后暴薨,中外疑阎文应进毒,而不得其实;上深悼之,景佑三年,追复皇后,而停谥册祔庙之礼。”①

贵为皇后的郭氏,仅因无意中打了皇帝一下,就酿造了自己一生的悲剧,给了不宠爱自己的皇帝、与自己争宠的妃子以及想要报复的大臣打击自己的机会。现在看来,“误批上颈”,并非有意,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然而,仁宗皇帝却毫不留情的将她逐入佛门冷殿。即便日后有些回心转意,还是没能改变郭后悲惨的命运,年纪轻轻便不明不白的命丧黄泉。郭后的悲剧不是她一个人的,在整个大宋王朝,又有多少个不为人知的“郭后现象”。郭后的悲剧,看似是婚姻家庭内的妻妾之间的争宠所导致的,但是在这个导火索下隐藏着更深层的政治原因。一方面,从皇帝本身来看,当初因为太后的介入不得已立郭氏为皇后,心中自然会生有怨气,但是考虑到当时的处境与封建社会的伦理孝道,皇帝都不可能去违背太后的意愿,而只能将心中的怨气撒向身为皇后的郭氏;另一方面,在封建社会,立后与废后都不仅是皇帝的家事,也是整个王朝的国事,需要大臣们的参与。这个时候,一些大臣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观点。因而,后妃们的命运完全掌握在皇帝的手中,她们的婚姻家庭地位附属于皇帝以及他人的政治需要之中。

尽管后妃们的命运掌握在皇帝的手中,她们的盛衰吉凶常常由皇帝的喜好而决定,但是她们也不会让自己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之中。通常,她们都会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去争取,争取有权势大臣的支持,博得皇帝的欢心,从而提高她们婚姻家庭

元脱脱.宋史・公主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9,7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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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地位。真宗刘皇后在北宋的历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电视中的“狸猫换太子”几乎使她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当然,“狸猫换太子”只是后人根据当时的部分事实改编的具有电视情节的剧情,是人们为了贬低刘皇后而杜撰出来的。撇开电视上的情节,我们来看刘皇后是怎样争取、巩固自己的地位的。一方面,在被封为皇后之后,她便在当朝的大臣中寻找自己的“同宗”。《邵氏闻见录》中是这样记载的:“(刘)烨,登进士第,为龙图阁直学士、权开封府。明肃太后朝独召对,后曰:‘知卿名

①族十数世,欲一见卿家谱,恐与吾同宗也。’”另一方面,刘皇后深知在封建时代

“子以母贵,母以子贵”②,生育子嗣对于巩固与提高自身的地位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因此,将真宗的司寝李氏生的儿子据为己有。

宋代后妃在她们的婚姻家庭中与皇帝的关系是附属与主宰的关系,是卑与尊的关系,她们的地位与命运完全由皇帝来控制,但是她们也不是完全的被动,很多人也会积极的争取、提高与巩固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2、 宋代后妃之间的关系

由于中国封建帝王的后宫是由“三宫六院,七十二妃”组成,那么除了帝王与后妃之间的互动,必然还有后妃与后妃之间的互动。对于帝王的后妃们来说,她们最关心的便是帝王对自己的宠爱以及自己的地位问题,因而,在宫廷内部,后妃们的利益、爱情、地位的争夺战随时会敲响,可以说,从进入皇宫开始,这些战争就贯穿后妃们的一生。成功者获得的不仅是荣华富贵,同时收获的是她们向往的爱情与地位,失败者要么丢失性命,要么孤独终老。如真宗的李宸妃、仁宗的郭皇后、哲宗刘皇后以及南宋诸如潘贤妃、张贤妃、刘贵妃等都是在后妃之间的争斗中或被打入冷宫、或逐入佛门、或废为庶人,最终以死亡收场。在整个大宋王朝,后妃们之间固然少不了你争我抢,但是并没有出现汉朝的吕后在高祖死后将戚夫人变成“人彘”的现象。

当然,后妃们之间除了争斗、嫉妒与仇视之外,也有超越对立、彼此相惜的特例。如徽宗韦贤妃与乔贵妃,《宋史》这样记载乔贵妃:“初与高宗母韦妃俱侍郑皇后,结为姊妹,约先贵者勿相忘;既而贵妃得幸徽宗,遂引韦氏,二人愈相得;崇宁二年五月,御侍乔氏封宜春郡君,九月进美人;四年闰二月,进婕妤;五年二月,

①②

邵伯温.闻见前录[M].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17,75页 司马迁.史记[M].清乾隆武英殿刻本,卷49,6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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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进婉容;大观元年十二月为贤妃,二年正月为德妃;三年为贵妃;靖康二年二月,二帝北迁,贵妃与韦氏俱;至是(绍兴十二年),韦妃将还,贵妃以金五十两赠高居安,终死于朔漠(流五国)。”①对于这种不相妒忌,在自己得宠之时还能引荐她人的妃子,是封建帝王所需要的理想宫廷女性,由于她们的“贤德”,后宫才得以宁静。然而,在整个大宋甚至封建王朝,这样的女性并不多见。后妃们之间的关系最为常见的是“我荣你损”,而非“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想在后妃们之间建立和谐的局面,是与人性的常态相违背的。一般情况下,宋朝后妃的婚姻家庭地位的高低决定权在于皇帝,同时也与其它后妃的地位高低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宋代公主婚姻家庭地位

自古以来,公主是对皇帝的女儿、姐妹、姑姑的称呼。自秦统一中国以后,“凡天子之女皆称之‘公主’”。②宋朝对公主的称呼基本上是沿袭前朝,但也稍有变化。在北宋徽宗朝曾将‘公主’改为‘帝姬’,但随着南宋的建立,‘公主’之称又恢复过来。通常公主给人们的印象是:高高在上、锦衣玉食,甚至刁蛮、任性,因为公主是‘天之骄女',拥有特殊权利的一群女性。然而,各个朝代公主的命运迥异,就是在同一朝代公主群体的内部,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待遇及地位上的差异,并且公主在成婚以后也有着不同的婚姻家庭地位。这里对公主的婚姻家庭地位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研究:婚前和婚后。

1、公主出嫁前的婚姻家庭地位

公主出嫁前的婚姻家庭地位主要是指公主在未成年前生活在皇宫里所拥有的地位,这里的婚姻不是公主本人的婚姻,而是公主的父与母的婚姻,这里的家庭也是指由公主父母婚姻所组成的家庭。在外人看来,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公主似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拥有其它阶层女子所不拥有的自由与特权。其实不然,在封建社会,即便是身为皇帝的女儿、姐妹,也必须遵循封建纲常。出嫁前生活在皇宫的公主们,必然要遵从“未嫁从父”的封建纲常。而宋代皇室对未出嫁的公主也有一系列的规范与要求,比如孝顺父母、温良贤淑、好学、俭朴、不贪图享受等等。对于那些能够遵守规范的公主,不仅能得到社会的赞扬,也能博得皇帝的喜爱。

相比于唐代的公主,宋代公主没有显赫的地位,亦没有唐代公主在权利欲的驱

①②

元脱脱.宋史・公主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243,2439页 (宋)洪迈.容斋随笔[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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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动下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是因为宋朝统治者吸取了唐代的经验教训,在建国之初便认识到了公主权利过大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他们加大了对皇室成员包括公主的管理,这对宋代公主在出嫁前的婚姻家庭地位有一定的影响。一方面,宋代公主同唐代一样,出嫁前也享受俸禄,但是数目不多。如:“仁宗初定公主俸料,以问献穆大主(即前引月俸千贯者),再三始言,其初仅得五贯尔。”①又孔平仲的《谈苑》中这样写道:“江临几云:‘禄令皇太子料钱千贯,无公主料钱例。’‘李长主在

②宫中,请十千,晚年增至七百千。福康出降后,月给千贯。’”可以看出,宋代公

主在出嫁前享受俸禄,但是数目不大。另一方面,为了显示公主高贵的血统、优良的气质,宋代公主在出嫁前还须享受一些特殊的教育。如,宋代公主出生后就备有“三母”,即保姆、子师、慈母。她们的职责是担负公主的衣食起居,培养公主的行为规范。这种自出生后就要进行的教育既是公主在未出嫁前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未出嫁公主享有的权利。在公主本人的婚姻缔结方面,类似于其他女性,一般情况下公主本人也是没有自由选择权的。中国古代的婚姻缔结形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公主的婚姻缔结形式则是由皇帝“指定”。当然,作为公主的父亲或者兄弟的皇帝,在为公主指婚时会考虑公主本人的情感需要,但更多的是从社稷、政治出发,作为为公主择婚的标准。如仁宗在为长女周、陈国大长公主选择驸马时考虑的并不是风华正茂的女儿的幸福,而是已经死去的章懿太后。即便是皇帝钟爱的女儿,在自己婚姻问题上也不拥有话语权。周国公主是南宋理宗最喜爱的女儿,在她成年之后,理宗准备为她挑选驸马。《宋史・公主传》是这样记载的:“帝无子,公主生而甚钟爱,欲以进士第一人尚主,遂取周震炎。廷谢日,公主适从屏内窥见,意颇不铎。”③但是后来,理宗却选择了杨太后的侄孙作为周国公主的驸马,原因在于杨太后在政治上的关系。

因此,宋代公主在出嫁前能够享受更多的受教育的机会,拥有一定数量的俸禄,但是在婚姻选择上几乎完全由不得自己,而只是充当了宋代皇室的政治棋子。

2、公主出嫁后的婚姻家庭地位

公主出嫁后的婚姻家庭地位是指公主结婚以后在夫家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一方面,公主出嫁以后,和普通的女性一样,要分别承担媳妇、妻子、母亲的角色;

①②

(宋)洪迈.容斋随笔[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582 (宋)孔平仲.谈苑[M].郑州:大象出版社,2006:306 ③

元脱脱.宋史・公主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249,25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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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另一方面,由于公主作为皇帝的女儿、姊妹、姑姑等拥有高贵血统的皇室女性,她们即便是出嫁,也会不同于普通的女性。那么这里将从宋代公主出嫁后所承担的不同的角色来研究她们的婚姻家庭地位。

新婚之后拜见舅姑是宋代每一个新婚媳妇的义务,然而,有着特殊身份的宋代公主在新婚之后是否需要行舅姑之礼呢?《仪礼・士婚礼》中有对唐朝传统的记载:驸马辈分升一级,公主大婚后无需拜见公婆。因此,在宋朝前期,自然沿袭了唐朝的传统,公主大婚不行舅姑之礼。但是到了英宗朝,皇帝对公主不行舅姑之礼的行为进行了批判。对于公主行舅姑之礼,史料上有英宗和徽宗的记载。关于英宗的记载是这样的:“联尝侍先帝左右,恭闻德音,以本朝旧制,士大夫之子,有尚帝女者,辄皆升行,以避舅姑之尊。皆行既久,义甚无谓。联常念此,痞寐不平,岂可以富贵之故,屈人伦长幼之序也。可诏司革之,以厉风俗。联闻喻之始,钦仰称叹,至于再三。不幸先帝后婴疾疹,其议中寝,联躬承遗旨,敢不遂行。中书门下议降诏有司,以发扬先帝盛德。”①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皇帝对于公主行舅姑之礼这一礼制是非常重视的,认为“富贵”应屈居“人伦”之下,使得宋朝公主行舅姑之礼成为一种规范。宋徽宗在位时期,又一次强调了这一礼制。“近闻自降诏以来,前后帝姬下降,虽有奉行新仪之名,元无实迹,兼舅姑亦不端坐,及闻反有下拜之礼,其失祖考本意……自今后帝姬下降,仰恪遵新仪……并见舅姑。若帝姬沿习不肯设拜,只责管干官司、女相赞者及内谒者,如违以违御笔论。仍闻帝姬都尉合髻,

②所服不经别无稽处,亦令礼制局讨论以闻。”徽宗要求公主行舅姑不能只停留在名

义上,而是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实实在在的行动,为公主们更好的融入夫家的生活提供了行为规范。当然,任何朝代任何事情都是有特例的,对于公主行舅姑之礼这一规范在宋代也有特殊情况,但那只是极少数的情况,并不会影响整个的风气。因此,作为“天之骄女”的宋代公主们,她们尽管有着特殊的身份、有着皇室的高贵血统,但是她们作为儿媳妇同样体现了传统的“孝道”,尽到了自己的本分。

宋代公主出嫁后的婚姻家庭地位的另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与丈夫的关系。翻阅宋代史料,有关公主婚后生活的记载并不多见,但是我们通过研究那些仅有的史料,

司义祖.宋大诏令集[M].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40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帝系8之40至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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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对宋代公主婚后与丈夫之间的关系也可做出大致的了解。《宋史》中记载部分公主的寿命,有的仅活二三十岁,而其原因竟是婚后生活不和谐。仁宗朝周、陈国大长公主、仁宗第十一女兖国大长公主、英宗次女魏国大长公主、神宗朝唐国公主等皆因婚姻不幸福而导致短命。仁宗因念及章懿太后不及享天下养而将周、陈国大长公主嫁给章懿太后之侄李玮,而李玮本人不仅相貌丑陋,而且性格也与公主不和,二人婚后相处很不融洽,最终导致公主忧郁而死。《宋会要辑稿・帝系》记载公主死后,“神宗幸其第,召辅臣如,坳哭,谕以公主久疾而玮奉主无状,即日责授玮为郴州团练使,验马都尉,陈州安置。”①与周、陈国大长公主命运相似的还有兖国大长公主,她婚后八年去世,驸马在公主去世后也同样受到了惩罚,“神宗元丰六年(1083)十二月甲午,贬光州防御使、验马都尉曹诗,令家居省过。以手诏‘诗不能仰称朝廷选尚爵命恩德,数以帷簿不谨,挽挠大主,致恨快成疾,又隐蔽不以时闻,乞呼医治疗,终于沉瘤不起’故也。医官及勾当公主宅内臣并坐责罚。”②尽管驸马在公主去世后都受到惩罚,公主悲惨的命运却没有因此而改变。从这些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宋代公主婚后并没有很高的地位,而是类似于普通女性,在婚后承担自己作为媳妇、妻子、母亲的角色。

①②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帝系8之50 李焘.续资󺩶󻍱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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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第一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表现

女性随着年龄的变化,自己在家庭中所承担的角色与身份也会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其主要的角色不外乎三种:女儿、妻子、母亲。相对而言,女儿的角色要单纯得多,因为作为女儿,不论是出嫁前还是出嫁后,都只是她们自己父母的女儿。而女性在作为妻子的同时,还在夫家承担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媳妇,这在宋代甚至整个中国古代都是至关重要的。与媳妇相对的就是婆婆了,女性在作为儿女母亲的同时,也是儿子妻子的婆婆。因此,无论是媳妇,还是婆婆,都是女性承担妻子、母亲的角色时所衍伸出来的角色。作为媳妇、婆婆的女性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有着与作为妻子、母亲的角色相同的地方,也有着不同的方面。本章将从宋代女性的不同人生阶段的不同角色入手,来探讨她们婚姻家庭地位的表现。

第一节 女儿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从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承担角色的先后来看,女儿的角色是最初、最原始的。也就是说,从她们出生的那一刻起,她们就被赋予了“女儿”这一称谓。这一称谓是伴随着父母的婚姻家庭而来的,因此,我们说的“女儿的婚姻家庭地位”其实是在她们父母的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但是,这一地位也影响了她们日后在自己的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她们的婚姻缔结形式、对父母家财产的继承与支配权与她们婚后的婚姻家庭地位是戚戚相关的。宋代的法律将女儿分为“在室女”与“已嫁女”,她们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有所区别的。一般情况而言,即便是父母亡的情况下,“在室女”都能拥有一份相当于其兄弟一般聘财的嫁资,“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①宋律有专门维护未出嫁女儿的条文,这说明当时的女性的权益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对于女儿财产权的维护还体现在户绝之家,《清明集》中有这样的规定:“立继者与子承分父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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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表现

与出嫁诸女均给,余一分没官。”①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一、女儿的继承权与父亲的养子相关联,如果养子是立继,女儿便没有继承权,如果养子是命继,那么女儿与养子均有继承权;二、继承份额依女儿的身份而有差别:未嫁之女与养子的继承份额分别为3/4、1/4;出嫁女与养子的继承份额为各得1/3。余下的1/3没入官府;在既有在室女,又有归宗女的情况下,在室女继承3/5,养子与归宗女平分剩下的2/5;在只有归宗女与养子的家庭中,归宗女继承1/5,养子继承2/5,余下的2/5没入官府。由此可以看出,“在室女”与“已嫁女”在父母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有着很大区别的,因此,本节将分别研究“在室女”与“已嫁女”的婚姻家庭地位。

一、出嫁前女儿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出嫁前”是指从女儿出生到嫁入婆家之间的这一段时间,一般情况下,这段时间女儿是与她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它近亲属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是封建社会对女性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女儿在出嫁前是附属于父母这一个大家庭的,要对父亲“言听计从”,这是就整个封建社会而言的,具体到每一个朝代还有着或多或少的差异。那么宋代的女儿在出嫁前有着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地位呢?

