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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动物卫生宣传资料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一、畜禽养殖场选址注意事项:

1、畜禽养殖场应该选择地势较高、平坦干燥、排水良好和背风向阳的地方。要注意通风流畅、采光性强,交通、水电便利并远离污染源。平原地区,场址应选择在比周围地段稍高的地方;山区应选在稍平的缓坡地建设畜禽养殖场。

2、应保证水源水量充足,使用方便。畜禽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业部制定的《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畜禽养殖场投产后,每年应监测水源水质2次,并定期清洗消毒供水系统。

3、一定要远离化工厂、工业公害污染区、矿区等。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必须要远离村镇、居民点,畜禽舍应在居民区下风向,一般应远离居民区2公里以上的距离。场区空气清洁、无污染,场区环境安静,无噪音干扰或干扰较轻。

4、 不得在原有旧畜禽养殖场上新建养殖场或扩建,不得位于畜禽类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厂、兽医站、畜禽产品交易市场等下风向。

5、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必备的畜禽养殖设备主要包括各种畜禽舍,畜栏、地板、垫料、笼具,喂料及饮水设备、通风设备、光照设备、环境控制设备、清粪设备以及运输设备等。

6、 畜禽舍建筑材料应无毒、无害。畜禽舍墙壁、屋顶、天花板应选用坚固、防水、防风、防虫的材料,易于清洗消毒。畜禽舍地面也要排水量好、卫生、安全舒适,易于清洗消毒。

7、 畜禽舍内应有一定数量和大小的窗户,以保证畜禽舍正常通风和采光;要安装排气扇和风机,保证通风换气。

8、畜禽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以《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畜禽尸体焚烧设施,废弃物一定要无害化处理。

二、畜禽养殖场如何选址:

养殖场的选址既关系到投资效益和经营成果,又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选址是养殖环节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选址的好坏直接决定养殖场的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对规模养殖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当地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加工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他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重点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用地应该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畜禽养殖场占地的土地类型。对于占用农耕地、农田等非建设用地的,应由土地部门出示土地类型确认文件,对建设项目拟选场址占用地进行确认。因此,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首选远离居民区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

地势与面积:场址应地势高燥、阳光充足、利于通风、排水良好。平原地区,场址应

选择在比周围地段稍高的地方;丘陵地带应选在稍平的缓坡地;山区建场,还应选择在坡度不大的半山腰处,并避开断层、滑坡、塌方等地段。建场所需占地面积要包括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并留有10%~20%的占地面积作为机动。

水源和电源:水源是选址的先决条件,一是水源要保证充足,二是水质要符合饮用水标准,三是要远离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饮水质量有利于提高饲料的转化率,促进猪的正常生长发育。因此,要选择良好的泉水、井水和江河流动水,不宜选择坑塘死水和旱井苦水作水源。供电方面,场址应距电源最近,既利于节省输变电开支,又可保持供电稳定。

动物防疫和质量安全:畜禽的健康养殖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部分,而防疫条件也是建场首要考虑的问题,二者均不可忽视。场址应距公路、铁路交通干线和居民区、医院、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1000米以上,应避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应与其他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厂和畜产品加工厂保持至少3000米的距离,一般应选择在居民区的下风向和饮用水源的下游。场区空气清洁、无污染,环境安静,无噪音干扰或干扰较轻。此外,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分析,还应注意场址的设置需远离工业企业,必须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无“三废”污染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污染的区域。场址既要避开交通主干道便于防疫,又要交通方便,以便于饲料和出栏、入栏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

环境保护:养殖场选址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既不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也不能选择所在地理环境对生产造成影响的地区,例如不能选择水源地、洪涝灾害易发地等。同时还须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进行评估,一定要有足够用于消纳养殖场粪污的配套面积土地。必须坚持农牧结合、林牧结合、果牧结合以及发酵床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现行业结合、循环利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逐步实现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布局合理化、生产标准化、产品无公害化、资源循环利用化、环境清洁化,在发展养殖业过程中,保证区域环境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三、畜禽养殖场消毒:

1、畜禽养殖场应在大门入口处设立消毒池,消毒池的宽度应同大门一致,长度为1米,用2%氧化钠溶液或84消毒液消毒,消毒药液应每15天更换一次。大门入口处设立消毒室,同时室内顶壁设有紫外线灯,进入养殖场人员要在此通过紫外线照射消毒,同时在此更换工作服,鞋子等,然后进入场区,严禁带入染疫的畜禽产品或物品。

