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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04]69号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临床诊疗类-物理治疗与康复)》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4]69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统一规范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库,方便相关业务查询,我们以《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北京医药价格信息》、《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京医保字[2000]18号)等相关文件为基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临床诊疗类?物理治疗与康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六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三个月内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参保人员手术后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上述时限自手术后开始计算。

二、本通知中物理及康复治疗项目计量单位“部位”的概念为:四肢以肩、肘、腕、髋、膝、踝关节为界划分部位,躯干划分为颈、胸、腰、骶四个部位,头部为一个部位。

三、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通知中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并注意收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使其逐步完善。

四、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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