(一)婚姻自主权

司马光在《家范》中这样说道:“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学女事以共衣服,观于祭祀,纳酒浆纽豆范酸礼相助奠,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

在古代,女儿十五岁成年,二十岁就要嫁人,那么女儿嫁给什么样的人,是由她们自己决定还是由父母决定,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宋代女儿的婚姻自主权问题。

“可怜天下父母心”是对全天下所有父母的概括,在宋代也不会例外。即便是在“重男轻女”的封建社会,父母们对于自己的女儿也是疼爱有加的。与今天的女儿不同的是,父母不用太多的考虑女儿的受教育问题、就业问题,因此他们将女儿的婚姻问题放在首位,希望给女儿找一个好的归宿。然而,“婚姻”所关系的不仅是男女本身,更是两个家庭甚至家族之间的一种关系。不仅关系男女一生的幸福,更关系到两个家族的兴衰荣辱。因此,出于对家族利益的考虑,中国古代子女的婚

①②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8,265页

(宋)司马光.家范[M]. 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9:卷6,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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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姻是由父母等主婚人来掌握的。通常情况下,儿女的婚姻要按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本身很少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宋刑统》中对于婚姻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其内容也体现着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性。婚姻缔结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照礼法的要求,否则,婚姻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里,婚姻的当事人包括男女本人、父母祖父母以及其它主婚人。对于违背礼法的婚姻,法律会追究主婚人的责任,《宋刑统》这样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

一般情况下,婚姻都是由父母尊长决定,而对于违背父母尊长的意志而缔结的婚

姻,“子孙杖一百,并撤销婚姻”。②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宋代的女儿基本上是没有婚姻自主权的。但是,法律对于特殊的情形也有着特殊的规定,《宋刑统》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己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③《疏议》对卑幼在外自行订婚的解释是“卑幼谓子孙弟侄等,在外为公私行李之处,因自娶妻,其尊长后为订婚,若卑幼所娶妻己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一百。”④也就是说,子女在婚姻缔结中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同时,对于他们按自己的意愿缔结的婚姻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宋代女儿是有着少量的婚姻自主权的。即便是由父母决定的婚姻,除了从家族利益出发外,通常也会考虑女儿本身的意愿,或者说是从父母意志出发的女儿的意愿。如程颢的女儿到24岁都没有嫁出去,原因则是女儿太优秀,很难找到配得上女儿的男子。在其死后,程颐这样说道:“幼而庄静,不妄言笑;风格潇洒,趣向高洁;发言虑事,远出人意;终日安坐,俨然如齐;未尝教之读书,而自通文义。举族爱重之,择配欲得称者。其父名重于时,知闻遍天下,有识者皆愿出其门。访求七八年,未有可者。既长矣,亲族皆以为忧,交旧咸以为非,谓自古未闻以贤而不嫁者。不得已而下求,尝有所议,不忍使之闻知,盖度其不屑也。”

从这段话中,我们并不能看出是程颢的女儿自己认为没有找到配得上自己的人,

而是她的父亲认为女儿太优秀,不愿意找个一般人委屈了女儿。对于程颢女儿自己的想法我们不得而知,我们也不去追究程颢的做法是否正确,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

①②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4,228页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4,228页 ③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4,226页 ④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4,226页 ⑤

(宋)程颢.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4:64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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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表现

作为女儿的父亲,程颢是深爱着自己的女儿的,所以才在女儿的婚姻上如此的慎重。

(二)财产的占有权与支配权

宋代的法律对于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规定,确定了家长对财产的统治地位,对于子孙擅自处置、分割财产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宋刑统》规定:“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①子孙在没有经过尊长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家财,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的。更别说私自处分家财了,法律明确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②因此,一般情况下,祖父母、父母在,子孙没有财产的占有权与支配权。

然而,子孙拥有着财产的继承权,即便父母在世的情况下,子孙的继承权也是存在的。作为未出嫁的女儿,主要是以嫁妆的形式来继承家财。在宋代,取得嫁妆不仅是女儿的权利,也是父母对女儿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在财产分配时,法律对于女儿拥有的权利也有明确的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③尽管这一条文规定女儿只拥有相当于儿子聘财一半的财产继承权,但是却从法律上维护了女儿的财产权益。《清明集》中又明确规定了“在室女”及“归宗女”的嫁资,“二十四娘等不重骨肉之义,又从而攻之。殊不思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在室及归宗者给嫁资,

④未及嫁者则别给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因此,未出嫁的女儿的嫁资不论是从法

律规定中还是实际的判词中均得以维护。不仅如此,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自觉地维护未出嫁女儿或者姊妹的嫁资权,甚至亲自为她们的嫁资奔波。如“宋人曾巩在他的父亲去世后,积极地为九个妹妹找夫婿并且准备嫁资”;⑤“范仲淹设立义田赈

⑥济族人,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资助孤女出嫁。”未出嫁女儿对于嫁资的拥有不仅

是她们在娘家地位的体现,更是提高她们婚后在夫家地位的一项重要保证。

宋代女儿对于财产的占有和支配不仅体现在她们的嫁妆上,同时对于户绝之家的财产还有着继承权。即便在有养子的情况下,亲女对父母的财产也会根据她们是

①②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2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2 ③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2 ④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7,215页 ⑤

曾巩.曾巩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4 ⑥

龚明之.中吴纪闻[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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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否出嫁而有着不同程度的继承权。对于户绝之家的继承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其中涉及到有无养子、嗣子以及立继与命继等等问题。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在户绝之家,女儿拥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根据不同的情形会有不同的继承份额。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户绝之家,女儿会根据自己在继承之时的身份占有或多或少的继承份额,在前面我们知道女儿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是拥有嫁资,这是一份无论父母在世还是父母死亡以后女儿都能从父母的家财中得到的财产。而女儿对父母财产的继承则与父母的遗嘱、女儿对父母是否尽孝以及父母有无男性继承人关系密切。在男尊女卑、男主导女附属的宋代社会,女儿的权利本身就附属于父兄,然而这种封建家长制对女儿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种积极作用就体现在遗嘱继承上,无论是户绝或非户绝之家,女性的财产继承权都低于男性,但是法律在维护家长特权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家长的遗嘱。女儿通过遗嘱的方式继承财产,在宋代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清明集》中这样记载:“曾千钧亲生二女,兆一娘、兆二娘,过房曾文明之子秀郎为子,垂没,亲书遗嘱,标拨税钱八百钱与二女,当时千钧之妻吴氏、弟千乘、子秀郎并已签知,经县印押。”①在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女儿的财产权利得到了遗嘱的保护,如果有人侵占遗嘱中规定属于女儿的财产,女儿便可以以遗嘱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依据。同时,尽孝的女儿与不尽孝的儿子相比,法律通常会根据父母的意愿,维护女儿的继承权,这也体现了在对财产的继承问题上,权利与义务是高度统一的。即便是在“重男轻女”的封建社会,对权力与义务的要求与今天社会的要求还是一致的。

因此,出嫁前女儿对于娘家财产的占有主要是体现在“嫁资”和财产的继承上,而对于财产的继承则与父母有无男性继承人、有无对自己有利的遗嘱等密切相关,在继承的份额上也有着一定的差异,但是总体上还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其是否具有财产继承权以及继承的份额。

(三)家产的管理权以及女工、家务劳动

通常情况下,家产是掌握在家长手中,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的女儿并不拥有家产的管理权。然而,在特定的家庭中,如父母体弱多病,家中又无年长的兄长以及户绝之家的女儿就担负着管理家产的义务。洪迈的《夷坚志》就有对这一特殊情形的记载:“母久病,步立艰难,方七八岁时,已代管家务,事无巨细,悉斡之合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7,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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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表现

宜。”①如此小年纪的女儿代管家务的现象确实不多见,不论是因其特殊性还是因要表彰其管理家务的能力,古人的记载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史料。

我们说宋代女儿管理家产是一种特殊情况,但是作为女儿在娘家担负一定的家务劳动确是普遍存在的状况。在中国的古代社会,普遍实行的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男耕女织”是一般家庭维持生存的主要经济手段。因此,女儿在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学习“女工”,一方面是为其以后嫁人、经营自己的家庭做准备,另一方面维持现在的家庭的生计问题。一般的家庭对于女儿何时开始学习女工,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大家庭却将学习女工写于自家的《家范》之中,如司马光对女儿学习女工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女子六岁始习女工之小者,十岁则教以婉娩听从及女工之大者。”②同时又要求“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学女事以共衣服”。③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女工”是女子在出嫁前必须学习的技能,也是一项重要的家务劳动。对于不同的家庭,“女工”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相对于富裕家庭来说,“女工”在穷人家体现的是一项经济功能,不仅以此来解决自身的穿衣吃饭问题,还可以通过女工劳动换来物质报酬,用来缴纳赋税、换取其它生活必需品。除了要学习“女工”以外,洗衣烧饭、整理家务甚至耕田打柴等等都是很多家庭的女儿必须承担的家务劳动。《宋史・列女传》中这样记载:“从父泰入山伐薪”。

由女儿担负这种繁重的体力活,说明在有些家庭,家务劳动是女儿在娘家必须承

担的义务,也是女儿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家庭作的贡献。

二、出嫁后的女儿与娘家的关系

中国有句古语是这么形容女儿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意思是说女儿嫁出去了就如同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了,同时也是说女儿嫁出去了就跟娘家关系不大了。那么在宋代,出嫁后的女儿与娘家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真的如泼出去的水一般么?根据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宋代女儿在出嫁后还能享受娘家给予的权利与该对娘家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呢?这是我们要研究和说明的问题。

(一)财产继承权

洪迈:夷坚志[M].北京:中华书局,2006:卷1 ②

(宋)司马光.家范[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9:卷6,657页 ③

(宋)司马光.家范[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9:卷6,657页 ④

元脱脱.宋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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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前面我们在说明财产继承的问题时,将女儿分为了“在室女”与“出嫁女”,是根据她们能不能继承财产与继承财产的多少来进行划分的。“嫁资”是女儿获得财产的一项主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这里我们主要说明出嫁后女儿对娘家的财产继承问题。通常情况下,出嫁后女儿不具有财产继承权,但是对于“户绝”之家却是例外。《宋刑统》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蟀、店宅、资财,

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这里并没有说明“女”

是“在室女”还是“出嫁女”,应该是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在户绝之家,女儿有权继承财产。我们这里说的“出嫁女”还包括另外一个群体-“归宗女”,与“出嫁女”和“在室女”不同的是,“归宗女”是指已经出嫁却因丈夫死亡或者离婚后又回娘家居住的女子。因此,法律对于这三种女性的财产继承份额也有着特定的规定。《清明集》中的划分标准是:“诸已觉之家立继绝子孙,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给,余一分没官。”②由此可以看出,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与继承的份额是要低于在室女和归宗女的。关于财产的继承问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有更为详细的规定:“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千贯己上者,内以一分给出嫁女。止有归宗诸女者,三分中给二分外,余一分中以一半给出嫁诸女,不满二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全给。止有出嫁诸女者,不满三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亦全给,三百贯已上三分中给一分。己上给出嫁诸女并至二千贯止,若及二万贯以上,临时具数奏裁增给。”③这是根据户绝之家拥有财产的多少来进行划分的,不论是哪一种规定,相对于在室女和归宗女而言,出嫁女的继承份额都要少的多。这也说明,在宋代,女儿出嫁后与娘家的关系相对而言要疏远了,这也是封建父系社会的产物。因户绝继承娘家财产是出嫁女获得继承权的一种方式,这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然而,还有一种是出嫁女有兄弟,但是兄弟不愿对父母进行赡养义务而由出嫁女及其丈夫赡养老人,老人生前立下遗嘱,由女儿女婿继承财产,也是得到法律维护的。《清明集》中就有这样的案例,“王有成之父王万孙昨因不能孝养父母,遂致其父母老病无归,依栖女婿,养生送死,皆赖其

①②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2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8,265页 ③

李焘.续资󺩶󻍱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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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表现

力……。况此项职田,系是官物,其父的遗嘱,其母之状词,与官司之公据,及累政太守之判凭,皆令李茂先承佃”。①在儿子不孝的情况下,父母有权将财产交付女儿女婿,这也使得女儿多了一份继承娘家财产的机会。当然,这种权利是以她们承担赡养的义务为前提的。

户绝继承和遗嘱继承仍然是出嫁女继承娘家财产的主要方式,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出嫁女并不继承娘家财产,但是户绝继承和遗嘱继承却体现了她们拥有继承的权利,同时继承来的财产也成为出嫁女的私人财产的来源之一,对于提高她们在夫家的地位也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义务

古代对女子的要求是“在家从父,出嫁从夫”,也就是说出嫁了的女儿要一切依靠夫家的标准来从事,娘家在她们生活中的地位远远次于夫家。对她们来说,伺候舅姑、相夫教子成了人生中的大事。那么对于娘家、对于生她们育她们的父母,出嫁女又该做些什么呢?