2、畜禽场所的消毒。畜禽场所保持干燥通风,冬暖夏凉,平时做好定期消毒工作,禽舍应每天清理,保持清洁卫生,料槽、水槽保持干净且每周消毒一次。

四、养殖场污水及粪便无害化处理 (一)粪便的处理方法

1、沼气法:畜禽粪便可利用沼气或沼气罐产生沼气。此法可以处理大量的粪便、污水,且最适用于阴雨天多、晒干较困难的地方。这是养殖场解决环境污染的一种良性循环机制,也是生态农业发展的一部分。

2、腐熟堆肥法:粪便经腐熟处理后外观呈暗褐色,松软无臭。

3、烘干法:较大规模的养殖场,采用烘干法较理想。首先对粪便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后的固体成分烘干后,添加其他成分制成有机复合肥,液体可掺入部分其它化肥制成液体肥料出售,或直接用泵送到菜地、果园用作肥料。

4、组合处理法: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组合使用,优势互补。如用太阳能蒸发水分到一定程度,再用烘干法或真空干燥法、膨化法、微波法、热喷法等,既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又可生产出优质肥料。

(二)污水净化处理方法

如冲洗圈舍后的水,要进行净化处理,一般都要经过植物吸收利用,土地的固定吸附,微生物的作用,使废水变成清水。

一是种植水生饲料。利用有机废水种植水葫芦和细绿萍等水生饲料,其中水葫芦耐高浓度粪水,细绿萍耐中浓度粪水,高浓度有机粪水在水葫芦池中经7天~8天可达到吸收净化。

二是灌溉农作物。将初步净化利用的水作为灌溉水,经过土壤微生物和农作物的分解吸收、土地的吸附固定,从而使污水得到进一步的净化。

三是循环利用。净化后的水,可以部分排回鱼蟹池中。

四是回归江河。净化的水如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就可排入江河。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 1、深埋处理

深埋处理,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深埋场。场地一定要选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禽畜养殖区、水体和水源,地质稳定,且在居民生活区的下风处,在生活取水点的下游,避开雨水汇集地,方便病死禽畜运输和消毒杀菌.其次,一定要挖深坑。对大批量处理的病死禽畜,覆土后病死禽畜离地面至少要有三米深;个别处理的病死禽畜,覆土后病死禽畜也要离地面至少一米深,且要保证病死禽畜不被野狗等动物扒出来。再次,一定要做好消毒杀菌处理。深坑一定要铺放大量的生石灰、烧碱等消毒剂,然后放一层病死禽畜撒一层生石灰,最后再覆土。覆土后,再对掩埋地周边喷洒消毒剂。

2、焚烧处理

焚烧处理一般为畜牧类养殖采用(如猪、牛、羊等),如果养殖场周围有采用焚烧炉的垃圾处理场,则可以把病死禽畜集中运输到垃圾处理厂,让专业的焚烧炉进行焚烧。这种方法比较适合大规模养殖场等企业无害化处理病死禽畜。对于附近无垃圾焚烧厂的养殖场或小规模养殖户,则可自行建造小型焚烧炉,配合利用沼气、木柴等生态燃料对病死禽畜进行焚烧,但需配套安装炉盖与废气导管,并在废气排出口安装简易的喷淋装置,以作净化废气用。另外,焚烧炉要建在远离水源和居民生活区的空旷地,且要在居民生活区的下

风处。

3、自然分解处理

自然分解法就是建造一个容积大的带密封盖的水泥池井,池底不需铺水泥硬化,把病死禽畜投进池井里,再用盖子封紧井口,让病死禽畜的尸体自然分解。如果是疫病引起的病死禽畜,最好混合生石灰一起投池井内。分解池的建造也要远离水源和居民生活区,虽然前期投入的成本比较高,但利用自然分解是无害化处理病死禽畜最环保节能的方法,处理能力也比较好,适合大量集中处理病死禽畜。

六、养殖场如何修建化尸池

(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的建设要求 选址要求

1、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2、不得与地下水接触,应选择地势高燥地带; 3、交通方便,便于病死畜禽运输和处理。 建筑要求

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采用砖混结构,标准有效容积30.0立方米,圆筒状、内部直径2.5米,深4.0米。如有必要,特殊区域可对上述参数作适当调整。

2、底部不浇筑水泥底板,在底部周围用钢筋水泥混凝土浇筑环形梁。凝固后机砖砌体(24cm墙)至地面后继续往上砌1.5米,内面不抹灰,顶部用钢筋水泥混凝土浇筑一个密闭顶盖,中部设置3.0米高的PVC通气管,地面部分设置直径0.8米的带门锁的投放口。

安全要求

1、投放口必须带锁,牢固可靠,平时处于锁住状态。

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周围应明确标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安全隔离带等设施,有条件时实行双锁管理,避免无关人员靠近。

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周边应设置“无害化处理重地,闲人勿进”,“危险!请勿靠近”等醒目警告标志。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操作要求

1、病死畜禽的运输:病死畜禽应采用车厢底部及四周密闭的运输工具运输,避免沿途污染,车厢无法密闭的,病死畜禽应有密封塑料袋包装。

2、病死畜禽的投放:1、管理员应小心打开投放口门锁,将病死畜禽逐一从投放口投入,有塑料袋等外包装物的,应先去除包装物后投放,投放完毕后,投放消毒剂,关紧投放口门并随手上锁。2、病死畜禽包装物应定点收集,每日定时定点焚烧无害化处理。

3、消毒剂的投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内禁止投放强酸、强碱、高锰酸钾等高腐蚀性化学物质,可选用下列之一的方法投放消毒剂:

a)按体重5%~8%投放生石灰; b)漂白粉按体重的1%干剂撒布;

c)氯制剂(如消特灵、消毒威等),按1:200~500比例稀释,以体重的8%投放稀释液,或以体重的0.5%干剂撒布;

d)氧化剂(如过氧乙酸等),按1%~2%浓度稀释,以体重的8%投放稀释液; e)季铵盐(如百杀等),按1:500比例稀释,以体重的8%投放稀释液。

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满载:当病死畜禽投放累加高度距离投放口下沿0.5米时,处理池满载,应予封闭停用。

(三)、设施和工具的消毒要求

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外表面及其处理场地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可采用下列之一的

方法喷洒消毒:

a)氯制剂(如消特灵、消毒威等)按1:500稀释喷洒; b)氧化剂类(如过氧乙酸):按0.1%~0.5%浓度喷洒; c)季铵盐类(如百杀等):按1:600比例稀释喷洒; d)漂白粉:按10%—20%混悬液喷洒或直接干剂撒布。

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输工具每装卸一次必须消毒一次,消毒方式同设施、场地的消毒。

(四)、管理员卫生防护要求

1、管理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2、管理员在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场地消毒过程中应穿戴工作服、口罩、雨靴、塑胶手套、防护目镜等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每日浸泡消毒一次,可采用下列之一的方法浸泡消毒:

a)新洁尔灭:0.1%~0.2%溶液浸泡10分钟以上;

b)季铵盐类:如百毒杀,1:600稀释液浸泡10分钟以上; c)过氧化剂类:如过氧乙酸,0.05%~0.2%溶液浸泡10分钟以上。 (五)、档案要求

管理员每日按要求对所管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当日处理的病死畜禽种类、头(羽)数和体重如实进行登记记录。记录档案保存应不少于两年。

七、畜禽养殖场引种注意事项

1. 制定合理的引种计划:要根据当前饲养场的生产需求和生产目的,结合当地的自然气候条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引种计划和方案,同时要求所引进的品种要符合引种要求、用途要明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做到所引畜禽产地的环境和自然条件必须与当地

的环境自然条件大体一致,这样畜禽才会很快地适应环境,正常的生长发育,这样引种才会成功。如果自然气候环境不同,比如将热带动物品种引入寒带就会因为不能适应环境出现死亡,反之寒带地区的畜禽品种引入到热带也难于养殖。同样,气候干燥地域的动物到了湿润地区也不容易饲养,等等。这些都应该在引种前充分考虑到。