相对于法律而言,古人更熟悉的还是伦理。宋人也不例外,他们对子女的第一要求便是孝道。对父母尽孝是子女的义务,而孝道则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生前的孝道,也就是照顾父母、遵从父母的意志等等,而另外一个方面就体现在死后了,服丧是子女在父母死后表达孝道的一种方式。那么女儿出嫁以后还要不要为父母服丧呢?“女人结婚以后并不终止为娘家人服丧的义务,但是减低一个等级。因此,

②已婚女儿为父母亲服丧1年而不是3年;对兄弟等人,从1年减至9个月。”虽然

相对于她们婚前来说,服丧的时间减短了,但是出嫁女为娘家相关人员服丧具有伦理上的强制性。我们知道女儿在出嫁前要学习女工、帮助父母料理家务、甚至干一些粗重的农活,而出嫁后的女儿在角色上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对她们来说,最重要的角色便是婆家的媳妇,因此她们将主要的精力放在伺候舅姑上。然而,对于娘家,在她们有能力的情况下也会给予一定的照顾,如农忙时候帮助收割,在父母无子或养子的情况下担负起照顾、赡养父母的任务。

三、小结

女儿作为女性出生后的第一个角色,这种先赋角色是根据血缘关系来确定的,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4,126页

伊沛霞.内闱-宋代妇女的婚姻和生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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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因此我们从这种最初级的关系入手,探讨宋代女性在这种先赋角色下的各种权利与义务,从而了解宋代女性在这一阶段的婚姻家庭地位。必须指出的是,作为女儿,她们不仅仅是生活在父母的婚姻家庭中,随着年龄的增长,她们也会拥有自己的婚姻与家庭,而这也导致她们身份的改变。身份改变了,地位自然会有差异。因此,我们在研究这一阶段的女性时,根据她们身份的不同分别进行研究。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宋代女儿未出嫁前的婚姻家庭地位相对较高,主要体现在:父母对于女儿的婚姻比较重视,在婚姻缔结上通常会考虑女儿的意愿;同时,父母还把为女儿准备嫁资作为自己的义务,有些女儿甚至将取得嫁资作为自己的权利;宋代还有相应的法律来维护女儿的财产继承权。相对于未出嫁的女儿而言,出嫁后的女儿在娘家的权利要少一些,她们的地位低于未出嫁的女儿,但是她们要履行的义务相对来说也要少一些,比如前面说到的服丧时间,未出嫁的女儿为父母服丧时间为三年,而出嫁后的女儿为父母服丧的时间只有一年。因此,在现在看来,这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二节 妻子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女人一生中扮演多个角色,按照扮演角色的先后顺序来说,妻子处于中间位置,同时也是女人人生的一个重要转折。相对于做娘家的女儿而言,做夫家的妻子与儿媳更加的不容易,她们在权利与义务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并且,宋代的法律、家范等均对妻子做出了种种规定、限制,要求作为妻子的女性必须这样、不能那样等等。同时,法律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妻子的权利、维护她们的利益。那么,宋代妻子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究竟如何?我们将从以下三点来进行说明。

一、婚姻经营中拥有的权利

不论哪朝哪代,结婚对于女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事情,宋代女性也不例外。首先,结婚对于她们来说,意味着离开了原来的家庭,她们将面对的是完全陌生的人与陌生的环境,不论新家庭的好坏,她们都承担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其次,女人在结婚前,她们只是作为父母的女儿、兄弟的妹妹或者姐姐,相对来说,家庭关系比较简单,结婚以后,她们的首要角色便是丈夫的妻子、舅姑的儿媳,同时还有可能要处理姑嫂关系、妯娌间的关系等等,并且婚后不久她们还要承担母亲的角色,家庭关系便复杂得多。因此,婚后的婚姻经营对女性来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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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表现

么,宋代妻子在婚姻经营中拥有哪些权利呢?

(一)离婚权

宋代的婚姻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宋代的理学家们也极力宣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一女不事二夫”等等,然而,我们翻阅《宋刑统》的户婚篇,却有大量的关于结婚和离婚的规定。《宋刑统》中明确的规定“七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①,妻子只要犯有“七出”中的任意一条,便可以成为丈夫休妻的理由,并且这种离婚是合法的。同时,合法离婚还有另一个理由-“义绝-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譬夫之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细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皆为义绝。”②从“七出”和“义绝”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离婚的主动权更多的掌握在丈夫的手中,妻子只能被动的接受。法律的这种规定也正是封建男权社会的体现,符合“夫为天”以及“夫为妻纲”的封建原则。在整个宋代社会,关于离婚,妻子到底有没有话语权呢?“七出”的规定似乎对妻子完全不利,那么法律究竟有没有有利于妻子的规定呢?“七出”是对封建男子权利的维护,法律同时也针对男子的权利制定了一定的制约规定,这就是“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娶时贫而后富贵”③。这不仅是对男性权利的制约,更体现了对女性权利的维护。因此,离婚权也不完全掌握在丈夫的手中。《宋刑统》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者,可以和离”,这里体现的更多的是自愿的原则,这种离婚与今天的离婚有相似之处。《名公书判清明集》有妻子要求离婚的案例,“卓一之女五姐,元嫁林莘仲。续后林莘仲因事编管,而六年并不通问,揆之于法,自合离婚。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外出三年不归,亦听改嫁。”

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在具体的案例中,丈夫都拥有绝对多数的离婚自主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总是由男方决定,女性也是拥有一定的主动权的,这也正是作为妻子的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体现。

(二)改嫁权

①②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4 ③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 ④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9,3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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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宋代女子再嫁的现象比较普遍,一种是离婚后改嫁,另一种是夫死改嫁。大多时候,女性改嫁不仅不受歧视,还有很多人愿意娶寡妇。上至达官贵人,下至黎明百姓,宋代女子再嫁的情况相当普遍。宋代不仅有公主改嫁、甚至改嫁的女人也能当皇后,如太祖妹妹秦国大长公主、徽宗之女荣德帝姬均是夫死改嫁。

“秦国大长公主,太祖同母妹也。初适米福德,福德卒。太祖即位,建隆元年,封燕国长公主,再适忠武军节度使高怀德,赐第兴宁坊”。①

“荣德帝姬,初封永庆公主,改封荣福,寻改号帝姬,再封荣德。下嫁左卫将军曹晨。……荣德帝姬至燕京,验马曹晨卒,改适习古国王”。②

“始嫁蜀人龚美,美携以入京,既而家贫,欲更嫁之。张昊时给事王宫,言于王,得召入,遂有宠”。③这段话记载的是真宗的刘皇后,她便是改嫁给真宗的。

在士大夫阶层,改嫁的妇女也是为数不少的一个群体。如范仲淹的母亲改嫁给朱氏、王安石的儿媳离婚改嫁、范仲淹的儿媳夫死改嫁以及宋代乃至中国封建社会的伟大才女李清照也曾改嫁。不仅士大夫阶层的女子改嫁,也有士大夫阶层的男子娶改嫁的女子。宋真宗时,宰相向敏中和宰相张齐贤曾展开激烈的争斗,原因就是为了争夺寡妇柴氏。皇亲贵族改嫁现象如此普遍,下层妇女迫于生计而改嫁的现象更是盛行。不仅如此,宋代的法律也有对改嫁的规定:“诸居夫丧百日外,而贫乏不能自存者,自陈改嫁”。④意思是法律允许寡妇因经济贫困而再嫁他人。事实上,部分女子是因为生活没有着落而改嫁,但并不全是这样。恰恰相反,部分女子改嫁是因为她们持有一定的财产,如向敏中和张齐贤争娶寡妇柴氏就是因为柴氏手中握有一定数量的财产。不论是离婚后改嫁还是夫死改嫁,不论改嫁是出于何种原因,宋代女子拥有改嫁权是毋庸置疑的。

(三)子女教育权

对子女的教育,可以看作是女性的一项权利,也可以看作是女性的一项义务。一个人所接受的教育来自各个方面,其中最初最基础的教育便是来自于家庭,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人们更重视的是父亲的教育,这种教育观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因此,在宋代,对自己的教育大多是以父亲为主,或者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父亲对子女

①②

元脱脱.宋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248,8771页 元脱脱.宋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248,8783页 ③

李焘.续资󺩶󻍱鉴长编[M].上海:中华书局,2004:1225 ④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10,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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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表现

的教育,母亲的教育则是出于附属地位。尽管如此,很多母亲在对子女的教育问题上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协助丈夫教育子女成才或者单独教育子女成才的女性在宋代为数不少,如苏轼的母亲程氏就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位。她亲自教授苏轼兄弟,并且常戒曰:“汝读书勿效曹耦,止欲以书自名而已。”①她的教育不仅取得了成效,培养了宋代乃至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兄弟文豪,同时也得到了丈夫苏洵以及后世的肯定与赞扬。在她死后,苏洵曾在《祭亡妻文》中称赞她的教子之功,“教以学问,畏其无闻。昼夜孜孜,熟知子勤。……二子告我:母氏劳苦。……”②赵蒙的母亲、李光的妻子、欧阳修的母亲、仁宗朝宰相贾昌朝的母亲、韩亿的妻子等等均为教育子女成才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宋代的女性在子女教育问题上拥有一定的话语权,有的在教育子女上起到主导作用,有的则是协助丈夫教育子女,充分体现了她们在婚姻经营中的子女教育权。

二、财产的拥有及支配

宋代女性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具有财产继承权,这在前面已有论述。然而宋代女性却是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的,作为妻子的女性也不例外。那么,在家庭中承担妻子角色的女性有哪些财产来源呢?首先,她们是娘家出嫁了的女儿,在她们出嫁时,从娘家带来了一定数量的财产,我们称之为“嫁妆”,这一部分财产并不纳入夫家财产之列,即便是丈夫,对这部分财产也没有完全的处置权,这也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宋刑统》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壹子之分”。

也就是说,这部分财产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丈夫活着时,可以同妻子共

同占有这部分财产,死后却不可以作为丈夫的遗产分给子女,而是要根据妻子的意愿进行处置。丈夫死后,妻子如要改嫁,可以带走这部分财产。其次,宋代法律明确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女儿对娘家财产拥有继承权,作为夫家的妻子、媳妇,同时也是娘家的出嫁女,她们在娘家户绝的情况下,可以继承娘家部分遗产,“户绝财产

司马光.温国文正公文集[M].北京:北京图书出版社,2004:卷76 苏洵.嘉佑集[M].北京:中华书局,1936年复本:卷15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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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千贯己上者,内以一分给出嫁女。止有归宗诸女者,三分中给二分外,余一分中以一半给出嫁诸女,不满二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全给。止有出嫁诸女者,不满三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亦全给,三百贯已上三分中给一分。己上给出嫁诸女并至二千贯止,若及二万贯以上,临时具数奏裁增给。”①同时,《宋会要辑稿》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与出嫁亲姑、

②姊、妹、侄一分。”这种特殊情况下的继承权是宋代妻子财产的另一个来源。再次,

妻子婚后积累的私房钱也是她们财产的一部分,这通常发生在家境较好的家庭里,对于平民家庭来说,妻子婚后积累的财产很少或者根本没有。

关于妻子财产如何支配,《清明集》中有不少的案例。其中,法律规定:“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③这里强调的是丈夫对妻子财产的所有权,然而,丈夫却没有权利私自支配这部分财产。王巩在《甲申杂记》中记载这样一件事,丈夫阮逸因妻子的拒绝而放弃了拿妻子的嫁妆钱去答谢媒人辛有仪的想法。这说明,对妻子所拥有的这部分财产的主要支配权还是掌握在她们自己手中的。当然,现实生活中,很多妻子利用这部分财产为夫家服务。比如,贴补家用、资助夫家、娶媳嫁女等等。

三、妻子在婚姻家庭中的义务

宋代女性在娘家就接受各种教育,一般的女性学习女工、父母教授其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的人伦道德,上层女性同时还要学习文化知识。这些都为她们日后嫁入夫家,作为丈夫的妻子、舅姑的媳妇做好准备。那么,妻子在婚后的婚姻家庭中究竟有哪些义务呢?

(一)作为妻子的义务

古语有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作为一个妻子,首要的一点就是为丈夫、为丈夫的家族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七出”中第一条就是“无子”,不能生育的妻子通常是要被丈夫休掉或者由丈夫的小妾来完成生育的义务,不能生育的妻子即便不被休掉,在家庭中也是没有地位的。“生育”除了生,还有育,妻子还要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这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相夫教子”。在宋代,大多妻子都能做到“相夫教子”,史书上有大量的记载,许多大文豪、高官在年幼的时候都曾得到

李焘.续资󺩶󻍱鉴长编[M].上海:中华书局,2004:501

②③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上海:中华书局,1957:食货61之58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5,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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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表现

母亲的悉心照顾与教导。苏洵的妻子程氏不仅抚育子女,而且还帮助掌管家务,得到子女、丈夫以及后世的高度赞扬。

同时,妻子要在丈夫不得意的时候支持、鼓励丈夫,还要适时的劝诫丈夫。有这么一首训女长诗,“举足念其身,行幽如白昼。又当夙夜间,警戒其君子。” 就是告诫女儿,在丈夫事业不顺意的时候给予鼓励与支持,同时还要劝诫丈夫以君子的要求来要求自己。李纲的《梁溪先生文集》卷170就记载了他的岳母在他的岳父被贬后支持他的岳父、鼓励他,最终他的岳父获得了一个更好的职位。对于他的岳母来说,只要是丈夫认为是对的,决心去做的事情,她都给予了足够的理解与支持,以至于李纲这样说道:“嗟夫仕宦进取鲜不为妻孥计。而龙图公所为绝人远甚,益有夫人为之内助尔。为人妻者能勉其夫以义如此尤所难也。”①像李纲岳母这样的女性,不仅得到丈夫、家人的好评,也得到他人的尊敬,确是一种美德,而在当时,更多的被认为是一种义务。

(二)作为媳妇的义务

伺候舅姑,对舅姑的话惟命是从,是作为媳妇的首要义务,也是作为媳妇的本分。事实上,不论是从宋代的法律还是家训,或者《清明集》的案例中,我们都能很清楚的看出宋代的媳妇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在生活中如何侍奉舅姑,《朱子成书・家礼》中的规定非常详细:“凡子事父母,妇事舅姑,天欲明咸起,盟漱、栉总、具冠带。昧爽,适父母舅姑之所省问。父母舅姑起,子供药物,夫具晨羞。供具毕,乃退,各从其事。将食,夫请所欲于家长,退具而共之。尊长举着,子、妇乃各退就食。丈夫、妇人各设食于他所,依长幼而坐。其饮食必均壹。幼子又食于他所,……既夜,父母舅姑将寝,则安置而退。居闲无事,则侍于父母舅姑之所。容貌必恭,执事必谨,言语应对必下气怡声。出入起居,必谨扶卫之。不敢涕唾喧呼于父母舅姑之侧,父母舅姑不命之坐不敢坐,不命之退不敢退。”②作为媳妇,从舅姑起床至入睡,都要无微不至的照顾,并且一切都要听从舅姑的命令,要以舅姑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说话、走路均要谨慎,事无巨细,均要周到考虑,这就是作为媳妇必须遵从的义务。

对于媳妇的要求远不止如此,《司马氏书仪》中这样要求:“子妇无私货,无私

①②

李纲.梁溪先生文集[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卷170,9页。 朱熹.朱子成书[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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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畜、无私器。”①我们知道,作为夫家的妻子、媳妇的女性拥有一部分的财产,按照法律,她们可以使用、支配这部分财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家规、家范中限制她们私自拥有、使用财产,就是她们自己也非常自觉的将原本属于她们个人的财产奉献给夫家,将自己的私财拿出来赡养舅姑。在宋代笔记小说中有不少关于媳妇无私奉献的记载:“都昌妇吴氏,为王乙妻,无子寡居,而事姑尽孝。姑老且病目,……吴为乡邻纺缉、澣濯、缝补、炊爨、扫除之役,日获数十百钱,悉以付姑,为薪米费。或得肉馔,即包藏持归。……尝炊饭未饙馏,有外人相呼与语,姑恐饭过熟,将取置盆中,以目不能见,误置桶内,其中甚垢污不洁。吴还视之,不发一言,亟于邻家借饭馈姑,而取所污饭,洗涤蒸熟食之。……”②“兖州有民家妇,姓贺氏,里人谓之贺织女……贺初为妇,未浃旬,其夫出外经求,……家贫无赖……其姑老且病,冻馁切骨,妇则佣织以资之,所得佣直,尽归其姑,己则寒不营衣,饥不饱食,姑又不慈,日有凌虐,妇复益加恭谦,下气怡声,以悦其意,虽暗室无人之所,亦无怨叹。……”③史料之所以将之记下,主要的原因还是想起到一个宣传教育的作用,是当时的社会对媳妇要求的反映。

同时,儿媳妇还有为舅姑隐藏过错的义务,尤其是别人认为公公有何不正当行为时,儿媳妇要竭力为其隐瞒。《清明集》在这类的案件中,明显的是站在舅姑这边的,“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黄十为黄乙之子,纵使果有新台之事,在黄十

④亦只当为父隐恶,遣逐其妻足矣,岂可播扬于外,况事属暧昧乎!”此案的结局是:

“黄十杖一百,其妻阿李杖六十。”⑤在父母面前,子、妇只有顺从的份,尤其是媳妇。

四、小结

出嫁后的女性首先被赋予了两个身份,妻子与儿媳妇。这两个身份所面对的是不同的人,作为妻子,是相对于丈夫一人而言。法律、家范规定了妻子的责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妻子的权利。虽然说,宋代的妻子是作为丈夫的附属出现的,她们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然而,因为有法律保护她们一定的财产权,因此,她们还是有一小部分的选择权。妻子和丈夫之间的关系,不是完全的不平等。而儿

①②

司马光.司马氏书仪[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42 洪迈:夷坚志[M].北京:中华书局,2006:补卷1 ③

李元纲.厚德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卷2 ④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388 ⑤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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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表现

媳妇与舅姑之间的关系,她们之间的不平等程度远远要高于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应该说,做儿媳妇的这一阶段是宋代女性地位最为低下的一个时期。

第三节 母亲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宋代的法律在强调权利时,总是将“祖父母、父母”这一称呼放在首位。无论是“祖父母”还是“父母”,其中都包括了祖母和母亲。这就说明了在宋代,法律强调母亲的权利,至少相对于子女而言,母亲拥有更多的权利。我们说,权利是地位的一个表现,权利越大就说明地位越高。那么,既然母亲被认为是行驶权利的一个主体,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究竟如何呢?