2. 引种目标场家的选择:引种目标场家通俗讲就是输出地的场家。在选择时要求输出地必须是国家畜牧兽医部门划定的非疫区,畜禽场内的兽医防疫制度必须健全完善。在实际选择引种目标场家过程中,首先要查看该畜禽场的各种证件,包括《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法定售种畜禽资格的证件等。其次要尽可能选择新建场,要求建场时间最好不超过5年,同时所引品种规模数量应越大越好,这样有利于精挑细选。再次要考虑目标引种场家具有的“三高”即生产水平要高,配套服务质量高,有较高的信誉度。

3. 畜禽品种的选择:在选择畜禽时,要采取“查系谱、细观察”的方法。首先要查阅畜禽品种的系谱档案,至少要查阅3代的档案,真正明确了解所引得畜禽品种的生产水平要高,血缘要纯正,遗传性能要稳定。其次要认真仔细地观察畜禽个体,肉牛育肥的饲养技术挑选具有明显品种特征的畜禽,比如在引进母畜时要求乳头数要多、无瞎乳头、阴门要大、背腰平直、后躯发达等这些母畜应有的特性,引进公畜时要有四肢粗壮、睾丸大而对称、雄性特征明显的特性。

4. 运输: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且大小合适,在车箱底部应垫上锯末或沙土等一些柔软防滑的垫料,避免畜禽在运输中颠簸碰撞而出现受伤。在装车时要尽可能将畜禽按体重大小分装。对于个性强猛、特别不安的,可适当注射镇定剂。运输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应激。比如在夏季进行畜禽运输应选择阴凉天气,或者早晨傍晚时分来进行。尤其在路途较远时,要在运输车辆的顶部安装遮阳网,避免温度过高,出现热应激。此外,还应注意畜禽运输途中的饮水供应。而在冬季引种运输过程中要做到保温防寒,防止贼风。另外,在运输途中尽量做到匀速行驶,减少紧急刹车造成的应激。

5. 隔离舍的管理:当所引的畜禽到达目的地,要先供给清洁饮水,可以在水里添加电解质、维生素类(维生素C、维生素E等)、甜菜碱等让其自由饮用,同时让畜禽充分休息4~8小时后再喂少量的饲料。

引进的畜禽应隔离饲养观察20~30天,同时在隔离期可以对一些一类传染病再进行一次免疫注射,如口蹄疫、猪瘟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在冬季,要保证隔离舍内的温度,根据所引畜禽的年龄和要求,防止温度过低引起畜禽发病。在隔离期间,畜禽喂食的饲料要逐渐过渡到当地饲料,可以由畜禽输出场提供5~7天的饲料,同时喂食时间也不要突然变更,逐渐过渡,让畜禽适应新的饲养环境,从而防止发病。

八、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免疫制度

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

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

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养殖场动物消毒管理制度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服务、污染场所进行严格消毒。 六、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疫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

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处理。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报告。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五、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疫病发生情况上报动物疫病控制中心。

六、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养殖场动物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

增加抵抗力。

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四、场房建设有利于消毒隔离,统一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 九、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 (一)、如何识别假劣兽药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假劣兽药则是以假充真或有效物质含量不足、质量低劣的兽药。养殖户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识别假劣兽药。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也可印在标签上。标签或者说明书必须注明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地址、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剧毒药标记,写明兽药主要成分及含量,用途、用法与用量、毒副反应、适应症、禁忌、有效期、注意事项和储存条件等。(1)兽药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批准文号期满后即行作废。如生产企业继续生产原批准文号的产品,其生产的兽药产品即为假兽药,兽药批准文号必须按农业部规定的统一编号格式,如果使用文件号或其它编号代替、冒充兽药生产批准文号,该产品为无批准文号产品,同样以假兽药进行处理。(2)产品批号是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一般由生产时间的年月日各二位数组成,但也有例外。相当一部分兽药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从生产日期(以产品批号为准)算起,超过了有效期即为过期兽药。

检查内包装上是否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包装箱内有无检验合格证。用瓶包装的应检查瓶盖是否密封,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松动现象,检查有无裂缝或药液释出。

(1)片剂:外观应完整光洁、色泽均匀,有适宜的硬度,无花斑、黑点,无破碎、发粘、变色,无异臭味,否则不宜使用。

(2)粉针剂:主要观察有无粘瓶、变色、结块、变质等,出现上述现象不能使用。 (3)散剂(含饲料添加剂):散剂应干燥疏松、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结块、霉变、

发粘等现象。

(4)水针剂:外观药液必须澄清,无混浊、变色、结晶、生菌等现象,否则不能使用。 (5)中药材:主要看其有无吸潮霉变、虫蛀、鼠咬等,出现上述现象不宜继续使用。 (二)、如何储存兽药

为控制兽药产品质量发生变化,保证兽药的质量和疗效,对药品的生产、包装、储存都有相应的规定。养殖户除熟悉兽药的理化性质外,还必须熟悉和掌握兽药储存的基本方法。

1、在空气中易变质的兽药。如遇光易分解,易吸潮,易风化的药品应装在密封的容器中,在遮光、阴凉处保存。

2、受热易挥发、分解和易变质的药品,需要在3℃—10℃温度下低温保存。 3、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和毒害的药品应单独置于低温处或专库内加锁储放,并注意不得与内服药品混合储存。

4、化学性质作用相反的药品应分开存放。如酸类和碱类。 5、具有特殊气味的药品应密封后与一般药品隔离储放。

6、有效期药品应分期分批储存,并设立专门卡片,注意近期先用,以防过期失效。 7、专供外用的药品因常含有剧毒药品成分,应与内服药分开储存。杀虫灭鼠药有毒,应单独存放。

8、名称容易混淆的药品要注意分别储存,以免发生差错。

9、药品的性质不同应选用不同的瓶塞,如松节油禁用橡皮塞,以免溶化,应用磨口玻璃塞,氢氧化钠则相反。另外,用纸盒、纸袋、塑料袋包装的药品,要注意防止鼠咬及虫蛀。

(三)、养殖户如何合理使用兽药

1、注意使用合理剂量。剂量并不是越大效果越好,很多药物大剂量使用,不仅造成药物残留,而且会发生畜禽中毒。在实际生产中,首先使用抗菌药可适当加大剂量,其它药则不宜加大用药剂量。

2、注意药物的溶解度和饮水量。饮水给药要考虑药物的溶解度和畜禽的饮水量,确保畜禽吃到足够剂量的药物。最好将饮水量多和饮水量少的动物分开饮水给药,饮水量少的动物适当延长饮水时间。

3、注意搅拌均匀。拌入饲料服用的药物,必须搅拌均匀,防止畜禽采食药物的剂量不一致。可将采食量多的动物与采食量少的动物分开饲喂,采食量少的动物延长采食时间。

4、注意药液粘稠度和注射速度。肌肉注射的药物,要注意药物的粘稠度。粘度大的药物,抽取的药液应适当超过规定的剂量,而且注射的速度要慢一些。

5、保证疗程用药时间。药物连续使用时间,必须达到一个疗程以上。不可使用1—2次就停药,或急于调换药物品种,因很多药物需使用一个疗程后才显示出疗效。

广大的养殖户,在购买兽药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兽药店购买合法兽药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希望你们能够掌握住这些识别、储存和使用兽药的相关知识,使用高质量的药品,做到科学有效的使用兽药来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提高你们的经济效益。大家如果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其产品是假劣兽药,可向当地畜牧兽医局进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什么是“瘦肉精”

瘦肉精(Clenbuterol),一类动物用药的统称。它作为一类化学用品,而不是一种特定的物质,是指能够促进瘦肉生长的药物添加剂。任何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肥肉生长的物质都可以叫做“瘦肉精”。

(五)、“瘦肉精”具有哪些危害

使用“瘦肉精”会在动物产品中残留,这种物质的化学性质稳定,一般加热处理方法不能将其破坏,人食入含有大量“瘦肉精”残留的动物产品后,在15—20分钟就会出现

头晕、脸色潮红、心跳加速、胸闷、心悸、心慌等症状,对人健康危害极大。“瘦肉精”在动物的肝、肺、肾、脾等内脏器官中残留量较高。人摄入残留在食品中的“瘦肉精”,会产生心跳过快、心慌胸闷,不由自主颤抖,双脚站不住,四肢肌肉颤动,头晕乏力等神经中枢中毒后失控的现象,甚至死亡;其慢性特点会导致儿童性早熟。

(六)、经营、使用“瘦肉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生产、经营瘦肉精的单位和个人,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有什么危害

“瘦肉精”难以代谢排除,一旦饲喂,会大量蓄积在动物体内,维持较高的残留量。畜产品中残留的“瘦肉精”,一般烹饪方法和过程都很难使其失活、溶解、熔化、损耗或清除,会带来残留危害。