一、母亲在子女婚姻家庭中扮演的角色

按照女性一生所扮演的三个角色的先后顺序,“为人母”来的最迟,并且不具有“为人女”这个角色的先天性。“为人母”这个角色是由“为人妻”生儿育女以后得来的,并且女性到了这个角色阶段,她所在的家庭成员也有了一定的改变。她的家庭多了一个主要的人物-“媳妇”,而她的角色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不论她自身的舅姑还在不在,她自己都变成了婆婆。我们知道,母亲对于儿子与媳妇是完全不同的,那么,我们就分别研究母亲和婆婆分别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一)作为母亲扮演的角色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母亲和子女之间都是有血缘关系的。即便没有血缘关系,也是有养育关系的。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自然是非常亲密的。首先,母亲承担着管教子女的责任,教授子女知识、向他们传授做人的道理等等。有关宋代的史料中多有记载母亲成功教育子女的例子,如张奎的母亲就扮演了一个很好的教育者的角色。司马光的《涑水记闻》记载:

“其夫好黄白术,宋氏伺其夫出,取其书并烧炼之具悉焚之.夫归,怒之,宋氏曰:‘君有二子,不使就学,日见君烧炼而效之,他日何以兴君之门?’夫感其言而止。宋氏不爱金帛,市书至数千卷,亲教督二子读书.客至,辄与窗间听之。客

①与其子论文学、政事,则为之设酒肴;或闲话、诙谑,则不设也。”

这种教育更多的发生在子女年幼的时候,其实即便子女在成家以后,很多母亲仍然担负着教育儿子的重任。岳飞的母亲、韩世忠的母亲均在儿子任官时教育他们

司马光.涑水记闻[M].北京:中华书局,1989:卷10,276条,179一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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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精忠报国、为社稷、保江山,成为后世之美谈。还有人尽皆知的周虎母亲助子守城的事迹。“(虎)开禧间守和州,敌骑蔽野,居民官军无以为食,城欲下者屡矣。其母夫人自拔首饰奁具,巡城埤,遍犒军,使尽力一战。命虎同士卒甘苦,与之俱攻围以出战。士卒感其诚意,遂以血战,……上守城功归于母,朝命封以‘和国’,赐冠帔云。……”①其次,宋代法律规定,在子女婚姻缔结上,母亲扮演着主婚人的角色。《宋刑统》中规定“祖父母、父母主婚者……”,说明母亲在子女婚姻缔结上至少是主婚人之一,在有些父亲早逝的家庭,母亲承担的责任就更大了。《清明集》中对父亲去世,母亲单独主婚也是给予支持与肯定的。

“况刘有光既云:‘陈凯所定者,是其前妻之女刘一姐。则后妻之女魏荣姐在堂室,未曾嫁人,未曾许亲,舍或有人执伐,亲母主婚,名正言顺,有何窒碍?……”。②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判案结果,都是充分维护母亲作为子女主婚者这一角色的。再次,母亲在子女的婚姻家庭中还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根据“男主外,女主内”以及“谨听尔父母之言”等等规定,对于家庭内部事务以及家产,母亲具有绝对的管理权。宋代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母在,子孙不得有私财。借使其母一朝尽费,其子孙亦不得违教令也。”③由于“男主外”,即便父亲在世,母亲对于家产及家庭事务的管理权也是相当大的,在没有父亲的家庭里,母亲的意愿更是最大程度的得到了发挥。

(一)作为婆婆扮演的角色

俗话说:“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其实,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婆婆和媳妇的关系,在媳妇的生活里,她们和婆婆的关系的不平等的程度要远远大于她们同丈夫之间的关系。首先,婆婆是媳妇的绝对领导者。从能不能进这个家门,到进了这个家门以后,所有的事情都是婆婆说了算。无论家中的大小事务,媳妇都要向婆婆报告并且征询婆婆的意见,才能做出处置。“妇将有事大小必请于姑,不敢专行。”④其次,婆婆是媳妇的教育者。我们知道,宋代女性在很小时便接受娘家的教育,目的就是为了将来嫁人做准备。然而,不论婚前怎样准备,毕竟婚后是融入另外一个家庭,承担与婚前完全不同的角色,因此,女性在婚后还是会有许多方面感到无所适从。

①②

[宋]叶绍翁撰.四朝闻见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9:86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9,350页 ③

元脱脱.宋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437,12950页

司马光.司马氏书仪[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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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表现

这时,婆婆就承担起了媳妇的教育者的角色。再次,婆婆在媳妇的生活中扮演了“生活伴侣”的角色。按照常规,媳妇是儿子的妻子,应该是陪伴儿子一生的人,然而,在宋代历史上,却有很多的媳妇远离丈夫、始终陪伴在婆婆的身边。范仲淹的《范文正公集》记载着这么一个故事:结婚20年来,陈氏的丈夫在各地当官,而她的公婆不愿意离开家乡,因此,陈氏便20年都留在家中伺候公婆,而没有跟随在丈夫身边。本该留在丈夫身边的陈氏,选择了陪伴丈夫的父母,以至于婆婆成了她的“生活伴侣”,而她则成为婆婆的佣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宋代,婆婆成了媳妇的绝对统治者,在媳妇这里,婆婆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不可言喻的。

二、家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

上一节中我们阐述了妻子个人财产的来源,儿子的母亲,也就是父亲的妻子,她们当然拥有上述妻子所拥有的那些财产,但那只是她们财产的一部分。将儿子养大成人、娶妻生子以后,她们的主要角色发生了改变,随着主要角色的改变,她们拥有了更多的权利。其中就包括享受儿子赡养的权利,这种赡养不仅有精神方面的,更有物质方面的奉养。因此,相对于做妻子的女性而言,母亲们便多了一个财产来源,那就是从子女那里得来的赡养费。

家产就是一个家庭的所有财产,它是归整个家庭所有。而通常情况下,家产是由包括祖父、父亲等男性来掌管。然而,宋代又是一个讲究孝道的社会,不论是法律还是家规,都是将父与母作为一个整体放在一起,并且父母共同成为一个家庭的领导者与管理者。这就在法律上赋予了母亲管理、支配家产的权利。同时,宋代也是一个遵循“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因此,实际上,母亲便拥有了部分家产的所有权以及管理权。而在母亲面前,子孙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宋史》这样规定:“母

①在,子孙不得有私财。借使其母一朝尽费,其子孙亦不得违教令也。”在宋代,只

要母亲还在,子孙就必须整合在母亲的周围,而不得有分财产的异心。宋代延续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习惯,就是由家庭主妇掌管钥匙。在一些大家庭里,通常由一名主妇掌管收支账簿、储藏仓库或者柜箱的钥匙,而掌管钥匙的主妇通常在家庭中有相当高的地位的,所以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母亲或者是母亲指定的媳妇担任。即便是由媳妇掌管钥匙,那也必须由父母亲任命,因此,对家产掌管的实际权力还是在母亲手中。如神、哲宗年间宣德郎刘提母徐氏,“年二十归刘氏,舅姑得之喜,即

元脱脱.宋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437,129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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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委以家政。方是时,刘氏累世好施,生事萧然,夫人既专内事,虽细务亲之,规画处置,悉有法度可守,未几,刘氏复振。”①可见,徐氏掌管家政是得到公婆的喜爱由公婆委任的。宋代的母亲不仅对家产有着管理权,也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处理权。如苏轼的母亲程氏,就自主决定将家财拿出部分救济族人。“始夫人视其家财既有余,乃叹曰:‘是岂所谓福哉?不已且愚吾子孙’,因求族姻之孤穷者,悉为嫁娶振

②业之,乡人有急者,时亦赐焉,比其没,家无一年之储。”

三、家庭事务的决定权与管理权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都遵循一条原则,即“男主外,女主内”。对于家庭内部的事务,主要是由女性负责。又由于在宋代甚至整个封建社会,母亲的权力要远远大于媳妇,因此,对于家庭的一般事务都是由母亲决定与管理。关于这一点,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许多大家族的家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且将主管家庭事务的女性称为“主母”。家庭生产以及家庭内部事务的分配,均由主母负责。因此,相对于家庭内部的其他女性来说,这一管理家庭事务的女性的地位要高得多。在宋代这样一个重视尊卑关系的社会,如果母亲在世,自然是由母亲担任这一角色,或者由其他地位较高的女性担任,但是必须由母亲任命或征得母亲同意。《郑氏规范》规定,“主母之尊,欲使家众悦服。不可使侧室为之,以乱尊卑。”③在自给自足的封建社会,男耕女织,都是围绕着家庭的经济生活展开的。饲养蚕桑、料理家务,是女人一生为之奋斗的事业。而这些也是家庭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因此不可能是杂乱无章,而由一个人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便显得尤为重要。如责任的分配、何时奖赏、何时惩罚,都要有一个明确的依据。《郑氏规范》这样规定:“诸妇工作,当聚一处。机杼纺织,各尽所长。非但别其勤惰,且革其私。诸妇能自织造者,羞服长先用十一之法赏之,然后给散于众。诸妇每岁公堂于九月俵散木棉,使成布匹。限以次年八月交收,通卖货物,以给一岁衣资之用。公堂不许侵使。或有故意制造不佳,及不登数者,则准给本房。甚者住其衣资不给(病者不拘),有能依期而登数者,照十一之法赏之。”④

四、小结

①②

唐庚.山唐先生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4:卷15

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M].北京京:北京图书出版社,2004:卷76 ③

(浦江郑氏)义门规范[M].成都:文伦书局,宣统二年本:53 ④

(浦江郑氏)义门规范[M].成都:文伦书局,宣统二年本: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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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表现

中国有句古语是这么说的,“多年的媳妇熬成婆”,体现出身为母亲或婆婆的女性相对于媳妇来说,有着很大的不同。在子女成家的过程中,母亲的权力被充分发挥出来,她们对子女的婚姻有着一定程度的决定权,对嫁入家门的媳妇有着绝对的领导权与管理权,同时对家庭财产、家庭事务都拥有着媳妇无法比拟的权力。可以说,在宋代社会,这时的女性是她们一生中地位最高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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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第二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特点

对于宋代女性而言,婚姻、家庭在她们一生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然而,随着年龄的变化,她们会经历不同的人生阶段、承担不同的角色。并且,由于身份的不同,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不同,她们在各自的婚姻家庭中拥有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本章从两个方面对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进行研究:一方面探索不同人生阶段的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另一方面研究不同阶层的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第一节 不同人生阶段的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特点

随着年龄的变化,宋代女性会承担不同的角色,女儿、妻子、媳妇、母亲、婆婆,对于绝大多数女人来说,她们从一出生就开始面临这个角色承担的问题,直至死亡,她们一生都在处理与角色有关的问题。但是,在不同的人生阶段,她们面对的是不同的人,她们自身的地位也不一样。这里将宋代女性的人生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研究她们在不同阶段承担不同角色时的婚姻家庭地位。

一、宋代女儿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特点

1、宋代女儿拥有财产的合法性。从《宋刑统》以及《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宋代女儿在婚姻家庭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宋刑统 》规定: “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①即相对于家庭中男子而言,未婚的女子得到的奁产数量是其聘财的一半。《名公书判清明集 》也规定: “在法 ,父母已亡 , 儿女分产 , 女合得男之半。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 , 未娶者与聘财 ,姑姊妹有室及归宗者给嫁资 , 未及嫁者则别给财产 , 不得过嫁资之数。”② 这里明确规定了未嫁女应享有的奁产权和应得数量 , 而且也规定了归宗女所应享有的奁产权。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 宋代女子奁产权是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合法权力 , 是女儿们间接继承娘家财产的一种方式。因此 , 出现女儿自争奁产的情况也就不奇怪了。《清明集》中记载:“郑应辰无嗣,亲生二女,曰孝纯、孝德,过房一子曰孝先,家有田三千亩,库一十座,非不厚也。应辰存日,二

①②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2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7,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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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特点

女各遗嘱田一百三十亩,库一座与之,殊不为过。应辰死后,养子乃欲掩有,观其所供,无非刻薄之论。假使父母无遗嘱,亦自当得,若以他郡均分之例处之,二女与养子各合受其半。今只人与田百三十亩,犹且固执,可谓不义之甚,九原有知,宁无憾乎?县丞所断,不计其家业之厚薄,分受之多寡,乃徒较其遗嘱之是非,义利之去就,却不思身为养子,承受田亩三千,而所拨不过二百六十,遗嘱之是非何必辩也。二女乃其父之所自出,祖业悉不得以霑其润,而专以付之过房之人,义利之去就,何所择也。舍非而从是,此为可以予,可以无予者?设舍利而从义,此为可以取,可以无取者?设今孝先之予,未至伤惠,二女之取,未至伤廉,断然行之,一见可决。郑孝先勘杖一百,钉锢,照元遗嘱各拨田一百三十亩,日下管业。”①从该判词中可以看出,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情感上都偏向于女儿。可见,对女儿权力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宋代的法律,二是根据当事人的遗嘱,遗嘱也是以《宋刑统》为依据的,这也充分体现了宋代女儿拥有财产的合法性,她们取得财产的权利是得到法律的维护的。

2、宋代女儿婚姻的不自主性

《宋刑统》中对婚姻缔结的规定相当严格,对于定婚、结婚、离婚都有着一系列的要求。对于婚姻嫁娶中的违律情形,法律则规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宋刑统》这样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