“瘦肉精”对动物的危害症状:动物在饲用初期会在短期内出现血压升高、血管扩张、心率加快、呼吸加剧、体温上升、心脏和肾脏负担加重等剧烈反应,并出现采食下降,行为动作失调,神经紧张不安,甚至全深圳颤等症状。

“瘦肉精”对人体的危害症状:人若使用了含有“瘦肉精”残留的肉食品,会出现类似与动物甚至比动物更严重的症状,除血压升高、血管扩张、心跳加快、呼吸加剧、体温升高、肌肉颤抖外,头痛、眩晕、神经过敏、肌肉疼痛、心悸、恶心、呕吐、浑身麻木不安,可诱发和加重心血管、脑血管系列病人的病情,且持续时间较长,轻者1-3天,重者达5-6天,给人的精神、健康及正常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危害。

(八)、禁用物质三聚氰胺在饲料中添加有哪些危害

三聚氰胺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白色结晶粉末,无味。它本身毒性很小,被动物食入后不能被动物吸收利用,影响动物的生产性能,并在畜产品中残留,影响人的食品安全。因此国家禁止在饲料中添加使用三聚氰胺等蛋白精类物质。

(九)、自配饲料与工业饲料有什么区别

自配饲料与工业加工饲料相比在品控、质量方面有明显劣势,主要由以下区别:一是加工工艺简单,混合可能不均匀;二是配方不够合理,已造成营养不足或浪费;三是适口性差;四是储存时间短;五是产品质量的不到控制。

(十)、养殖动物出现死亡一定是饲料出了问题吗

养殖过程中出现动物死亡不一定是饲料问题,问题比较复杂,应综合判断分析。一是应立即停止使用意思导致动物死亡的饲料,改用其他品牌饲料;二是保留饲料,通过生产企业到现场,共同取样;三是请兽医诊断动物疾病,必要时做动物尸检,出具检验报告和医治处方;四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检验样品,根据兽医建议和动物死亡原因,有针对性的选择检测项目;五是饲料产品和样品应在保质期内送检。

(十一)、《饲料标签》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

饲料标签需要标注的主要内容:(1)、标注“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该产品符合符合《饲料卫生标准》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允许限量的规定;(2)、表明能反映饲料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允许同时使用商标名称。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标明;(3)、标明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保证值必须符合生产所执行标准的要求;(4)、标明原料组成;(5)、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6)、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法定名称、准确含量、休药期及其注意事项;(7)、表明每个包装物种的净含量或净重;(8)、标明该产品的生产日期;(9)、标明饲料生产企业的公司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10)、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批准文号。

(十二)、哪个部门负责肉品检疫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十三)、从畜禽饲养到肉品销售需要经过哪些检疫监督环节

在畜禽出栏和屠宰环节需经动物检疫人员实施产地和屠宰检疫,在运输、贮藏、销售等环节需接受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

(十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如何处理检疫结果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监督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五)、什么是安全肉品

安全肉品是指经产地和屠宰检疫合格,合法进入市场、超市等地销售的肉品。 (十六)、如何鉴别安全肉品

一看、二闻、三摸。一看:看是否有“两章”,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盖的检疫合格印章和定点屠场加盖的品质检验印章;看是否有“一证”,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看肉品是否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乳白色。二闻:即用鼻子闻肉品气味。新鲜肉有肉类固有的肉香味,无异味,而劣质肉有腥臊未、腐臭味或其他异味。三摸:用手指压肉的弹性。新鲜肉有弹性,不粘手,指压后的压痕立即恢复。病死肉无弹性,指压后的压痕不能完全恢复。注水肉表面湿润无弹性,甚至会渗出水来。

(十七)怎样辨别病害肉

1、首先要看肉品是否经过动物检疫人员检验,凡是经过检验的肉,在眮体上都盖有紫色印章并开有动物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一般为当天有效,凡有章无证者或有证无章者,或者证明已经过期者都视为未经检疫的肉,是不能上市销售的。

2、肉品感官检查(主要眼看)