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在

婚姻缔结的过程中,主婚人为祖父母、父母或者是其他尊长,而缔结婚姻的男女只是出于从属的地位。在这样一个崇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社会,宋代女儿对于自己的婚姻是没有多少话语权的。但是有一点,尽管宋代女儿在婚姻中没有自主性,但是她们在家庭中的其他地位的高低对婚姻的缔结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比如父母在自己比较疼爱的女儿的婚姻问题上,会较多的征询女儿自己的意见,较多的考虑女儿自身的幸福问题。程颢的女儿到死都没有找到合适的男子,就是因为她的父亲十分疼爱这个女儿,一直想为女儿找一个“配得上”她的女婿,十分在意女儿的幸福。然而,哪怕是这种极端的情形,也不能说明宋代的女儿在婚姻上拥有自主权。因此,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即《宋刑统》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

①②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8,290页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4,228页

37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而卑幼自娶妻,己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通常都认为,宋代女儿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没有自主性。

二、宋代妻子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特点 1、宋代妻子婚姻的一定自主性。

宋代女性在婚姻成立问题上,通常是遵循古制,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缔结婚姻。然而,作为妻子的女性,却是在婚姻经营中拥有一定程度的离婚与改嫁权,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着女性的权力。在离婚或休妻问题上,《宋刑统》规定:“诸妻无七出或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①这就对封建社会男子的绝对权力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使处于被动地位的妻子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我们知道,在宋代,法律明确规定了该离婚不该离婚的条例。如在犯了七出或者义绝的情形下,除了法律规定的“三不去”,均强制离婚。在南宋,妻子拥有提出离婚的权力,规定:“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②在这里,如果发生丈夫家共同居住的亲属强奸妻子的情形,即使是强奸未遂,均被视为义绝,妻子可以提出离婚。《清明集》中也有规定:“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③即当丈夫犯罪被处以离开原籍发送外地,编入另册管制起来或者丈夫外出三年没有归来,妻子可以离婚并改嫁。这种妻子提出离婚的情形,在宋代以前的封建社会是不存在的,这种妻子主动抛弃丈夫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开始于宋代,充分体现了宋代妻子在自身的婚姻问题上拥有一定的主动权。不仅在离婚的选择上拥有一定的权利,在是否改嫁的问题上,她们也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法律规定,已婚妇女在丈夫死后,是否再嫁由妇女本人决定,丈夫家的其他亲属无权过问。《清明集》中有例:“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失节固已甚矣!但李孝德乃其小叔,岂得以制其命?纵使以其背兄而嫉恶之,则当其改嫁李从龙之时,便合声其罪,陈之有司,如此则其名正而其言顺矣。今阿区既久为李从龙之是适,则是阿区已为李从龙之妻,非复李孝标之妻,是不为李孝德之嫂矣。李从龙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李孝德何与焉?……”④在这个案例中,虽然阿区三次嫁人,但是最终的判决是“李孝德杖

①②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4 (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M].北京:燕京大学影印,1948 ③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9,344页 ④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9,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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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特点

一百”。作为曾经的小叔,他没有权利干涉阿区嫁人的自由。

2、宋代妻子拥有财产的合法性

宋代妻子的来源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出嫁时娘家给予的嫁资以及作为归宗女或出嫁女所继承的娘家财产,另一是作为妻子所继承的夫家财产,这两部分的财产取得均得到法律的保护。《宋刑统》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姑姊

①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此规定充分保障了宋代女性取得嫁资的权力,这也成

为她们婚后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对于户绝之家,作为出嫁女,宋代妻子还拥有财产继承权。《清明集》规定:“诸已觉之家立继绝子孙,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给,余一分没官。”②虽然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与继承的份额是要低于在室女和归宗女的,但是由此可看出,法律保障了作为夫家妻子的另一财产来源。不论是作为嫁资的财产,还是因户绝而继承的财产,都是来自于娘家。作为妻子,法律还赋予了她们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清明集》记载:“在法,诸分财产,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寡妻守志而无男者,承夫分。妻得承夫分财产,妻之财产也。”③丈夫死后,作为为其守寡的妻子,即使没有儿子,也能代替丈夫继承财产,所继承的财产是属于妻子的。尽管这一继承权是以寡妻的守志为前提的,但是毕竟明确了对寡妻财产继承权的保护,相对于之前的朝代,有了很大的进步。

三、宋代母亲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特点 1、宋代母亲对子女婚姻生活的主导性

婚姻生活既包括婚姻的缔结也包括缔结婚姻后的共同生活,宋代母亲在子女尤其是儿子的婚姻生活中的作用反映着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从子女婚姻的缔结上说,宋代遵从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这里,母亲行使的是部分家长权,在没有父亲的家庭中,母亲则行使着全部的家长权。史料有如下记载:“龙图刘公未第前,娶赵尚书晃之长女早亡,而赵氏犹有二妹,皆未适人。既而刘公登科,晃已捐馆,夫人复欲妻之,使媒约通意。”④母亲对子女婚姻的主婚权得到法律

①②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2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8,265页 ③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7,217页 ④

(宋)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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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的保护,很多判词都是以维护母亲的主婚权来判定婚姻的成立与否。《清明集》中记载宗女赵冬娘被家仆郑应臻先奸后娶,遭到冬娘母亲反对,官府为了维护母亲在子女婚姻上的权威性,最后判定“郑应臻自称有荫,未委虚实,且免刺环,勘杖一百,牒押下芝溪寨拘锁。冬娘年幼无知,念系宗女,特与免断,照已判,责付孟圆,候其父服满,从姑主婚,照条召嫁。”①父亲死后,母亲单独主婚得到法律的明确确认。儿子成婚以后,母亲对媳妇的满意与否也直接影响儿子与儿媳的生活,如果母亲对媳妇不满,小则产生家庭矛盾,大则导致儿子出妻。众所周知的有陆游与唐琬的故事,这个爱情悲剧的原因便是陆游母亲对唐琬不满。还有《苏东坡全集》中记载(程)“遵彦,甚宜其妻,而母不悦,遵彦出之”。这些婚姻破裂的原因均来自婆媳关系的不和谐,或者说是婆婆对媳妇不满意。作为母亲,无论是从子女婚姻的缔结上充当主婚人,还是在儿子成婚后不满媳妇而导致儿子婚姻终结,都充分反映了母亲在子女婚姻中的绝对主导性。

2、宋代母亲对财产的主导性

中国古代对于家庭财产都有严格的规定,由谁管理、怎么处分,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在宋代,除了子妇的嫁资,通常都由家长掌管。《宋刑统》这样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疏议》曰:“但云别籍,不云令其异财,令异财者,明其无罪。”②也就是说,祖父母、父母在世,不允许有子孙分家析产的行为,同时绝对禁止承家长命令而别立户籍的行为,否则就是触犯了法律,要处以刑罚。但若子孙承家长命令而析产,法律则不予过问。这里,祖父母、父母都是一个家庭的家长,以祖父、父亲为主,祖母、母亲辅之。尽管从法律上说,相对于父亲而言,母亲处于从属地位,但是这里所说的财产权,是站在与子女相对的角度来论述的。

第二节 不同阶层的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特点

一、贵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特点

贵族女性包括皇室女性以及官宦之家的女性,而皇室女性又包括后妃与公主。通常情况下,后妃都来自于官宦之家,她们在入宫之前也是官宦之家的女儿。所以,

①②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12,441页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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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特点

本节将研究这些官宦之家的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这些女性,生活在较为富裕的家庭中,她们自然不必如贫穷之家的女性一般为生计奔波。那么,她们在婚姻家庭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呢?

对于贵族女性来说,最显著的莫过于接受教育了。许多家范、家规中都有要求女子接受教育的规定。在士族之家,女子识字是最基本的要求,如司马光的《家范》中就有规定:“为人皆不可以不学,岂男女之有异哉!是故女子在家,不可以不读《孝经》《论语》及《诗》、《礼》,略通大义。”①因此,宋代贵族女性皆识字、有文化,她们普遍接受伦理方面的教育。对她们来说,接受教育的目的与男子不同,不是为了考取功名利禄,不是为了入朝为官,大多数人也不用经营生计,她们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她们现在与将来所要扮演的角色服务的。她们学习《孝经》、《论语》里相关妇道、妇德的内容,从这些书籍中获取如何为人妇的知识。除了学习这些文化知识之外,女红也是她们必须学习的。下至普通贵族女子,上至宫廷嫔妃,都必须学会且亲自实践女红。如司马光就认为女子从几岁开始就应该学习女红,“教以婉娩听从及女工(女工谓蚕桑、织绩、裁缝及为饮膳,不惟正是妇人之职,兼欲使之知衣食所来之艰难,不敢恣为奢丽,至于纂组华巧之物,亦不必习也)之大者。”②对于女红的学习,不仅仅是家长对于女子的一种要求,而且已经内化为女性的一种自觉行为,她们将女红视为自己的一项职责。这种将女红视为自己职责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如苏邴的母亲(“平生尤勤妇职,蚕缫织紝,虽老不懈,儿曹或谏止之,夫人曰:‘此吾职也,不蚕而衣,孰不愧于心乎?”’ ③)、叶适的母亲(“无生事可治,然犹营理其微细者,至乃拾滞麻遗纻缉之,仅成端匹。人或笑夫人之如此,夫人曰:‘此吾职也,不可废,其所不得为者,命也。”④),她们都非常自觉的视纺织为自己的职责。宋徽宗时,还将皇后亲蚕列入礼制,“宣和元年三月,皇后亲蚕,即延福宫行礼。”“宣和重定亲蚕礼,外命妇、宰执并一品夫人升坛侍立,余品列于坛下。六年闰二月,皇后复行亲蚕之礼焉。绍兴七年,始以季春吉巳日享先蚕,视风师之仪。乾道中,升为中祀。”⑤无论是接受教育还是亲自学习、实践女红劳动,都可以说明:在宋代,富裕的贵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所扮演的是贤妻良母的角色,

(宋)司马光.家范[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9:卷6,33页

②③

司马光.司马氏书仪[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卷4

谢逸.溪堂集[M].香港: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3:卷9 ④

叶适.叶适集・水心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卷25 ⑤

元脱脱.宋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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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统治者们十分强调对她们的道德教育,她们的学习、劳动的目的都不在于经济方面,而是对妇德的强调,她们在婚姻家庭中作为男性的辅助者而存在。

二、平民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特点

在宋代这样一个文化繁荣,统治者提倡女性接受教育的朝代,平民女性也有着自身接受教育的方式。与贵族女性不同的是,她们学习的目的并非是陶冶情操、加强自身的修养,而是为了养家糊口。史书记载:“两浙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甫长成,则随其资质,教以艺术,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名目不一,有所谓身边人、本事人、供过人、针线人、堂前人、杂剧人、拆洗人、琴童、棋童、厨娘等。”①这些贫穷家庭的女子,通过学习某种技艺,作为自己甚至全家人谋生的手段。一方面,宋朝的商品经济非常发达;另一方面,这些平民女性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所以,她们不仅要从事家务劳动,还要利用她们自身的技能,走出家庭,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如《宋史》对贾易的记载中有,他七岁就没了父亲,是靠母亲帮人纺绩供他读书。“无为人,七岁而孤,母彭氏以纺绩自给,日与易十钱,使从学。”②还有,“婺州根溪李姥,……但余一孙,七八岁。姥为人家纺绩,使儿守舍。”③类似于贾易母亲和李姥的女性在宋代下层家庭中比比皆是,这些现象表明:宋代平民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责任更重,她们单独或者同男子一起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在经济方面有着一定的话语权与决定权,同时,与贵族女性相比,她们有更多的接触社会的机会与自由,她们不只是被局限在家庭领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提升了她们的婚姻家庭地位。在财产、婚姻等方面,上节中关于不同人生阶段的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特点的相关内容,在这里同样适用,所以就不再论述。

①②

(清)潘永因.宋稗类抄[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卷7 元脱脱.宋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355 ③

(宋)洪迈.夷坚志[M].北京:中华书局,2006:补卷4

42

第三章 影响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因素

第三章 影响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因素

第一章、第二章分别列出了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表现与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特点,从女性的不同人生阶段以及不同阶层的女性出发,分别阐述了各自的表现与特点。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这些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出现相异的地位呢?本章将从四个方面对此进行解释。

第一节 宗法制度对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影响

相对于前朝以及后来的朝代来说,宋代在中国的历史上是一个政治氛围相对宽松的朝代。由于宋朝建立的特殊性,以及当时政局的不稳定性,出现了皇帝与士大夫同治天下的宽松政治局面。这种宽松的政治制度必然影响社会生活中其他相关的制度,从而影响不同类别的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女性作为社会中的一大群体,相对于男性而言,她们的活动领域要狭窄许多,主要是集中在婚姻、家庭中,因此,宗法制度是影响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重要因素。通观整个宋代历史,在宗法制度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宋代遵守家长制。家长即一家之主,在一个家族或者家庭内部,一切由家长说了算。从大的范围内来看,以自某祖先以下的所有直系子孙组成一个家族,在这个家族中,有一人被称之为“族长”,即该家族的家长。对于该家族内部的事务,如管理族众、祭祀祖先、训教子弟等,均由族长说了算。同时,在族长之下,每个家庭内部还有一个负责管理家庭事务的人,这个人在该家庭内部具有最高的地位,通常由该家庭内辈分较高的男性担任,负责家庭的日常开销、送往迎来、衣食起居等。这些在一些大户人家的家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南宋金奚各的陆氏家族家规规定:“累世义居,一人最长者为家长,一家之事听命焉。逐年选差子弟分任家事,或主田畴,或主租税,或主出纳,或主厨爨,或主宾客。公堂之田,仅足给一岁之食,家人计口打饭,自办疏肉、不合食。私房婢仆各自供给,许以米附炊。每清晓,炊之米交至掌厨爨者,置历交收,饭熟,按例给散。宾至,则掌宾者先见之,然后自家长出见,款以五酌,但随堂饭食,夜则厄酒怀羹,虽久留不厌。每晨兴,家长率众子致恭于祖祢祠堂,聚揖于厅,妇女道万福于堂。暮,安置亦如之,子弟有过,家长会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改,度不可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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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则告于官,屏之远方”。 ①该家规对家庭内部成员分工相当明确,家长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能很确切的阐述女性的地位。其次,宋代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影响体现在家规的建立上。家规中明确规定了不同的女性在家庭中的责任与权利。较为著名的有司马光的《家笵》,它体现了宗法制度对女性的影响。“内则妇事舅姑与子事父母略同,见子门,舅没则姑老,谓传家事于长妇也。塚妇所祭祀宾客每事必请于姑,妇虽传授犹不敢专行也。介妇请于塚妇,以其代姑之事介妇众妇也。舅姑使塚妇毋怠不友无礼于介妇,舅姑若使介妇无敢敌耦于塚妇。虽有勤劳不敢掉磬,不敢并行,不敢并命,不敢并坐,妇将有事大小必请于姑,不敢专行。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②“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于之爱而不知教也。古人有言:慈母败子,爱而不教,使伦于不肖,陷于大恶,入于刑辟,归于乱亡,非他人败之也,母败之也,自古及今,若是者多矣,不可悉数。”③相对于法律而言,宋代人更重视家规的作用。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地位尊或卑,都受到家法家规的约束。司马光的《家笵》中不仅规定了怎样当好子妇与母亲,也有对男性的相关规定。总体来说,家规对女性的规定与要求多于男性,对晚辈的规定与要求多于长辈。在第一章中分别对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进行了说明,得知她们因一生所承担的角色差异而有着不同的婚姻家庭地位,作为母亲或婆婆的女性有着相当高的婚姻家庭地位。然而,无论她们拥有多高的婚姻家庭地位,都只是相对最为女性自身而言,在如此严格的宗法制度下,她们的地位不可能无限制的膨胀,而只能被家族家规所约束。

第二节 道德观念对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影响

宋代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是因为其政治、经济的原因,还在于其特殊观念的形成。理学经过萌芽、发展,到了宋代的朱熹这里,已达到相当成熟的阶段,对宋代尤其是南宋的社会生活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在朱熹的理学观里,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强调道德修养,众所周知的“存天理,灭人欲”便是朱熹道德修养观的集中表现。朱熹根据孔子的“克己复礼”,《中庸》中的“致中和”、“尊德性”以及《大学》中的“明明德”等圣人之言,提出了古圣人均是重视“存

①②

(宋)罗大经撰.鹤林玉露[M].北京:中华书局,1983:卷5

(宋)司马光.家范[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9:卷3 ③

(宋)司马光.家范[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9: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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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影响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因素

天理,灭人欲”的。朱熹认为:“圣人教人如一条大路,平平正正,自此直去,可以到圣贤地位。只是要人做的彻,做得彻时,也不大惊小怪,只是私意剥落净尽,纯是天理融明尔。”①并且,将“天理”与“三纲五常”联系起来,强调“三纲五常”是“天理”为基础的。“宇宙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而为性。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

②无所适而不在。”朱熹通过这样的描述,指出“三纲五常”由“天理”派生而出,

在强调“天理”的同时,进一步指出“三纲五常”的绝对性与权威性。“君臣、父子、兄弟、朋友,皆人所不能无者,但学者须要穷格得尽。事父母则当尽其孝,处兄弟则当尽其友。如此之类,须是要见得尽。若有一毫不尽,便是穷格不至也。”③这里所强调的君臣、父子、兄弟或是朋友之间的关系,是对人伦的一种具体化。联系到女性这里,除了以上几种之外,还有一种十分重要的关系,即“夫妇”。在夫妇的关系上,理学家们各有自己的一套说法,但是基本的观点一致。张载强调女性“顺惟厥正”“无违夫子”的“妇道之常”。程颐认为:“大夫以上无再娶礼。凡人为夫妇时,岂有一人先死,一人再娶,一人再嫁之约?只约终身夫妇也。但自大夫以下,有不得已再娶者,盖缘奉公姑,或主内事尔。 如大夫以上,至诸侯天子,自有嫔妃供祀礼,所以不许再娶也。”④程颐的观点,看似是将夫妇双方放于平等的位置,强调不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不可以再娶、再嫁,但是,对于男人,还有“不得已再娶”的特例,且没有强调男子不可以纳妾。实际上,这种说法也只是对女性才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从思想上对女性再嫁的一种禁锢。在宋代,有些妇女改嫁确是因为丈夫死后,自身很难或无法生存。对于这种情形,程颐提出:“只是后世怕寒饿死,固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⑤将女人的名节看得比生命还重要,即便是饿死也不可以改嫁。程颐的这种观点得到南宋朱熹的大力赞扬与倡导,对“守节不嫁”的孀妇给予了高度的赞扬,并且将此称之为美。

尽管理学家们是如此的宣扬理学观念,从言论和思想上来约束女性,但是,北宋至南宋中期,女性还是生活在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中,离婚与改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相对于后来的朝代来说,还是相当高的。这从很大

①②

(宋)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卷113

(宋)朱熹.朱文公文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卷70 ③

(宋)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卷15 ④

程颐、程颢.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 ⑤

程颐、程颢.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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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程度上来说要归因于前代的遗风,即唐朝开放自由的社会风气以及淡薄的贞操观念。以至于出现了一个为数不少的改嫁群体,上至皇女公主、达官贵人的母亲、妻女,下至平民百姓。如太祖的妹妹秦国大长公主、徽宗之女荣德帝姬均是夫死改嫁,真宗刘皇后亦是改嫁给真宗后才坐上皇后之位的。在士大夫阶层,如范仲淹的母亲改嫁给朱氏、王安石的儿媳离婚改嫁、范仲淹的儿媳夫死改嫁以及李清照在夫死后也曾改嫁。如此之多的改嫁事实说明,虽然理学在宋代有很大的发展,甚至趋于成熟,对宋代女性的思想起到一定的禁锢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但是,这种影响并不是绝对的,至少还没有达到根深蒂固的程度。在整个宋王朝的三百多年的历史中,中前期更多的受到前代观念的影响,到了南宋后期,才逐步被理学所控制,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逐步降低。

第三节 文化教育对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影响

在经历了唐末的混乱状况以及五代各国的短命统治之后,宋太祖以黄袍加身,建立了大宋王朝。宋朝统治者为了避免重蹈五代各个短命王朝的覆辙,巩固自己的统治,不仅建立了完整的中央集权官僚机构,也更加重视教育的力量。尊孔宠儒、偃武修文,使得宋朝文化的繁荣程度在继唐代之后达到一个新的高潮。

在统治者所推行的这种良好的教育氛围下,不仅科举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女子教育也被大力提倡。许多士大夫都主张女子接受教育,如司马光的《家笵》中就强调女子应该学习,“为人皆不可以不学,岂男女之有异哉!是故女子在家不可以不读《孝经》、《论语》及《诗》、《礼》,略小大义。”且强调“古之贤女子无不好

①学”。 在宋代,有钱人家的女儿在未出嫁前,通常都会接受这种文化教育,女子

在受到教育后,不仅提高了自身的素质与涵养,也为她们在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如何持家、相夫教子打下了基础。而这种婚姻生活中的技巧与能力又直接影响着她们自身的婚姻家庭地位,因为她们的地位与她们自身对家庭的贡献有很大的关系。如苏轼的母亲程氏,在丈夫离家时独自教育子女,培养出了中国历史上的两大文豪兄弟,她的教子之功不仅得到后世的肯定,更是得到丈夫的认可,以至在她死后还是念念不忘她的功劳。关于程氏,不论是后世对她的赞美,还是丈夫对她的认同,究其原因,皆源于她自身受过良好的教育。所以,是文化教育影响或提高了她的婚

(宋)司马光.家范[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9: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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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影响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因素

姻家庭地位。而普通阶层的女子,她们也同样会接受教育,只是教育的内容会稍加不同,甚至更加丰富。而且她们接受教育的目的也不一样,主要是为了生存。而学习的内容也是五花八门,有琴艺、棋艺、烹饪、制衣、杂役等等。在中下层的家庭里,甚至有一种“重女轻男”的思想,主要原因便是女子通过这些技艺的学习,可以为家庭的经济做出贡献。史料记载:“两浙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甫长成,则随其资质,教以艺术,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名目不一,有所谓身边人、本事人、供过人、针线人、堂前人、杂剧人、拆洗人、琴童、棋童、厨娘等”。①尽管学习这些技艺的女子生活在社会的底层,但是她们却是受到家庭的重视。不仅如此,在一些匠人之家,女儿也可以继承父业、尽得父亲真传,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当时著名的开宝寺塔的建筑师喻浩,有一女,在父亲的熏陶之下,自幼便对建筑技术有相当高的造诣。史书记载:“年十余岁,每卧,则交手于胸,为结构状,如此踰年,撰成木经三卷。今行于世者是也”。②相对于士大夫家庭来说,中下阶层女子接受教育的内容与形式更加多样,接受教育的目的也有着很大的差别,但是相同的是,她们所接受的教育都或多或少的影响着她们成婚后的家庭地位。按照唯物论的解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些中下阶层的女性通过学习,在经济上获得了独立,可以靠自己的能力养活自己甚至家人,因此就有了相应的婚姻家庭地位。

第四节 职业活动对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影响

作为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的一个朝代,在性别分工上,宋代施行的也是传统的男耕女织的分工模式,坚持古人所要求的“男主外、女主内”的礼教规定。在这种思想下,多数的女性以从事家务劳动、生儿育女、孝敬姑舅为终身职业。对于上层女性,她们不用为了生计奔波,基本不用从事家务劳动,通常在出嫁前做一些刺绣等女红,为她们日后的出嫁做准备。而出嫁后的上层女性,她们的主要家务就是相夫教子、管理家庭日常事务,甚至帮助丈夫经营家产,总体上是过着养尊处优的生活。她们完全遵循古代对女子的要求,她们的活动领域与活动场所完全局限于家庭范围之内。尽管对她们而言,不存在或基本不存在我们今天所说的职业活动,她

①②

(清)潘永因.宋稗类抄[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卷7 (宋)欧阳修.归田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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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们的“职业”是与她们在家庭中的角色相关联的,如女儿、妻子、母亲这些表明她们身份的角色。在这里,即将她们为了实现好她们自身角色而进行的家庭活动视为她们的职业活动。从史料中可以看出,一个女性在家庭领域内所涉及的事务越多,说明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就越高,相对于其他女性而言,她们有着更多的话语权。同时,这也直接关系到她们对财产的管理与支配权力。不论是为娘家还是为婆家,在经济上做出贡献的女性,都可以得到一份财产作为报酬。在有子嗣的人家,女儿可以通过嫁妆获得财产,在没有子嗣的人家,女儿可以通过招婿的方式继承娘家财产。如《袁氏世范》这样规定:“中产之家,凡事不可不早虑。……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备衣裘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若置而不问,但称临时,此有何术?不过临时鬻田庐。”①女儿在出嫁前,就为其准备好嫁妆,一方面体现了宋代女性的财产权,另一方面也是对女儿对娘家做出贡献的肯定。同时,也确保她们今后在婆家的地位。

具体来说,由于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再加之虽然理学兴起、成熟于宋代,它的作用在宋代却没有达到鼎盛时期,因此对宋代女性的束缚不算苛刻,所以,宋代女性从事的职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广泛的。首先,从事手工劳动是宋代女性的一项重要职业活动,主要以纺织业为主。如苏颂记载陈氏:“正义大夫毕公讳从古之继室也,……曰:‘吾夫平生未尝有秋毫取于人,今死未久,岂以妻子诿族属耶。’

②竟不肯往,遂家淮圻,躬亲纺绩以自给。” “衡州陈道人.以磨镜为业。中年忽盲,

但日凭妻肩行于市。……自是陈不复出,独令妻自行磨镜以取给” ③不论是作为官妇的陈氏,还是以磨镜为业的陈道人之妻,在家庭出现变故的时候,都挺身而出,以自给的手工劳动来维持家庭的生计。其次,宋代商品经济的发达使得许多女性从事商业活动,贩卖的产品繁多,如《夷坚志》记载:“绍兴十七年,泉州有妇人货药于市,二女童随之……旁人夜夜闻捣药声,旦则复出”④ “邑(乐平县)有贩妇,以卖花粉之属为业,出入县舍。”⑤这些从事商业的女性,她们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维持自身以及家人的生计,同时也为朝代的经济繁荣做出了贡献。再次,还有部分女性从事雇佣、中介行业或其他自由行业。雇佣的女性与雇主之间不是长期的人身依附

①②

(宋)袁采.袁氏世范[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卷2 (宋)苏颂.苏魏公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8:卷62 ③

(宋)洪迈.夷坚丁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1:卷20 ④

(宋)洪迈.夷坚甲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1:卷20 ⑤

(宋)洪迈.夷坚丙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1: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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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影响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因素

关系,她们在一定时间内出卖自己的劳动,期满后即恢复自由。如潭州(今湖南境内)有户妇人在丈夫死后带两个女儿改嫁,“稍长,悉售之为人妾,次者入湘阴赵主簿家,岁满不得归……”①还有女性专门从事女掮客、卦姑、媒婆、师婆、厨娘等等。应该说,在当时的各个行业中均有女性的介入,有的女性甚至有很大的发展,赚取不少的金钱。

(宋)洪迈.夷坚支乙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1: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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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第四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迁

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长河中,宋代处于中间阶段,上承前朝下启后代。在长达三百多年的统治中,跟随着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风俗习惯的变化,女性自身以及她们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些变化促使了她们的婚姻家庭地位的改变。同时,在经历了“靖康之耻”这一巨大变故之后,重新建立的南宋王朝,相对于之前的北宋王朝而言,又有着许多的不同,相比于北宋,南宋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本章将讨论宋代女性的不同人生阶段以及南北宋之间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变迁,并找出变迁的原因。

第一节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迁概述

一、不同人生阶段的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迁

从生到死,宋代女性主要承担了三个角色:女儿、妻子、母亲,同时由后两个角色又衍生出两个重要角色:媳妇、婆婆。从一个家庭的女儿变为另一个家庭的妻子与媳妇,这一变化对于宋代女性而言,是一个较大的变迁过程。这种变化不仅是单纯的角色改变,更是一种身份地位的变迁。首先,相对于原来的家庭而言,女儿从“在室女”变成了“已嫁女”,这样她们在原家庭中所享受的权利也相应的发生了改变。主要体现在财产权的变化,不同的身份对于家庭财产的继承份额是不一样的。《清明集》中规定:“立继者与子承分父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给,余一分没官。”①这份判词针对的是户绝之家的女儿与父亲的养子之间的财产纠纷,养子的不同身份决定了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即便是在立继的前提下,女儿拥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时,“在室女”与“出嫁女”的继承份额是有着差别的。这时,是否出嫁决定了她们对父母财产继承的数量。通常是,“在室女”所得的份额要多于“已嫁女”与“归宗女”。其次,从一个家庭的女儿变成另一个家庭的媳妇,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或者说主要职责发生

(宋)洪迈.夷坚支乙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1: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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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迁

了变化。对于在原家庭中的女儿而言,她们除了承担家庭的一些日常事务以外,更多的是为她们出嫁后融入新的家庭进行学习。进入新家庭的妻子与媳妇则要承担更多的职责,管理家务、相夫教子、侍奉舅姑,有的女性甚至要与丈夫一起或者独自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中国封建社会的“男主外、女主内”决定了女性拥有管理家务的权利,也可以说成是她们为家庭承担的义务。然而,不同的家庭、不同的女性在管理家务中拥有的权力是不同的。在有婆母的家庭中,媳妇只是根据婆母的意愿来处理家庭事务。在一些大家庭中,不是每个女性都拥有家务的管理权,而是由一个被称为“主母”的女性做主。如《郑氏规范》中就规定了在一个大家庭中由一名地位较高的女性担任“主母”,其他女性必须听从“主母”的安排。“诸妇工作,当聚一处。机杼纺织,各尽所长。非但别其勤惰,且革其私。诸妇能自织造者,羞服长先用十一之法赏之,然后给散于众。诸妇每岁公堂于九月俵散木棉,使成布匹。限以次年八月交收,通卖货物,以给一岁衣资之用。公堂不许侵使。或有故意制造不佳,及不登数者,则准给本房。甚者住其衣资不给(病者不拘),有能依期而登数者,照十一之法赏之。”①相夫教子是宋代家规对妻子的要求,也是许多女性美德的体现,苏轼的母亲程氏因其教子之功而流芳百世。孝敬舅姑,是女教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论是在娘家接受的教育还是进入婆家的家规,均要求子妇孝敬舅姑。司马光这样要求:“凡子事父母,妇事舅姑,天欲明,咸起,盥洗,漱,总,具冠带。昧爽,适父母舅姑之所,省问。父母舅姑起,子供药物,妇具晨进,供具毕,乃退……居闲无事,则侍于舅姑之所。容貌必恭,执事必谨,言语应对必下气怡声,出入起居,必谨扶卫之。不敢涕唾喧呼于父母舅姑之侧。父母舅姑不命之坐,不敢坐;不命之退,不敢退……舅姑有疾,子妇无故不离侧,亲调尝药饵而供之,有疾,色不满容,不戏笑。”②从一个家庭的女儿转变成另一个家庭的妻子,是宋代女性在她们人生中的第一个婚姻家庭地位变迁。