健康猪肉:肌肉色泽均匀淡红色,有光泽,脂肪洁白,皮肤及皮下脂肪界线明显,外表微干或微湿润,指压凹陷立即恢复。

死猪肉:凡猪死后再宰的称为死猪肉,肌肉一般显暗红色,表面无光泽,弹性也很差。 病猪肉:肉皮上会有大小不等的深红色出血点,皮下脂肪色泽深,呈红色或均匀黄色,肌肉呈暗红色,无光泽,用手指安猪肉无弹性。

“米猪肉”:猪囊虫病的病猪肉,肌肉上有类似小米粒大小呈乳白色半透明的椭圆型包囊。

变质肉:肉的变质是由于细菌的入侵与繁殖引起,肌肉松软无弹性,指压凹陷后复平缓慢,脂肪发暗无光泽,接近肉体可闻到一股胺味或酸臭味。

注水肉:正常肉脂表面光泽好,稍显湿润,而注水肉表面湿润明显,看去较为新鲜,切开时,从刀口处缓慢地往外渗出液体,或用刀面稍加压力水即明显地向外流出。

病死禽肉:皮肤干枯粗糙,呈暗红色或铁青色,颈部、翅下,胸部等血管淤血;鸡冠、肉髯呈青紫色,眼多全闭,眼球下陷,肛门污秽不洁,如已做成烧鸡,则皮下肌肉成黑紫色。

母猪肉:一般眮体上盖红章。

喂过“瘦肉精”的肉:肌肉外观特别鲜红,纤维比较疏松,时有少量“汗水”渗出肉面,而一般健康的瘦猪肉是淡红色,肉质弹性好,肉上没有“出汗”现象。

十、人畜共患病的概念和分类 1.什么叫人畜共患病?

答:人畜共患病是指由同一种病原体引起,流行病学上相互关联,在人类和动物之间自然传播的疫病。其病原包括病毒、细菌、支原体、螺旋体、立克次氏体、衣原体、真菌、寄生虫等。

2.人畜共患病是如何分类的?

答:人畜共患病的分类方法很多,总的讲,可以根据病原、流行环节、分布范围、防

控策略等需要分类。按病原分为三类:一类为病毒性人畜共患病,如口蹄疫、狂犬病等;一类为细菌性人畜共患病,如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另一类为寄生虫性人畜共患病,如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等。

3.人畜共患病有多少种?

答:世界上已证实的人畜共患病约有200种,较重要的有89种(细菌病20种、病毒病27种、立克次体病10种、原虫病和真菌病5种、寄生虫病22种、其他疾病5种)。炭疽、狂病、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就是重要的人畜共患病。

4.常见的人畜共患病有哪些?

答:主要有流行性乙型脑炎、禽流感、口蹄疫、链球菌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破伤风、狂犬病、肉毒梭菌中毒病、猪丹毒、李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住肉孢子虫病、血吸虫病、肝片吸虫病等。

5. 人畜共患病的危害有哪些?

答:人畜共患病主要对人类健康、畜牧业安全生产、畜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从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人类大批死亡、残疾和丧失劳动能力,带来生物灾害,影响社会稳定。

6. 人畜共患病有哪些特征?

答:人畜共患病的特征主要有群发性、职业性、区域性、季节性和周期性五大特征。 7.人畜共患病的传染源有哪些?

答:人畜共患病的传染源主要有病畜、病禽等患病动物、带菌动物和病人等。其中,绝大部分以动物为传染源。人作为其传染源的病很少,主要的有结核、炭疽等。

8.人畜共患病的传播途径是什么?

答:人畜共患病主要是经呼吸道、消化道、皮肤接触和节肢动物传播。如通过飞沫、

飞沫核或气溶胶的形式传播结核、布鲁氏菌病等;通过污染的饮水和食品可以传播链球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等;通过接触污染的土壤可以感染破伤风、炭疽等;通过蚊、蝇、蟑螂、蜱、虻、虱和蚤等节肢动物的叮咬可以传播流行性乙型脑炎等。

9.人与家畜对人畜共患病的易感性有什么不同?

答:人畜共患病对人和家畜都有侵袭力。但是,人和家畜有不同程度的易感性,感染后所表现的临床特征也不同。有相当多的人畜共患病,动物感染后仅呈隐性感染,而人则不然,常表现出明显的临床症状。易感性的高低与病原体的种类、毒力强弱和易感机体的免疫状态等因素有关。

十一、有关畜牧兽医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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