在经历了一个家庭的女儿到另一个家庭妻子与媳妇的转变以后,宋代女性不仅取得了一些新的角色,更多的是要承担一些新的义务。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生儿育女,这也是她们今后角色转变的前提。即从媳妇转变为母亲或婆婆,这一角色转变使得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又一次发生改变。主要体现在权利义务的改变,宋代的

(浦江郑氏)义门规范[M].成都:文伦书局,宣统二年本

(宋)司马光.家范[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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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法律和家规均有明确的维护母权的规定。宋代女性从生育子女开始,作为妻子的她们,人生地位就有了一定的变化。浦江郑氏家规就有这样的规定:“少母但可受自己子妇跪拜,其余子弟不过长揖。诸妇并同。”①对于生育了子女的女性便有如此规定,当妻子经过多年的辛勤养育子女、侍奉公婆,子女长大成人,自己由媳妇变成婆婆以后,她们的人生也随之发生了更大的变化。具体体现在拥有了更多的财产权利与对子女的管理、教育权利。在财产方面,母亲除了年轻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与婚后积攒的私房钱之外,在崇尚“孝道”与“长幼有序”的宋代社会,儿子所挣得的财产也由母亲支配,在父亲去世的家庭尤为如此。“(张氏)兄弟聚居,产业未析,家事悉听从其母刘氏之命”。②“自从其夫吴坦下世,每事皆系曾氏处分”。 ③这两个判词的相同之处是,家中大小事务均由母亲做主,家产的使用与管理自然也是体现母亲的意愿。在管教子女方面,母亲似乎也拥有了更大的权利,有时甚至超过丈夫。比较有名的有张奎的母亲宋氏,“其夫好黄白术,宋氏伺其夫出,取其书并烧炼之具悉焚之。夫归,怒之,宋氏曰:‘君有二子,不使就学,日见君烧炼而效之,他日何以兴君之门?’夫感其言而止。宋氏不爱金帛,市书至数千卷,亲教督二子读书。客至,辄与窗间听之。客与其子论文学、政事,则为之设酒肴;或闲话、诙谑,则不设也。”④由此可见,张奎的母亲在子女的教育问题上是相当严格的。不仅如此,宋代的法律有明确规定:“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子孙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不得

⑤违犯。”法律赋予母亲一定权利的同时,家规也对母亲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袁采

在《袁氏世范》中这样写道:“人之有子,多于婴孺之时,爱忘其丑,恣其所为,无故叫号,不知禁止,而以罪保母;陵轹同辈,不知戒约,而以咎他人;或言其不然,则曰小未可责,日渐月渍,养成其恶。”⑥家规中明确了母亲的责任,将子女是否成功归因于母亲对子女的教育。这种法律对母亲权利的维护与家规对母亲义务的要求,鲜明的体现出为人母的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改变,也表明了即便在一千多年前的宋代社会,权利与义务也有着高度的统一性。

二、从北宋到南宋的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迁

①②

(浦江郑氏)义门规范[M].成都:文伦书局,宣统二年本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7,211页 ③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8,269页 ④

司马光.涑水记闻[M].北京:中华书局,1989:卷10 ⑤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24,369页 ⑥

夏家善主编. 袁氏世范・睦亲[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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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迁

北宋统治者以“黄袍加身”建立了宋王朝,尽管整个北宋王朝政治相对薄弱,但是还是处于高度统一的状态,北宋的统治者也多次尝试政治改革,以期改变这种政治上落后的局面。在北宋,整个政治制度是相对宽松的,政治的宽松促使了文化的繁荣,带来了相对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影响了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随着统治者的越来越腐败,内忧外患的北宋王朝在金兵的攻入下土崩瓦解,“靖康之耻”彻底结束了北宋王朝的统治。随之建立了南宋王朝,然而此次建立的南宋王朝与之前的北宋王朝有着一定的差别。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治上的稳定,加强了社会控制,对女性的要求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从而从整体上改变了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

从北宋到南宋,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发生了改变,《宋刑统》中的法律条文以及《清明集》中的判词可以提供证明。我们知道,宋代的女性拥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并将这种权利明确写于法律条文中。然而,南宋女性的财产权相比北宋大为不同。如《宋刑统》中规定:“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①并注释:“今后户绝者,所有……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已,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这一条文明确规定了北宋户绝之家的女儿,不论是在室还是出嫁,均有权利继承父母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并且在现实的案例中,是遵循这一法律的。北宋的范镇曾在文章中记载道:“天圣中,雄州民妻张氏户绝,有田产。于法当给三分之一与其出嫁女。其二分虽有同居外甥,然其估络钱万余,当奏听裁。仁皇日:‘此皆细民自营者,无利其侵入,悉以还之’”。②在北宋,因夫死或者离异回娘家居住的归宗女,若没有分得夫家财产,享有在室女同样的继承权。然而到了南宋,这一权利大大的削弱了。《清明集》中有判词:“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而归宗女减半。”③“考之令文,户绝财产尽给在室女。”④这些有关财产的律条或判词充分说明,南宋的女性在财产权方面的权利要弱于北宋的女性。

《宋刑统》中有关婚姻的律条中肯定了女性的离婚与改嫁权利,为宋代女性的婚姻提供了一定的自主性。从《清明集》的相关判词中可以看出,在宋代中前期,

①②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2,198页 范镇.东斋纪事[M].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1,3页 ③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9,316页 ④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8,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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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女性再嫁的实例颇多,上至达官贵人的妻女,下至普通的市民女性,均有离婚与再嫁的记载。在北宋,女性再嫁是一种普遍现象,社会对此持有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许多官员的母亲都曾有再嫁的历史,如范仲淹、王博文、贾逵以及彭瑜等北宋官员的母亲,都曾再嫁过。然而到了南宋,在朱熹的大力倡导下,程颐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思想逐步被人们所接受。南宋末期,再嫁的现象逐渐减少,史书上记载的节妇、烈妇的数据越来越多。甚至在遭遇国破家亡时,许多女性为了维护贞操,献出了宝贵的生命。这说明,封建礼教对女性的束缚又加深了一层,这种从思想上限制女性、统治女性的礼教导致了南宋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降低。

第二节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迁的原因

一、政治方面

北宋王朝以宋太祖赵匡胤的“黄袍加身”而建立,而作为后周臣子的赵匡胤曾生活于混乱的五代之际。对于唐末以及五代的社会动荡深有体会,宋初的统治者们建立的宋王朝,希望结束唐末五代时期长达几十年的割据与战争,所以他们必须吸取了唐末五代社会动荡的教训,加强封建伦理的教化功能。宋朝时在这种混乱的状态中建立,没有一个强大的军事作为保障,统治者们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采取了“杯酒释兵权”、将禁军分为三衙、设立枢密院和实行“更戍法”等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他们还认识到了社会道德的力量对于政治统治的作用,因此,统治者们改变了唐末五代以武力治理天下的思想,推崇以文治天下。这种文治天下的儒家思想的确立是为了重建和恢复当时的社会秩序这一政治目的服务的,然而,却对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的变迁产生了影响。

统治者为了加强封建教化,从长幼次序上设置规定。我们知道,在唐代,公主的地位比较高,她们的地位置于驸马以及他们的父母之上。宋初也曾沿袭这种传统,公主下嫁,不行舅姑之礼。然而随着儒学思想的进一步确立,到了真宗时期,这种状况开始发生改变。史料记载:“景德元年(1004)二月二十一日,镇宁军节度使柴禹锡自陕府昭赴阙,以其子宗庆尚扬国长公主,帝特诏长公主就第谒禹锡以舅姑之礼,禹锡故辞,不得,请贡名马称谢。”①

英宗即位以后,更是大力倡导公主行舅姑之礼,且大力批评不行舅姑之礼的行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帝系8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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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迁

为与风气。史料有专门的记载, “朕尝侍先帝左右,恭闻德音,以本朝旧制,士大夫之子,有尚帝女者,辄皆升行,以避舅姑之尊。皆行既久,义甚无谓。朕常念此,寤寐不平,岂可以富贵之故,屈人伦长幼之序也。可诏有司革之,以厉风俗。联闻喻之始,钦仰称叹,至于再三。不幸先帝后婴疾疹,其议中寝,联躬承遗旨,敢不遂行。中书门下议降诏有司,以发扬先帝盛德。”①不仅如此,宋英宗还专门下达了公主行舅姑之礼的诏书。内容包括:“盖圣人制礼,造端乎夫妇,所以正人伦。先王立教,莫善于孝悌,所以厚风俗。王姬下降,旧典有仪,其于舅姑,当行盥馈。然历代相沿,习为矜汰,至于乱昭穆之序,废长幼之节,是为做法于涼,何以使民?先皇帝暇日,尝以为言,欲加申饬,俾成礼顺,旋属违豫,未遑著于令也。末予冲眇,肇服休命,德音在耳,曷敢昏逾?率循大卞,盍先帝遗志,岂曰善继?用彰我昭考垂宪,足以贻谋后世者,其体兹旨,令有司案典礼奉行。”②可以说,公主的婚姻大多是出于政治目的,她们出嫁后的行为也是服务于统治者统治的。宋代对公主尚有如此严格的要求,皇室的女性嫁入夫家以后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更何况是民间女性了。

二、经济方面

我们知道,宋代女性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宋刑统》以及《清明集》中都有明确维护女性财产权的条例,规定了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得部分财产。然而,她们所得的财产的方式与份额也不一样。在财产继承方面,在室女的权利明显要高于已嫁女。《宋刑统》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③到了南宋,关于女性的财产继承权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己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有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

④及嫁者则别给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可以看出,判词中主要维护的是在室女以

及归宗女的财产权利,对于出嫁女,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获得娘家的财产继承权。这是一般情况下的继承,当遇到户绝之家时,法律对于由谁继承财产也有明确的规定。《清明集》中有此等案例的判词,能充分说明户绝之家财产的归属问题。“考之令文: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又云:诸已绝而立继绝子孙,于绝户财产,若

①②

(宋)司义祖.宋大诏令集[M].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40 (宋)司义祖.宋大诏令集[M].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40 ③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2 ④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7,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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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然世光一房若不立嗣,官司尽将世光应分财产给其二女,有何不可,……如愿依绝户子得四分之一条令,可当厅责状,待委官劝谕田族并刘氏、秋菊母子,照前日和议,故以世德奉世光香火,得四分之一,而以四分之三与世光二女,方合法意。……县承财产合从条令检校一番,析为二分,所生母与所生子女各听为主。内世光(养子)二女且给四之三,但儿女各幼,不许所生母典卖。”①纵观宋代法律与相关案例的判词,大多是维护在室女的财产权利,而作为已嫁女的宋代女性,她们的财产权依附于夫家,即便是她们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也是作为与丈夫的共同财产。并且,宋代遵循的是“男主外,女主内”的古训,大多数妻子的活动范围局限于家庭内部,工作职责是相夫教子、伺候公婆、管理家务。一方面她们的财产继承权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她们自身没有经济来源,势必影响了她们的婚姻家庭地位。因此说,从一个家庭的女儿转变为另一个家庭的媳妇,是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一大变迁。而作为母亲的宋代女性,她们拥有了许多作为女儿与媳妇所没有的权利,其中经济方面较为显著。《宋刑统》中明确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②同时家法中还明确规定了父母的财产权利:“傣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③在宋代,将父与母称之为家长,他们在一个家庭中拥有最高的地位,任何子孙都不能逾越。所以,除了父亲之外,母亲的权利最大,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家庭琐事都是由母亲做主。因此,她们掌管一定的家庭财产,拥有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权利。这一点,也是她们相对于女儿与媳妇而言,婚姻家庭地位较高的一个原因。

三、文化方面

宋代的文化在中国的历史上占有者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有中国历史上的文学瑰宝之一的宋词,还有影响深远的理学问世。理学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进一步强化了封建礼教思想,对女性提出了更多更为严酷的要求。理学的核心伦理道德,理学家们用伦理规范来说明天理,将道德伦理与天理联系起来,进一步约束人们尤其是女性的行为。

在这一理学思潮下,女性的贞洁观被列入重要位置,理学家们大力强调“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他们对于女性的再嫁持否定的态度,同时也从思想上给娶

①②

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8,252页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2 ③

朱熹.朱子家礼.同治四年本,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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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迁

再嫁女性的男性施加压力。《二程集》中记载:“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娶,如何?’曰:‘然。凡娶,以配身也。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曰:‘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固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①这种从思想上限制女性的再嫁权利,影响了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然而,在北宋时期,这一抑制女性再嫁的思想,更多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妇女改嫁再嫁十分普遍,并为当时的整个社会所认可。到了南宋,朱熹将这一理论发展为实践,在朱熹等一批理学家们的竭力鼓吹下,女性守节的思想逐步被人们所接受,守节在南宋呈逐渐增长的趋势。以至于到了南宋末年,当元兵攻占宋都、国破家亡之际,许多女性为了保住贞操,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韩希孟,南宋理宗时期人,襄阳贾尚书子贾琼妻,元兵入岳阳,希孟为卒所掠,义不受辱,写诗于衣裙和练带中,投水而死。”②史书上记载的南宋如韩希孟一般自杀的女性为数不少,这说明理学家们所提倡的贞洁观对南宋的女性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相对于北宋而言,南宋女性再嫁以及男性娶孀妇减少的原因了,也是南宋女性婚姻家庭地位降低的一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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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第五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社会学解

通过对历史史料的查阅,对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做了一个大体上的描述、概括,对其状况、特点以及变迁做了相关的探讨。本章将以社会学的视角联系前四章的史料,站在社会学的高度进一步分析、研究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问题。

第一节 社会学有关地位理论概述

社会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是在综合了其他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所以说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与其他学科有着相通的地方,然而,它却有着自己的独特研究对象,即社会或个人,或者说是研究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它不到两百年的发展生涯中,一批批的社会学家在研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方面,从不同的角度来思考有关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其中,在谈到社会分层、分化时,地位理论便应运而生。

一、功能主义有关地位理论

功能主义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它的提出者是斯宾塞。最初从生物有机体中影射而来,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出现了一批又影响力的社会学家,如涂尔干、帕森斯等。在谈到阶级以及社会不平等时,功能主义理论家们认为社会不平等是社会系统中的一项必要因素,且认为地位与阶级是可以相互替换的。因此,功能主义理论家们在有关地位理论的论述中,并不十分强调阶级的作用。并且,虽然都作为功能主义的理论家,他们的观点并非都是完全一致的。如帕森斯在谈到地位理论时,主要关注的是为何有些角色地位会比较高。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评价是社会实践的一个普遍面向,而只要有评价发生,就必然存在某种等级排列体系;其次,社会若要保持稳定,就需要由一套共有的价值系统(文化),能够把组成社会的各个社会单元整合在一起。”①帕森斯的学生戴维斯与穆尔又在他的基础上对职业中的地位问题做了一些说明,马尔科姆・沃特斯将其归结为:“有些位置或角色(通常是职业)比其他位置或角色对于社会系统所发挥的功能更为重要;这些角色要想在实施中表现出合格的素质,就需要具备特定的技能、才干和能力;……因此,必须

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北京: 华夏出版社,2000: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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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社会学解读

提供用所差异的报酬,……”①无论是帕森斯还是他的学生,都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问题中提出地位以及相关的理论,也是从资本主义的角度来分析、解释地位问题。更多的是将人们的地位与他们所从事的职业相关联,以职业的差异性来解释人与人之间的地位差异。

二、卡尔・马克思的有关地位理论

马克思也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出发,根据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阶级结构与阶级斗争的现状,提出了阶级的理论,从社会分层的角度研究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问题。该理论的核心内容包括:首先,是由于社会发生到一定的阶段,有了剩余产品的产生,根据获得或者占有这些剩余产品的多少,人们被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其次,他认为,同一个阶级的人们拥有着相同或相似的经济地位和共同利益,因此他们在社会中的行为也大体一致。在马克思的地位理论中,主要关注的是生产资料的占有问题,根据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同,将整个社会划分为几个不同的阶级,并没有将一个阶级内部的成员再次进行细分。如在对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研究时,身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女儿、妻子、母亲,她们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阶级地位绝对是相同的,然而,在这个家庭内部,她们却占据着不同的位置。所以说,马克思的地位理论,一方面是以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为背景,从资本主义社会这样一个大的环境中来研究人们的不同地位问题;另一方面,是站在整个社会的高度,将社会成员分为不同的阶级,研究不同阶级之间的差别,而对于同一阶级内部成员的地位问题,则没有过多的涉及。

三、马克斯・韦伯的有关地位理论

马克斯・韦伯的地位理论体现在他的三位一体分层模式中,韦伯的三位一体分层模式,是他在研究社会不平等时,对社会成员的三个不同层面进行研究,以此将社会成员分为不同的等级。韦伯是分别从经济、声誉、权力三个角度,综合考察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文化以及政治领域中的不平等。因此,他提出了三个重要的概念,即经济地位、声誉地位与权力地位。这三个地位的含义分别是:“韦伯也把根据经济因素划分的地位群体叫做阶级,认为阶级是指一批在经济状态和变化方面相同或相似的人群。……韦伯所说的阶级差别主要是货币量的差别。”“声誉地位是由社会公认的评价体系确定的,社会的评价从肯定到否定构成了高低有序的阶梯,声

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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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誉地位即指人们在这一阶梯中所处的位置。”“权力地位则是指依据人们是否拥有权

①力以及权力的大小确定的。”经济、声誉、权力这三个标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

名、权”。韦伯认为,在任何一个社会,“利、名、权”都是非常有价值且稀缺的,所以他在对社会进行分层时,采用这三个分层标准。并且,韦伯对这三个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说明:“韦伯坚持认为,虽然在一定条件下,这三个标准可能相互强化,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在理论分析层次上,必须将它们加以严格区分,即认定它们是各自独立的,每一个都可以单独作为社会分层的标准,也就是说,它们之间并不必然地存在因果决定关系。另一方面,虽然在理论上认定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社会情势下这三个分层属性都同等重要,特定社会情势常常把某一个属性推到突出地位上。”②所以说,韦伯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出发,对当时社会的不平等问题进行分析,将稀缺资源的占有与否与人们的地位高低联系起来,经过研究,发现人们地位的高低与他们是否占有稀缺资源是戚戚相关的。

第二节 从有关地位理论看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

一、衡量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维度

社会学中的地位理论,主要有功能主义者们的相关论述、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以及韦伯的三位一体分层理论,这些社会学家们在对地位问题进行研究时,都提出了自己的一个标准。然而,无论是马尔科姆・沃特斯所关注的职业,还是马克思所强调的生产资料的占有,抑或是韦伯的经济、声誉、权力等稀缺资料的获得多少,都是从一个或几个维度来考察人们地位不平等问题的。所以,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问题,也必须借鉴上述社会学家们的研究思路,找出一个或几个衡量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维度。

根据宋代的整个社会环境以及当时的社会制度与女性在家庭生活领域中的史料记载,笔者认为,与宋代女性婚姻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几个因素是:首先是权力,这是由当时的法律所赋予的,根据《宋刑统》中的相关律条,不同阶段的女性拥有不同的权力,这是影响她们婚姻家庭地位的第一个方面;其次是经济,马克思所强调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这里也是非常实用的,一边是出嫁时娘家陪嫁的钱财

①②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3版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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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社会学解读

物品,一边是女性婚后所获得的钱财物品,这些对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都有着一定的影响;最后是文化,也即韦伯三位一体分层模式中的声誉,在封建社会的宋代,家庭的概念与我们今天的一家一户几口人的概念是有着一定差异的,因此一个家庭中的女性也是比较多的。这时,一个女性的文化高低如出身门第、仪表风度、知识教养、生活样式等,也影响着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因此,本节将从权力、经济、文化三个维度来解读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是分别从权力、经济、文化这三个维度来解析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但是,由于权力、经济、文化这三者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在论述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时,这三个维度之间可能会存在着交叉的情况,也可以说,这三者会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二、三维视野下的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

在韦伯的三位一体分层模式中,经济地位居于首位,强调人们之间的货币量的差别。而在对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进行研究时,笔者认为,权力地位则更为重要。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经济水平、文化观念,跟当时的宋代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一个高度重视伦理的社会,经济的作用远不如资本主义社会。依据韦伯对权力地位的定义(即权力地位则是依据人们是否拥有权力以及权力的大小确定的),以及我们将宋代女性划分的三个阶段,宋代母亲明显拥有着女儿与妻子所没有的权力。在宋代乃至整个封建社会,母亲通常都是与父亲联系在一起,被统称为家长。而封建社会又是十分强调家长权的,因此母亲的权力便作为家长权的延伸而得以强化。上至封建王朝的国法下至普通家族的家规中,都将母亲的权力明确列入律条家规之中。从子女的婚姻问题到家财的分割问题,母亲都有部分决定权。这里说的部分决定权,是在有父亲在世的情况下,若然,母亲则拥有着几乎全部的决定权。在宋代,不仅在婚姻的缔结形式上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母亲还有着让儿子离婚的权力。众所周知的陆游与唐琬的爱情悲剧,仅仅是因为陆游的母亲不喜欢唐琬。因为母亲不悦而出妻的现象在宋代时有发生,《涑水记闻》记载:“张洎女嫁杨文侨公,倨不事姑,或效其姑语以为笑,后终出之……”①《宋刑统》中明确规定了“七出”,其中一条就是“不事舅姑”,因此,母亲有权力要求儿子休掉自己不满意的儿媳。同时,法律还赋予了母亲在财产方面的权力。“母在,

司马光.涑水记闻[M].北京:中华书局,1989:卷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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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子孙不得有私财。借使其母一朝尽费,其子孙亦不得违教令也。”①在宋代的家庭内部,作为母亲的女性拥有着作为妻子与女儿的女性所没有的稀缺资源-权力,因此,她们有着很高的婚姻家庭地位。相比之下,作为妻子的女性更多的是履行义务,传宗接代、相夫教子、侍奉舅姑,她们只有将这些义务一一履行了,上升为母亲或婆婆,法律才赋予她们更多的权力。

从经济上看,即韦伯的货币量的占有上来看,三个阶段的女性也是不一样的。宋代女性的财产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规定她们能继承或有权力被给予的那部分钱财,另一方面是她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所获得的钱财。《宋刑统》中对不同阶段女性的继承与析产权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同阶段的女性拥有不同的权力,所以从总体上来说,她们的经济地位是相对稳定的。“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无论是妻子还是女儿,她们的经济地位都低于家庭中的男性,即便是娘家陪嫁的财产,也是与丈夫共同拥有。其次,法律规定未出嫁的女儿,包括未出嫁的姑姊妹,有取得男子一半聘财的权力,给予了一定的经济上的保障。最后,法律允许妻子在一定的条件下继承死去的丈夫的财产,即是保障寡妻的基本生活,也是从经济上限制寡妻改嫁的权力。所以,身为妻子或者女儿的宋代女性,尤其是妻子,她们自身并没有多少经济地位,法律给予她们一定的财产权力,却要求她们承担更多的义务。即便有些女性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也不能归她们个人所有,法律并没有赋予她们独立的经济地位。因此,宋代的女儿、媳妇、妻子,她们经济上的依附性导致了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低下地位。相比于她们,母亲的经济地位则有些不同。一直以来,中国都是一个十分重视孝道的国度,宋朝也不例外。作为母亲的女性,她们一方面跟其他女性一样,扮演着女性的角色,但更多是扮演长辈的角色。在经济方面,她们与父亲一同被称之为家长,享受的是家长所特有的权力,她们自身的女性角色被传统的孝文化遮盖了。所以,笔者认为,与其说是经济地位影响着她们的婚姻家庭地位,不如说是中国特有的传统文化提升了她们的婚姻家庭地位。

①②

元脱脱.宋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437,12950页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12,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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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社会学解读

从文化上看,宋代是一个文化相当繁荣、十分重视孝道的朝代,统治者不仅以律条的形式强调了长幼尊卑,惩罚不孝子孙,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身体力行,要求高高在上的公主出嫁时行舅姑之礼。在统治者的提倡与鼓励之下,上至达官贵人,下至平民百姓,均十分重视孝道。法律明确规定了“十恶”,其中不孝就是“十恶”之一,现实中对不孝的惩罚也是极其严厉的。如《宋史》中记载:“尝劾奏太常博士茹孝标不孝,匿母丧,坐废。”①与之相反,若是因为行孝而触犯法律,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罪行。《宋史》中有载:“斌兄弟挟刀伺志元(其叔父)于道,刺之不殊,即诣吏自陈。州县狱上请,诏志元黥面配隶汝州,释斌等罪。”②宋代各个家族在制定家规时,也将孝道列入重要位置。朱熹、司马光等人,都在家规中要求子女行孝,如朱熹要求:“夙夜无违舅姑之命、谨听尔父母之言”③司马光则提出“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④对于这些要求,即说是中国传统孝文化的强大作用,也是法律法规的强制作用。但笔者认为,更多的是传统孝文化的作用。在法律以及家规赋予父母亲被孝的同时,子孙的心中便种下了自觉行孝的种子。所以说,就是这种孝文化,使得人们自觉的遵守婚姻家庭中长尊幼卑的次序,使得身为母亲的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要远远高于身为妻子、媳妇、女儿的女性婚姻家庭地位。

上述从权利、经济、文化三个维度来解读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是根据韦伯的三位一体分层模式,采用了主观的分层标准,列出了影响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三个主要因素,对其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解读。尽管笔者是从三个维度对其分别进行解读,但这三个维度之间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权利、经济、文化三者往往相互作用,共同影响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

①②

元脱脱.宋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320,10407页 元脱脱.宋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456,13397页 ③

朱熹.朱子成书・家礼[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20 ④

司马光.司马氏书仪[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卷4,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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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结 语

在中国的王朝史上,一个朝代被分为两个相互联系而又有所差异的小朝代的并不多见,宋代便是其中一个。通过对古籍的阅读,我们知道,宋代的经济与文化十分繁荣,《清明上河图》的繁荣景象便是北宋经济的集中体现,而一批批诗人、词人的出现,又是宋代文化繁荣的表现。然而,经济与文化上的繁荣并没有改变宋王朝政治上落后的局面。因此,本文研究的就是这样一种背景下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问题。

从横向上来看,无论是南宋还是北宋,女性在她们的一生中分别承担了女儿、妻子或媳妇、母亲或婆婆的角色。而每一次角色改变的同时,她们的婚姻家庭地位也会发生改变。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来探讨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婚姻自主权。这点对于女儿尤为重要,她们在自己的婚姻缔结过程中有多少话语权,不仅是体现了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也直接影响她们在以后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其次,财产的占有与支配权。《宋刑统》对于财产的归属问题有明确的规定,明确禁止子孙擅自处置、分割财产的行为,充分肯定了家长对于财产的统治地位。当然,对子孙的财产权也有一定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女儿的嫁资以及户绝之家女儿的财产继承权上。再次,家产的管理与家庭事务的管理权。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封建社会中,家庭中的事务的管理权自然落到了女性的肩上。然而,并不是家庭中所有的女性都有权力去支配、管理家庭事务。在女儿、妻子与母亲这三者之间,家务的决定权自然由母亲掌握,妻子、女儿只是在母亲的领导下分担具体的家务劳动。当然,在有些家庭中也是有特例的。但是从整个朝代来说,宋代母亲的婚姻家庭地位是所有女性中最高的,她们作为家长的一部分,行使着部分的家长权。

从纵向上来看,相比于北宋,南宋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也有一定的改变,这主要体现在财产权上。《宋刑统》中明确规定了宋代户绝之家的女儿,无论是在室还是出嫁,均有权利继承父母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清明集》中关于北宋的记载充分体现了这一规定,然而到了南宋,女性的这一权利便大大削弱了。户绝之家的出嫁女没有或者只有部分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还有一点就是女性的再嫁与改嫁的权利,南宋与北宋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南宋还是北宋,都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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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有法律明文禁止女性再嫁与改嫁的自由。然而,事实上,南宋女性再嫁与改嫁的现象远远少于北宋,反而关于烈妇、节妇的记载数据越来越多。这说明,封建礼教进一步加深了对女性的束缚,导致南宋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进一步降低。

从社会学中的相关地位理论来看,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差异性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原因。这三点分别对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施加了一定的影响,然而笔者认为,这三个原因之间并不是完全孤立的,而是相互作用,共同影响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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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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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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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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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张瑞.略论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13]魏娜娜.宋代女性婚姻家庭生活状况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 [14]舒红霞.宋代理学贞洁观及其影响[J].西北大学学报.2000年第3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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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致 谢

本论文是在恩师徐华副教授的悉心指导和亲切关怀下完成的。导师以其渊博的知识、高度的敬业精神、求真务实的治学态度、创新的科学理念、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深深影响着我,使我受益匪浅。您的意见总是切中要害,令我茅塞顿开,使我获益良多,我很庆幸一生中能有这样的良师指导我的人生之路。您所给予的教诲我将终生受用。

在安大的三年求学生涯中,我要感谢王邦虎教授、李远行教授、范和生教授、钟金洪教授、陈俊峰老师、赵捷老师,感谢他们长者大家的雍容风度、一丝不苟的治学精神、清正廉明的为人原则、勇于追求的奋斗激情等在人生和知识上给我的启迪和点拨!在此,向诸位老师深深地鞠上一躬。

感谢同窗好友高宜琴、樊鸿雁、孔丽君、吴伟、吴祖宏,感谢你们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的帮助与关心。感谢室友李梅、高薇薇、蒋海燕,和我在求学和求职的路上互相支持鼓励,共同维系着彼此之间姐妹般的感情,维系着寝室那份家的融洽。在论文修改过程中,你们提出诸多有益的建议,启发了我的思考。毕业在即,愿我们都有锦绣前程。

特别感谢我的爸爸妈妈,你们给予我努力前进的不竭精神动力,养育之恩,无以回报,祝愿我的父母永远健康快乐!感谢弟弟妹妹,在我的求学生涯中给予的支持与鼓励,愿你们永远幸福快乐!

感谢朋友—黄林,是你的支持给了我无尽的力量,使我战胜了很多很多的困难,迎来了今天的幸福生活。

这篇毕业论文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还有很多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尽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感慨万千,一切即将结束,一切又将开始。十八年的求学生涯即将告一段落,踏上新的征程,我会不懈努力,继续奋斗,来报答所有关心、支持、鼓励和帮助我的人!

最后,衷心感谢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评阅论文和参加答辩的各位专家、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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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1、 韩冬冬.中国家谱起源、发展及意义研究.商业文化2008年第1期. 2、 韩冬冬.研究城市外来人口中的社会分层现象.财经界2009年第3期.

3、 韩冬冬.从冲突论观点论述宋代妇女地位上升与程朱理学的兴起.今日财富2009

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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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婚姻家庭地位述论

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

韩冬冬安徽大学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Thesis_D15890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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